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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某公司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来源:生态环境部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12月30日

(一)案件基本情况

1.        线索来源

2020 年 5 月 31 日,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接到群众报警,发现在牛庄镇油地融合产业园创新路停有两辆罐车,其中一辆罐车废液已全部倾倒至沟渠,另一辆罐车内废液尚未完全倾倒,现场有 3 名男子死亡。

2.        调查评估

经调查,滨州市滨海化工园区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经 6 次倒手,违法倾倒至该案现场。倾倒过程中,废液中所含的硫化物 气体溢出,导致 3 人中毒死亡。本次违法倾倒造成有关水体、土壤、空气等多环境要素污染。

案发后,东营市生态环境局赴现场进行初步勘验,牛庄镇政府委托环境检测公司开展应急监测,并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紧急清理废液和底泥 801.2 吨。东营市生态环境局东营区分局、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根据鉴定评估结果,该违法倾倒行为造成案发沟渠临近区域空气中氨、硫化氢超标,水体及底泥氨氮、总磷、COD、总氮等超标, 严重污染了案发地及周边区域的水体、土壤、环境空气,损害数额约 1000 万元。

3.        磋商情况

在侦查起诉过程中,该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缴纳履约保证金 1000 万元。该公司认可鉴定评估结论及审计公

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同意支付前期应急处置费用、生态修复费用

881.08 万元;对于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部分,该公司以改造提升水渠及周边环境质量的方式进行替代修复,并承担相关提升改造费用 118.92 万元。2020 年 12 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政府与该公司进行磋商,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向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4.        修复情况

案件发生后,东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开展 修复工作。2020 年 6 月,委托第三方修复单位对污染水体进行修复。2020 年 9 月,经评估,案发现场及周边环境已修复至基线水平。2021

年 7 月,完成了对涉案沟渠的修复改造提升工程,对涉案沟渠及 26 条毛细排沟实施河道清淤、淤泥清运及河道筑胎工程,恢复河道的灌溉和泄洪功能,提升水体自然净化能力,修复水生态系统;同时在河道周边安装了视频监控,避免该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主要做法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危险废物违法倾倒突发环境案件,造成人员伤亡及水体、土壤、空气多环境要素污染,社会影响大、损害数额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取得了一系列可供参考的经验。

1.        生态环境修复及时全面。案发后迅速开展应急处置,防止污染扩大;对于造成的大气等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部分,赔偿义务人以改造提升水渠及周边生态环境质量的方式进行替代修复。

2.        应急联动快速响应,多方配合提高效率。在应急结束后,多部门联合,第一时间启动了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工作,

确保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的可靠性和时效性,为赔偿磋商及时收集了有效证据。在正式磋商之前,多次组织该案有关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对案件相关情况、修复目标、案件刑事审判等问题进行了有效沟通,确保各单位充分了解案情。

3.        创新资金管理方式,保障修复及时有效。该案涉及赔偿款项目较多,应急处置及后续环境修复时间较长。为保证赔偿金额准确、客观,全程委托第三方审计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为顺利开展磋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前期积极有效沟通,促使赔偿义务人主动提前缴纳履约保证金 1000 万元,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和磋商的成功率,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

(三)专家点评

截至 2020 年底,山东省是我国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实践最多的省份,也是全国第一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数过千的省份。“山东省东营市某公司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在山东省众多案件中具有典型意义,这是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不仅对水体、土壤、空气等多种环境要素造成污染, 还导致了人员伤亡。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办案程序清晰,亮点突出, 经验可供参考:

一是案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损害鉴定评估、索赔等一系列工作,环境应急和损害赔偿有效衔接,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后期同步追究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确保涉案人承担所有责任。二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引入审计进行监管,保证了涉案资金的流通和用途,该措施在涉及金额较大的案件中都可以借鉴使用,有助于

顺利开展损害赔偿工作。三是本案权利人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指定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一线部门对辖区社会、经济与环境状况更了解,对办理具体事务流程也更加熟悉,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赔偿权利人为省、市两级人民政府,赔偿权利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指定有能力的基层机构负责索赔具体工作,有利于提高索赔效率。(北京大学 汪劲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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