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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袁州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01日

2020年7月13日上午9时33分,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嘉豪花苑施工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袁州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区住建局、区国资办、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和《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勘察施工现场,询问现场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现将调查详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工程建设方。宜春市袁州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6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2.工程施工方。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52年6月30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庆丰路1333号,法定代表人:张旭,营业期限2008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10日,主要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制作及安装工程、市政路桥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12********。

3.监理方。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13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住址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厦二区A座3楼,法定代表人:谢震灵,经营期限:1992年10月13日至2027年4月3日,主要经营范围:建设监理、工程技术咨询、工程检测等。

4.项目情况。宜春市袁州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为实施袁州区袁州新城高铁沿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嘉豪花苑),于2018年10月11日与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地处宜阳东大道西侧、民生路东侧、袁州大道南侧、平安路北侧。工程计划2018年10月11日开工,2020年10月10日竣工,工期为730天,签约合同价为陆亿叁仟贰佰玖拾捌万伍仟贰佰零壹元贰角玖分。姚彬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袁州区袁州新城高铁沿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嘉豪花苑)的项目经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7月13日上午,木工班组对嘉豪花苑建设工程3#楼屋面施工女儿墙(屋顶防护围墙)拆模板,上午开工前,项目安全员在3#楼地面区域拉了警戒线。上午9时33分左右在拆除东面女儿墙模板时,泥工班组长冯小云独自1人进入警戒区域,并在3#楼东面地下室水泥地面浇水养护,高处坠落的钢管(约3米长)砸在泥工班长冯小云头部(钢管落地发出了响声,楼顶及地面施工工人均未看见钢管从哪一层坠落),地面目击工友陈根帮(木工班组长)发现冯小云被钢管砸中倒地后上前查看情况并立即拨打120,拨打两次占线后让旁边木工袁爱平继续拨打120,同时陈根帮电话通知正在工地施工的其他管理人员,9时50分左右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对冯小云进行抢救,10时18分冯小云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信息及前期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陈根帮和袁爱平立即拨打“120”救援电话。9时50分左右,“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并立即组织抢救,10时18分因伤势过重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事故发生后,2020年7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宜春市袁州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宜春市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将事故发生情况进行电话报告,随后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了该起事故。

三、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冯小云,1967年9月出生,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系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聘用的泥工班长。

(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0万元左右。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对调查取证的材料进行了综合分析,认定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如下:

(一)直接原因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聘用的泥工班长冯小云,因违规进入危险警戒区域内作业导致物体打击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虽然在危险施工区域拉了警戒线,但未安排专人负责盯守,且未将危险告知相关施工人员;二是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高层钢管存在坠落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认定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由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施工人员违规违章作业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事故属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人民币贰拾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2.姚彬,男,1976年生,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袁州区袁州新城高铁沿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嘉豪花苑)项目经理。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2019年年收入为60000元)。

3.吴在东,男,1964年生,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袁州区袁州新城高铁沿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嘉豪花苑)安全员。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依职权制止和纠正违章违规作业,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一定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伍仟元人民币的罚款。

4.周建军,男,1976年生,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袁州区袁州新城高铁沿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嘉豪花苑)安全员。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依职权制止和纠正违章违规作业,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一定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伍仟元人民币的罚款。

5.宜春市袁州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基本到位,但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宜春市袁州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袁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由区国资办对宜春市袁州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约谈,相关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存档。

6.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公司履行监理单位职责基本到位,但作为该项目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建议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公司向区住建局做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由区住建局对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公司进行约谈,相关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存档。

7.冯小云,男,1967年生,违规进入危险警戒区域作业,导致发生物体打击事故,对该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7·13”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施工项目的指导、管理,督促各级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开展一次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2.宜春市袁州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特别要加强对施工方的监管,落实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切实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要坚持依法监管,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做到执法有重点、监管无盲区,切实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从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要依法履行各单位职责,协调、督促各单位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施工建设安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持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按照行动的要求,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做到不安全不作业、作业必须安全。

4.全面开展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5.加强安全技术管理。按要求制定和完善各类技术资料,强化对安全生产的规范和指导,确保生产作业过程中作业环境的安全和人的行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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