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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某公司未批先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来源:生态环境部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12月30日

(一)案件基本情况

1.      线索来源

2019年7月,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在未取得环评变更批复情况下开展项目建设,增加建筑物高度13.46米,扩建面积为11920平方米,违法占用林地,破坏植被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      调查评估

2019年11月,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经评估,项目扩建造成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损,项目扩建违法增高对景观视觉造成一定的影响,增加的交通运输噪声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1000余万元。

3.      磋商情况

2020年3月27日,该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提出生态环境修复意愿,积极响应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损害赔偿磋商的提议,双方在案件损害调查阶段同时启动磋商程序。经磋商,双方对损害事实、损害结果、修复方案等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赔偿协议。由该公司开展替代生态环境修复,替代修复工程概算为1181.3万元。

4.      修复情况

该公司按照赔偿协议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编制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实施生态修复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修复植被面积为16.35公顷。经专家现场评估,替代修复工程达到预期效果。

(二)主要做法

该案系项目未批先建造成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的案件,在创新评估方法、开展替代修复等方面积累了较好的经验。

1.      涉及损害类型多样,探索了景观视觉影响损害价值评估方法。 该案涉及的生态环境受损类型,涵盖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损、景 观视觉影响和噪声污染三类。其中,对生态景观视觉影响的评估, 探索了新类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法。针对建设项目超规模建设对 生态环境和景观视觉造成的影响,制定了与周边环境相适应的生态 环境基本恢复和补偿性恢复方案,并测算了超规模建设带来的预期 收益增加,针对视觉影响提出了相应的替代性修复方案。

2.      开展替代修复,弥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该案选择在邻 近区域宜林荒山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的方式开展替代修复,既能够有效恢复区域内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也能通过大面积的有形绿植在一定程度上填补缺损的生态环境视觉美感,修正和维持生态环境承载限度,体现了修复优先的基本原则,促进了替代修复的有效实施。

3.        探索在调查阶段同步启动磋商,提高修复效率。该案双方在 案件损害调查阶段同步启动磋商程序,有利于尽快完成赔偿协议, 及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避免损害扩大。该经验为《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所吸纳。

(三)专家点评

本案就先行磋商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提高了办案效率,便于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及时开展,有效避免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

大。这一经验对类似的案件处理具有示范意义。

在本案中,鉴定评估机构还积极探索新型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对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和方法的体系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案也充分体现了对生态环境视觉美感价值的重视,很好地回应了“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的内在要求。

本案选择在邻近区域实施恢复植被替代性修复方式,同时实现了修复区域内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提升生态环境视觉美感、降低区域噪声影响、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实施效果等多重目标。(中国政法大学 于文轩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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