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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淞盛采石场“10·1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宜春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01日

2016年10月13日8时30分宜春市淞盛采石场禁采工作面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区政府领导和区安监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善后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区政府于2016年10月14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宜春市淞盛采石场2012年前一直在建设中,2013年7月办理了《采矿许可证》,2014年11月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主要股东有杨志平、吴淞、蔡红勇、曾满栋。彬江六冲采石场在2011年6月办理了《采矿许可证》,2012年5月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江永峰,2015年6月法人代表变更为江里丽,江永峰为实际控股人并负责采石场的生产经营,朱鹏飞占7%的股份。因两家企业开采作业面间距不符合赣安监一字[2014]76号文件规定,2016年1月两家企业整合为一家统一开采,整合后企业仍沿用宜春市淞盛采石场名称。国土部门对整合后企业开采区域进行了重新划设,彬江六冲采石场采矿区列为禁采区并注消《采矿许可证》,整合后宜春市淞盛采石场于2016年4月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许可开采范围及工作面以整合前淞盛采石场为主。宜春市淞盛采石场于2016年通过了工商执照年审,企业沿用2014 年办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016年9月6日企业法人代表变更为曾满栋。主要股东有杨志平、吴淞、蔡红勇、曾满栋、江永峰、朱鹏飞等人。整合后开采管理仍为原淞盛采石场管理人员。江永峰、朱鹏飞等彬江六冲采石场人员未参与企业开采管理,许可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建筑灰岩石。彬江六冲采石场在整合后保留企业独立法人不再从事采掘作业,石料加工场地、设施仍予保留,矿区范围内重新修一条通往淞盛采石场作业面的道路(已作好设计待市局批复后实施)以成本价取料加工,自行销售及管理。

二、事故发生及救援报告经过。

由于原彬江六冲采石场作业面划为禁采区,并且确定今后不再进行采掘作业,只利用机械设备从淞盛采石场以成本价获取石料加工销售,因此江永峰决定将存放在原彬江六冲采石场作业面的采掘设备收回。经江永峰、朱鹏飞商定,于2016年10月13日由江永峰率2名临时聘请的民工(占财根、陈华胜)到原彬江六冲采石场第一作业平台撤回整合前遗留在现场的生产设施(风管、钻杆、潜孔钻操作台等)。第一平台宽6米、长40米,内侧有高15米,90边坡角作业面,作业面经长时间停产及雨水冲涮,存在一些松石、浮石未及时清理。13日8时许,江永峰等3人到达现场,江永峰将人带到现场后接了一个电话便离开了,另2名民工在第一平台继续收拾设施,8时30分占财根觉察头顶方向突然有异响,便迅速逃离,并同时呼叫在几米远处作业的同伴陈华胜快跑,这时作业地点顶部突然滚下两块约10公斤石块,其中一块砸中陈华胜头部,陈当场倒地不能动弹。事故发生后占财根立即打电话向企业负责人朱鹏飞报告,朱鹏飞接电话后立即向宜春市淞盛采石场负责人及彬江镇政府报告,并呼叫联系彬江卫生院医务人员。9时30分医生赶到现场,确认陈华胜已死亡。彬江镇政府接企业事故报告经现场核实后于 10时分别向区政府及区安监局报告。区政府及安监局主要领导于10时30分赶到现场,核查情况、指导事故处理相关工作。11时区安监局向市安监局报告了事故。

事故共造成一人死亡:死者陈华胜,男、 51岁、分宜县胡泽镇胡泽村彭家组村民、小学文化,企业临时杂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7万元。

三、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江永峰、占财根、陈华胜三人盲目冒险进入禁采区回撤设备作业时,没有事先检查发现排除危险因素。

2、现场管理人员江永峰将工人带至作业点后便因故脱岗,使回撤设备临时作业处于无人安全监护状态。

(二)间接原因

1、宜春市淞盛采石场禁采区(原六冲矿区)安全管理混乱。

2、企业违规安排未经培训的临时工进入危险作业区域,作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

3、彬江镇安办主任晏新生、驻矿安监员彭勇安全巡查不力,没有对禁采区加强监督,督促企业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企业人员违规进入禁采区作业。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调查核实相关事实认为,这是一起因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且无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指挥引起的责任事故。

四、 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1.现场作业人员陈华胜无证上岗,盲目冒险进入作业现场,作业时安全防范意识不足,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陈华胜已死亡,不予追究。

2.宜春市淞盛采石场对在禁采区内回撤机械设施聘请临时民工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企业隐患排查不到位,监督管理落实不力,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处宜春市淞盛采石场贰拾万元罚款。

3.宜春市淞盛采石场股东江永峰带领工人在禁采区回撤生产设备时擅自离岗,未尽现场管理之职,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处江永峰壹万元罚款。

4.驻矿安监员彭勇安全巡查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上述违规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给予彭勇行政记过处分。

5.彬江镇安办主任晏新生安全巡查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上述违规作,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给予晏新生行政记过处分。

6.彬江镇综治办专职副主任袁云分管彬江镇安全生产工作,对镇安办工作负领导责任,未能督促领导安办工作人员认真排查隐患,对镇政府监管存在漏洞负有领导责任。依据《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袁云警告处分。

五、 事故防范措施

1.为确保原彬江六冲采石场关闭后不留下安全隐患,责成宜春市淞盛采石场按露天矿山关闭退出要求,做好原彬江六冲采石场作业面危石清理、填塞宕口及通道、恢复植被等相关工作。

2.宜春市淞盛采石场要认真吸取“10·13”事故教训,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要进一步开展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彬江镇政府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依规生产。

“10·13”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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