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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市岚谷乡稍屯村狐狸洞采伐山场“11·2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02日

2017年11月23日10时50分许,武夷山市岚谷乡稍屯村71林班1大班1(1)小班采伐山场(狐狸洞)发生一起在砍伐木头过程中砸中采伐工人,造成一人死亡的事故。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于当天下发文件名(武政综[2017]211号),成立了由林业、安监、公安、监察、总工会等部门和岚谷乡人民政府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于11月23日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经广泛调查取证和现场核实,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项目林场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武夷山市科技试验林场岚谷乡稍屯村林班(狐狸洞)小班。2017年10月30日武夷山市科技试验林场已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35078203171030001,批准在岚谷乡稍屯村林班(狐狸洞)小班采伐。于2017年11月3日下午3时在武夷山市林业局公安会议室公开开标,由武夷山市加行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标。

11月7日武夷山市加行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武夷山市科技试验林场签订了《木材生产及有关事项协议书》,采伐证号:闽00276414,采伐面积67亩,设计出材量为580.2m3。经营范围:岚谷乡稍屯村71林班1大班1(1)小班采伐山场。

项目负责人叶家潘,将木材生产事项承揽给了邱荣祥、肖流水、舒贵恒、邱彩贵、死者倪金亮,并约定木材生产事宜(包括砍木头、锯木头、溜山、打结和装车)的价格按照木材数量每立方米125元支付报酬。

二、事故的发生经过及事故的救援情况

2017年11月23日上午,采伐工人邱荣祥、肖流水、舒贵恒、邱彩贵和倪金亮5人在采伐山场(狐狸洞)采伐作业,5人商量分工,邱荣祥负责锯木头、做记号,邱彩贵负责将砍下来的木头分段锯开,舒贵恒负责将木头溜山,忙的时候肖流水和倪金亮也会帮忙一起溜山。快到中午的时候,倪金亮说肚子饿,想早点收工,然后肖流水和倪金亮就从山场里面往外走,看到路边有一根8米长的木头横在路上,两人想把木头滚到路中间,由于树太大抱不动,肖流水便去找木棍撬,倪金亮在离邱荣祥约10米处原地等候,此时邱荣祥正在用电锯锯木头,被据的木头在倪金亮的下方,等肖流水回来的时候离倪金亮不到1米处,采伐工人倪金亮被邱荣祥锯下来的木头砸中脑部,当场死亡,其余工人未受伤。事故发生后,在岚谷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叶家潘主动承担了大部分的赔偿,支付给死者倪金亮的家属45万元赔偿金,另邱荣祥支付10万元。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本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基本情况见下表:

姓  名性别年龄籍    贯工  种伤害程度
倪金亮35岚谷乡人采伐工人死亡

本起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直接原因

1、死者倪金亮安全意识淡薄,对环境存在危险认识不够,擅自跨入邱荣祥的作业范围。

2、叶家潘作为项目负责人没有履行相关职责,现场管理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现场管理无安排指挥人员,安全教育方面不到位也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间接原因

邱荣祥在采伐作业中,没有意识到他人闯入作业范围,对周围环境危险认识不够,防范措施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11·23”武夷山市岚谷乡稍屯村狐狸洞采伐山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死者倪金亮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过程中对环境存在危险认识不够,擅自跨入邱荣祥的作业范围,不慎被被木头砸中造成当场死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负一定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叶家潘,1965年10月生,武夷山市岚谷乡人,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现场管理无安排指挥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未能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对事故负有主体责任。建议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叶家潘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业主职责,加强对采伐山场现场管理工作,应在作业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需安排现场指挥人员,严格现场生产组织和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加强落实和完善安全教育,及时消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和防范事故发生,确保项目安全完成。

2、武夷山市加行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所采伐林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要加强对采伐作业承揽人的监管力度及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职业技能,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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