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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某公司污染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来源:生态环境部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12月30日

(一)案件基本情况

1.        线索来源

2019 年 11 月,媒体报道位于腾格里沙漠内蒙古和宁夏交界区域的某公司速生林基地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宁夏中卫市和内蒙古阿拉善盟开展情况摸排,核实案件线索。

2.        调查评估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于 2003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违法倾倒造纸产生的黑色粘稠状废物,造成腾格里沙漠内蒙古、宁夏交界区域14 个地块的土壤、地下水和植被损害。

2020 年 2 月,宁夏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内蒙古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和该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对其非法倾倒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报告量化了生态环境损害,并建议进一步开展林区生态建设的生态环境效益评估,以林区的生态效益,替代性补偿本次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损害带来的损失; 对效益不足的部分,采用其他方式予以补偿。

3.        磋商情况

该案受污染地块主要位于内蒙古,但该公司所在地和受污染的地下水下游位于宁夏,赔偿权利人中卫市政府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分属两个省份,在职责分配、赔偿方式、采用的修复技术方法、修复效果评估和后续监管等方面需要两个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三方达成统一意见,整体磋商难度较大。此外,该案的涉案金额数额高,

赔偿义务人自身直接赔付能力不足。

通过探索“一次签约、分段实施”的方式,宁夏中卫市政府、内蒙古阿拉善盟行政公署与该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开展污染状况调查以及污染清理实施工程,支出费用 4423 万元;第二阶段开展补偿性恢复、地下水监测、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林区管护、生态环境效益评估等工作,并以开展补偿性恢复荒漠和以林地生态效益抵扣两种方式,赔偿生态资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 1.54 亿元。2021 年 3 月,中卫市中级法院经审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三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予以确认。

4.        修复情况

目前该公司已借款支付磋商协议中明确的第一阶段赔偿金额, 赔偿权利人及该公司三方已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林区生态环境效益评估。

(二)主要做法

该案为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的案件,是全国第一起跨省联合磋商并获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对类似跨省区损害赔偿案件的启动、责任分工、磋商程序、赔偿协议等方面工作提供了较好的借鉴。

1.两地政府高度重视,有效分工协作,保障磋商顺利推进。宁夏、内蒙古两地省级政府高度重视,多次调度推进。该案磋商过程中,综合前期参与程度、与赔偿义务人磋商便利性等情况,经双方商定,由中卫市政府牵头磋商工作,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配合,双方分工合作、共同推进,两地检察机关支持赔偿磋商,保障了赔偿协议的顺利达成。

2. 首次以生态效益抵扣损害,创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途径。 鉴定评估过程中考虑到该案同时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与林地生态系统损害赔偿,创新性地提出了以林区产生的生态环境效益扣抵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的方案,为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所采纳,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3. 探索了由赔偿义务人大股东自愿借款或承担部分相关费用的 做法,有助于解决赔偿义务人赔付能力不足的问题。该案赔偿义务 人的大股东,自愿向其借款偿付污染清理等费用 4400 多万元,解决了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不足的问题。

(三)专家点评

本案作为首例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推进了跨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商机制的健全与完善。两地在获取案件线索后, 积极开展合作、精准采取措施、科学有效处置,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协议签订、司法确认等环节始终保持信息沟通和 协调配合,并注重多元主体的充分参与。同时,两地还通过签署《推进解决中卫美利林区污染问题协调机制》和《阿拉善盟—中卫市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合作协议》,形成了八项联防联控机制,推动了制度建设。

在本案中,三方还根据赔偿义务人的主观过错、经济状况等因素,探索“一次签约、分段实施”的方式,创新了以生态效益抵扣损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途径,为探索多样化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方式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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