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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应急管理局对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龙某行政处罚案

  来源:应急管理部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06月17日

2022年5月7日至9日,国务院安委会贵州省工贸行业专项督导帮扶组在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抽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行为,督导帮扶组随即将案件线索移交给属地监管部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移送线索后立即按程序立案查处,确认该公司存在23项违法行为。其中涉及“钢八条”的违法行为共有4项:炼钢转炉操作室违规设在铁水吊运影响范围内;炼钢钢水跨西侧钢包热修工位未按规定设置高度不小于2米,宽度超出热修工作区1米以上的实体耐火挡墙;4号高炉风口以上平台和3号、4号高炉重力除尘器卸灰平台以及煤气柜进出口管道地下室未按规定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风口平台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数量不足;铸铁车间吊运铁水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炼钢渣跨未使用带固定式龙门钩的冶金铸造起重机。检查发现的23项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二项等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龙某存在未组织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情况:6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条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23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5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龙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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