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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中石化“11.22”事故反思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2月17日

2013年11月22日,中石化青岛输油管道发生爆燃事故,导致62人死亡,136人受伤,经济损失7.5亿元。这是一起特别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主要原因是输油管道与市政排水暗渠交汇处的管道腐蚀变薄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所挥发的油气与暗渠当中的空气混合形成易燃易爆的气体,在相对密闭的空间内集聚,现场处置人员使用不防爆的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进行钻孔粉碎,产生撞击火花,引爆了暗渠的油气。由于原油泄漏之后到爆炸七个多小时期间,泄漏的原油已经形成的混合气体受排水倒灌的影响,在排水暗渠当中急剧蔓延、扩散,从而导致在大范围内连续发生爆炸。
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在事故调查处理新闻发布会上指出,青岛输油管道燃爆事故暴露四方面问题: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这方面,企业、政府监管部门都有责任;应急处置不力;违规违章作业;事故地段规划设计不合理,对此设计部门、市政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国务院对中石化“11.22”事故的责任人进行了处理。中石化董事长傅成玉、青岛市市长张新超等48人收到了纪律处分,15人已送到司法机关。
至此,中石化“11.22”特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似乎落下帷幕。但它给人们心灵留下的创伤是难以弥合的。给历史长河留下的反思是不会泯灭的。中石化为什么会发生如此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中燃会不会也发生如此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青岛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安委会部署专项检查,共检查了将近3000家石化企业和石油库,655条油气长输管线,总里程达到10.2万公里,查出的隐患有近2万项,隐患都在整改中。中石化“11.22”特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中燃高度重视各项目公司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并连续下发三个文件进行部署、督导和落实。但是,各项目公司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是否到位?必须看到,有相当一批项目公司的总经理及经营层对安全运营只是“挂在嘴上,贴在墙上”,思想不重视、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对安全隐患熟视无睹,麻木不仁,不检查、不整治,给安全事故埋下危险的种子。现在,中燃已经有300多家项目公司,5万多公里的燃气管道,14万台套的燃气设备,1200多万用户,420亿港币的资产——我们是坐在火山口上经营!如果我们对安全不重视、不细心、不严管,安全事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一个伟人曾经说过,一个不吸取历史教训的人,必定要重蹈历史的覆辙。中石化“11.22”特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中燃曾经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应该是我们的一面镜子和警钟。镜子应该常照,警钟必须长鸣!
在此,我要求各区域管理中心、各项目公司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
贯彻落实安全责任制,是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管理的核心。各区域管理中心、各项目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机构和岗位职责,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一把手”是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安全作为企业的第一要务和头等大事。
二、严格控制事故危险源
各区域管理中心、各项目公司要严格按照集团的要求,加强对危险的识别和控制。各项目公司的巡线到位率必须达到100%,对危险源必须检漏,对有交叉施工的燃气管线部位,必须有现场监护。发现燃气泄漏及时抢修,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三、坚持安全检查常态化
各区域管理中心、项目公司要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并将安全检查常态化。各项目公司每月要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区域管理中心每季度要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集团每年要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项目公司对用户的安全宣传检查必须到位,并有用户签字确认。对安全大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认真整改。
四、实现安全运营零事故。
各区域管理中心、各项目公司务必做到“安全四到位”:安全思想到位、安全责任到位、安全设施到位、安全作业到位,实现中燃安全运营零事故。
请大家切记安全运营宗旨: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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