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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区“7.13”白塘路雨水管道施工项目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涵江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02日

2018年7月13日15时50分左右,莆田市涵江区白塘路ZA60路段发生一起意外伤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构成:无过错赔偿35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长连向红立即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并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16日成立“7·13”事故调查组,调查成员由区监察委、公安、安监、住建、工会、白塘镇等部门组成,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进行调查了解,经过踏勘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相关人员,对事故技术原因进行认真调查分析。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实地勘察、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事故调查管理组就事故调查过程中收集的材料进行归纳总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位置:本项目位于荔城区及涵江区境内,起点接东圳路与荔园路交叉口,终点接南环城路与规划涵港大道交叉口,项目总里程4.1公里。

2、项目招标情况:白塘路建设工项目于2014年2月27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核华辰建设有限公司为中标人,招标人为莆田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单位为厦门高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3、监理单位招标情况:白塘路建设工程项目于2014年3月20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中标人,招标人为莆田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单位为厦门高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4、劳务分包情况:2017年6月20日由承包人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与分包人武汉铁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桥面抛丸、防水及给排水附属工程施工合同。

5、项目开工与交付使用日期:本项目开工日期为2014年4月1日,实际交付使用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

(二)项目单位概况

1、莆田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住所:莆田市荔城区城门街110号,法定代表人:朱正扬,成立日期:2003年5月15日,注册资本:贰亿贰仟玖佰万叁仟圆整,营业期限:2003年5月15日至2053年5月14日,经营范围:组织、投资、开发、建设、经营城市基础建设,管理建设系统国有企业资产及城市基础设施资产,对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土地开发、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经营,建材及建筑机械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陕)JZ安许证字[2008]000005-9/9,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开户许可证:J79100********,编号:791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0350116Q********,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0350116E********,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0350116S********,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20号华品商务广场B座24层,法定代表人:董德建,注册资本:2亿元,成立日期:2007年4月13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核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总承包;工业设备、电器、仪表和生产装置、线路、管道安装;金属门窗、水泥混凝土制品、水泥预制构件、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机械设备维修;机修设备、机具的租赁;建筑工具的销售、租赁;房地产经营;建筑材料试化验、检验、建筑工程无损检测。(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101010********,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77号,法定代表人:李耀刚,注册资本:600万元,成立日期:2000年1月17日,营业期限:2000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16日,经营范围: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可以展开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

4、武汉铁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核准号:J5210012********,开户银行账号:0086010********,编号:5210-0062****,营业执照注册号:420****0002****,证书编号:C****0420114****-4/1,安全生产许可证:(鄂)JZ安许证字[2013]009151-1/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79630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长新村七组(长新村村委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徐承志,注册资本:520万元,成立日期:2006年12月1日,营业期限:2006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堤防及江河整治工程劳务分包;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五金机电、建筑材料的批发、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审批后方可经营),安全生产许可证:(鄂)JZ安许证字[2013]009151-1/2,主要负责人:徐承志,单位地址:武汉市蔡甸区广场花城1栋3-1002室,经济类型:有限责任,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限期:2013年12月30日至2019年12月12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7月13日7点多,由死者李军祥带领挖掘机师傅(卢丰)及小工(杨磊)在白塘路项目路段现场巡检雨水管道工作,当天下午15时40分左右巡检至ZA60路段时李军祥向在桥面上负责指挥的小工(杨磊)发出向上移动挖斗的手势信号,看到李军祥发出向上移动挖斗手势后,杨磊就立即通过手势将信号传递给挖掘机驾驶员,驾驶员看到手势后随即操纵挖斗向上移动,移动过程中导致坐在挖斗里实施巡检的李军祥头部受桥梁底板挤压而死亡。

(二)事故单位最初救援与事故报告情况

在发现李军祥受伤后,小工(杨磊)于15点48分拨打电话给劳务分包负责人(杨宏伟),接到电话后杨宏伟和该项目部安全员(王曦)赶往事故现场。到达现场后,杨宏伟对李军祥受伤头部进行了简单的包扎处理并拨打120,120到达现场后进行施救,医生在经过抢救后告知李军祥已经死亡,杨宏伟于17点32分拨打110。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发生事故后,事发单位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能够迅速

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快速应急处置,报告程序符合应急处理处置程序要求。

1、经现场查看和现场人员查询,召开企业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座谈交流会,与上报应急处置报告内容,基本符合现场和救治事故应急处置程序要求。

2、未具备现场作业设备条件、未经公司同意和批准,私自雇挖掘机,并违规操作,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3、查阅事发单位的应急管理制度、《预案》中要求的应急装备、物质清单与现场储备尚可,可以满足现场事故发生需求,基本符合应急处置所需物质、装备要求。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劳务分包负责人(杨宏伟)第一时间与死者家属沟通协调,并于2018年7月15日签订关于李军祥死亡人道主义补偿金的协议,补偿金金额共计35万元,现已全部支付到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死亡:1人,死者李军祥(男)。

2、受伤:0人。

3、直接经济损失:无过错赔偿3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1、事故直接原因:李军祥擅自安排人员到场巡检并无视同行人员劝阻,违规进行作业指挥,安全意识淡薄,导致头部受桥梁底板挤压而死亡的直接原因。

2、事故间接原因:李军祥个人私自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巡检,在专业设备未到场情况下联系挖掘机进行违规作业,思想麻痹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3、事故性质:经过事故调查小组详细调查后认定涵江区“7.13”白塘路雨水管道施工项目事故为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组对莆田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武汉铁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阅内业资料及实地勘察后,经过调查组人员详细调查分析发现,该项目主体运行状况正常并于2017年12月31日交付使用并通车,项目现状已无任何施工内容并处在验收报审阶段,所有施工人员已于2017年12月20日左右陆续撤离,项目部仅剩组织内业材料人员。项目相关主体单位运行正常,安全管理履职到位。现场施工情况均按照施工标准及设计图纸执行并完成。死者李军祥不听人员劝阻,擅自安排人员到现场巡检并在项目部没有发出任何指派的情况下,执意带领并要求杨磊、卢丰配合巡检,在所联系专业设备未到场之前,违规进行巡检指挥,自我安全防护能力差,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综合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为:“7·13”白塘路市政项目事故是死者李军祥为了达到个人提前回武汉老家的目的,在项目部及劳务公司没有指派任务且专业巡检设备未到场的情况下,临时雇佣人员擅自进行现场巡检并罔顾操作人员劝阻,自身安全防护不到位,执意违章指挥,导致意外事故发生。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死者李军祥系武汉铁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驻白塘路项目负责人杨宏伟的姐夫,此次受杨宏伟邀请前往白塘路项目部协助其整理工程结算相关材料,在此期间李军祥擅自组织人员及机械到现场进行巡检并罔顾同行巡检人员劝阻执意违章巡检,安全意识淡薄,对该起事故应负全部责任,鉴于其已经在本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2、因本次事故所涉及的项目主体情况运行正常并已交付使用,故不建议对相关部门及单位、人员进行党政纪问责。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该事故发生在我市筹备重大活动期间,为汲取此次事故的沉痛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要从以下方面措施:

(一)武汉铁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对该事故引以为鉴、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尤其针对已出现的伤亡情况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必须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杜绝各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

(二)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的相关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建立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认真组织评估工作,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建筑施工和失职渎职行为,落实“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切实吸取事故教训,筑牢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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