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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区廿里镇污水零直排区创建项目-市政主道路片区通衢北路段扫尾工程“5·14”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衢江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2月27日

2023年5月14日7时05分左右,位于衢江区廿里镇的廿里集镇污水零直排区创建项目-市政主道路片区通衢北路段扫尾工程管网施工工地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和《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应急管理局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批复》(衢江区政发﹝2019﹞34号),2023年5月15日,区应急管理局会同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区总工会、区纪委监委、区住建局、廿里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共同组成衢江区廿里镇污水零直排区创建项目-市政主道路片区通衢北路段扫尾工程“5·14”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类型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发包单位:衢州市彩虹廿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xxxx,法定代表人:陈xxx,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旅游业务。一般项目:土地整治服务;农副产品销售;咨询策划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园区管理服务。

2.施工单位:衢州瑞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P,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xxx,法定代表人:余xxx,实际负责人:方xxx。经营范围: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

事故项目情况

2023年4月17日,衢江区廿里集镇污水零直排区创建项目—市政主道路片区通衢北路段扫尾工程(以下称零直排扫尾工程)经公开招投标,由衢州瑞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中标。2023年5月4日,衢州瑞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衢州市彩虹廿里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3年5月13日,衢州瑞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开始组织施工人员开始施工,现场负责人为姜xxx,姜xxx通过他人联系了挖掘机驾驶员陈xxx。

相关人员情况

1.方xxx,男,系衢州瑞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

2.姜xxx,男,系衢州瑞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零直排扫尾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

3.陈xxx,男,系零直排扫尾项目施工现场挖掘机驾驶员。

4.吴xxx,男,系零直排扫尾项目施工现场小工,事故死者。

现场勘验情况

2023年5月14日上午,衢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衢江应急勘〔2023〕执02号)和现场照片。现场位于衢江区廿里镇杨家突村的廿里镇污水处理站及生活垃圾处理中心项目工地西南角,该处系由衢州瑞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零直排扫尾工程施工工地。勘查见事故现场西临污水处理站西侧围墙,围墙往东为一排5根摆放好的直径约1米的空心水泥管,围墙与水泥管之间是一条宽约30厘米的不平整泥路。最南端的空心水泥管东侧为一辆柳工牌920D挖掘机,挖掘机履带朝南北方向停放,履带与空心水管间隔约1米,机身面向东南方,机尾右后角紧贴空心水管,勘查见挖掘机左前侧的后视镜缺失。空心水管的南端有一根支撑着的钢管撬棍。其余未见明显异常。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14日上午7时许,挖掘机驾驶员陈xx来到零直排扫尾工程工地上,启动挖掘机后开始进行挖沟作业。7时04分左右,小工吴xx到达工地,并沿着摆放在工地西面的水泥管左侧从北往南走。7时05分左右,吴xx走过挖掘机和水泥管之间时,陈xx正好操作挖掘机机身由南向东转动,挖掘机尾端撞到吴xx,并将其夹在了挖掘机和水泥管之间,导致其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正在现场的现场负责人姜xx目睹事故发生,立即示意陈xx停下挖机,并与一旁的小工洪xx一起试图以手推和撬棍撬的方式将吴xx救出来,但没成功。7时09分,姜xx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陈xx驾驶停在不远处的另一辆挖掘机将水泥管推开,将吴xx救出。之后,众人将吴xx抬到工地门口的救护车上,送至衢州市人民医院抢救。7时40分左右,姜xx先后通过电话向衢州瑞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廿里镇及廿里派出所报告事故。当日上午9时许,吴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吴xx,安全意识淡薄,冒然从正在作业的挖掘机回转作业半径内经过,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2.衢州瑞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作为零直排扫尾工程的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未对本公司施工工地上工作的小工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

3.方xx,作为衢州瑞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实际主要负责人,履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建立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姜xx,作为零直排扫尾工程的现场负责人,履行现场管理、指挥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吴达岩的违规冒险行为。

5.陈xx,作为驾驶挖掘机从事生产活动的个人,未对自己驾驶的挖掘机进行必要的维护,导致挖掘机后视镜缺失,无法对挖掘机后方情况进行观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衢江区廿里镇污水零直排区创建项目-市政主道路片区通衢北路段扫尾工程“5·14”事故是一起发生在建筑施工领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型:机械伤害,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衢州瑞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作为零直排扫尾工程的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未对本公司施工工地上工作的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处理。

2.方xx,作为衢州瑞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实际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处理。

3.陈xx,作为利用挖掘机从事生产活动的个人,未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对挖掘机的后视镜进行维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处理。

(二)建议由单位内部作出处理的人员

4.姜xx,作为零直排扫尾工程的现场负责人,履行现场管理、指挥职责不到位,建议由衢州瑞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议免于处罚的人员

5.吴xx,安全意识淡薄,冒然进入挖掘机的回转作业半径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六、整改意见和措施

(一)衢州瑞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需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到本公司的日常管理中去,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深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公司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符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确保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和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到位、对本公司的各级工作人员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坚决防范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三管三必须”原则,加强对从业单位的日常监管,对衢州瑞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吸取“5·14”事故教训,指导并协助各乡镇做好对各小型建筑施工项目(依法可以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安全监管工作,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廿里镇人民政府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各小型建筑施工项目的属地监管,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杜绝“未经审批提前开工”、“上岗前未培训”、“施工作业前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乱象,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七、要求

以上第五、六部分涉及的对相关事故责任者及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整改意见与措施的落实情况,自责任追究完结、整改结束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衢州市衢江区应急管理局(电话:05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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