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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下矿山安全检查工作方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1月30日

为认真做好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特制定全区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全面加强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通过安全检查、排查隐患、治理地下矿山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营造安全和谐的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治理未实行机械通风的地下开采矿山。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通风管理制度,配备检测仪器,保证井下每个工作面、作业点的风质、风量、风速全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治理违规开采。对不按照开采设计建设或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不相符的坚决予以治理。

( 三)治理违章爆破。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落实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四)治理安全出口问题。地下矿山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设置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要符合相关要求。

(五)治理采空区安全隐患。地下矿山要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要采取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对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要开展地压管理和监测。

(六)治理防排水安全隐患。地下矿山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有关防排水的规定,制定和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了解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及应急预案。

(七)治理提升系统安全隐患。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要符合设计要求,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制定和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杜绝箕斗提升运送人员。

(八)治理机电系统安全隐患。地下矿山自备发电机的功率要满足要求,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主要机电硐室、泵房、主扇风机房等关键部位,设有可靠的通讯系统,分设两条通讯电缆。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1月15日——11月25日)

各地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召开由县级安全监管等部门和企业参加的动员大会,明确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

(二)企业自查阶段(11月25日——12月5日)

各企业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本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完成整改,并申报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5日——1月5日)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提出申报企业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各县(市、区)的检查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并于2010年1月10日完成工作总结。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进行安排部署,通过召开检查动员大会,明确矿山检查的重点和要求,并针对每个矿山的特点进行具体部署。要求矿山企业严格自查,并上报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检查,地级安全监管部门抽查本地区要不低于50%的矿山企业,重点检查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保证隐患得到治理,防止和减少发生事故。

(二)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登记建档,跟踪检查整改情况,督促企业按照定时间、定资金、定人员、定措施的“四定”原则进行整改,切实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完毕的,要责令停产整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履行关闭程序。

(三)加强对发生事故企业的监控。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事故处理决定,切实汲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同时要督促发生事故企业重新选择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经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四)要认真进行总结地下矿山安全检查工作。各地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工作总结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自治区安全监管局非煤矿山处。

联 系 人:刘奇江

联系电话:0991-284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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