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衢宁铁路浙江段(IV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查田大桥“4.14”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龙泉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2月26日

2017年4月14日9时40分许,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衢宁铁路浙江段(IV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查田大桥施工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龙泉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规定,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查田镇政府、衢宁铁路龙泉段指挥部参加,并邀请市监察委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死亡人员、事故相关单位以及工程概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死者刘安全,男,汉族,32岁,户籍地址:重庆市开州区白泉乡*****,身份证号:500234********7795,单位及职务: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衢宁铁路浙江段(IV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挖桩工,2017年3月8日进场作业。

(二)事故相关单位

1.九景衢铁路浙江有限公司: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李迎九,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成立日期2013年12月23日,营业期限:2013年12月23日至2043年12月22日,住所:浙江省衢州市城站西路8号,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九景衢铁路浙江段、衢宁铁路浙江段的建设投资和运营管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铁路线路设备的施工维修;铁路建设配套物资供应、服务代理;宾馆、停车场、餐饮业项目的投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土地综合开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0873828990。

2.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该工程的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赵全民,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成立日期:2001年5月8日,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99号,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消防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292850XF。2015年10月15日授权组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衢宁铁路浙江段(IV标)项目经理部,负责实施衢宁铁路浙江段IV标段的项目管理,项目经理为周睿,下设五个分部。

3.北京瑞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该工程的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华志宽,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1996年3月12日,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金家村1号 ,经营范围:工程项目监理;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11759501 。2015年10月15日授权组建北京瑞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衢宁铁路浙江段(IV标)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为岳金稳。

(三)工程概况

1.衢宁铁路浙江段IV标工程概况

衢宁铁路浙江段IV标工程地处浙江省龙泉市和庆元县境内,正线讫里程为DK159+795.0-DK218+245(其中短链3815.739m),正线全长54.634km。其中隧道17座共33.599km,占线路总长的61.5%;桥梁40座共11.237km,占线路总长的20.6%;路基40段共9.795km,占线路总长的17.9%;涵洞31座,共1893.39横延米;站场4座;无砟道床工程30.553km,改移道路6.679km。合同总造价20.6868亿元,合同工期2015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2.IV标二分部工程概况

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衢宁铁路浙江段(IV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承担DK170+328.68—DK182+981.91(其中短链2797.67m)范围内的青坑特大桥—查田大桥等工程内容,共计15座桥、15段路基、3座隧道和11座涵洞。

3.事故发生地工程概况

事故发生地为查田大桥衢州台7#人工挖孔桩。查田大桥位于浙江省龙泉市查田镇查田站内。桥址两端位于山坡上,桥址跨越进山水泥路和谷底小河。该桥衢州台采用双线T线桥台,宁德台(正线及预留二线)采用单线T型桥台;1号——3号台、6号——7号墩采用双线圆端形空心桥墩,8号桥墩(正线及预留二线)采用单线圆端形实体桥墩。目前,查田大桥处于挖孔桩施工阶段。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

4月14日上午6时许,死者刘安全与其妻子陈辞与来到查田大桥衢州台工地施工,二人施工的7#人工挖孔桩(经现场勘查,挖孔桩深度12米,直径1米)因岩层过硬需要爆破作业,刘安全遂进入桩洞中打“风眼”。8时47分许,爆破员廖箭乘坐五菱荣光面包车(车牌号为:豫NJJ019,驾驶员为蒋俊江),来到位于樟平隧道下方的民用爆炸物临时存放点,经保管员李振玉签字确认后,领取乳化炸药放置于专用的防爆箱中,于8时53分许离开临时存放点前往查田大桥工地,途径溪口工地时,廖箭因在该工地另有技术工作,故中途下车,由蒋俊江将炸药交给查田大桥工地现场人员房关正(隶属物机部,无爆破作业许可证)。上午9时许,“风眼”打好,陈辞与来到查田大桥三号桥墩向房关正领取炸药,共两小包,40小根炸药。陈辞与将炸药交给刘安全,刘安全将其装入“风眼”里,连好引线,二人退到距7#人工挖孔桩直线距离约为65米(安全距离应大于300米)的引爆器位置。9时40分许,刘安全在爆破点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引爆炸药,随后大量石块从7#人工挖孔桩中飞出,一块直径约5厘米的石块击中刘安全左侧头部,刘安全当即流血倒地(安全帽受击打后凹陷脱落),其身后四五米远的陈辞与上前施救,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9时50分许,正在溪口村的赵旭浩、马发爽接到电话后赶往现场救援,二人驾车到达现场后,与在场工人张丽华、房关正等人一同将刘安全送往龙泉市人民医院救治。11时40分许,刘安全经救治无效死亡。

经调查发现,查田大桥衢州台为新增爆破作业点,施工单位未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备。

(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双方于2017年4月15日达成死亡补偿协议,死者尸体已于4月16日火化,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死者刘安全在未取得爆破作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爆破作业,爆破时,爆破点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未撤离至安全区域,被爆破出的飞石砸中。

(二)间接原因

1.查田大桥现场施工负责人赵旭浩,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制止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施工行为。

2.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衢宁铁路浙江段(IV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爆破员廖箭未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规定,在明知蒋俊江未取得爆破作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其违规运送民爆物品,中途擅自离岗,致使爆破作业现场由无证人员违规实施爆破作业。

3.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衢宁铁路浙江段(IV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爆破安全员张军法未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规定,未随车领取并押运民爆物品至爆破作业点,爆破作业现场未及时确认保管人员以及领取使用人员,致使不具备爆破作业从业资质的房关正、刘安全等人违法保管、使用民爆物品。

4.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衢宁铁路浙江段(IV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民爆保管员李振玉未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规定,在明知爆破作业点无民爆保管员的情况下,未前往爆破点行使保管员职责,致使该批民爆物品由未取得爆破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保管。

5.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衢宁铁路浙江段(IV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房关正明知自己未取得爆破作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违规接收、保管民爆物品,违规将民爆物品发放给现场作业人员,致使爆破作业现场由无证人员违规实施爆破作业。

6.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衢宁铁路浙江段(IV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蒋俊江明知自己未取得爆破作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运送民爆物品,并将该批民爆物品交由无资质的房关正保管,致使爆破作业现场由无证人员违规实施爆破作业。

7.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衢宁铁路浙江段(IV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物机部部长吴伟虎,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从业人员违规作业。

8.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衢宁铁路浙江段(IV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副经理柳治国,分管物机部,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爆破作业现场组织管理不规范。

9.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衢宁铁路浙江段(IV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经理赵武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备新增爆破点情况(查田大桥衢州台),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现场发生的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失察。

10.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衢宁铁路浙江段(IV标)项目经理部经理周睿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二分部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情况督促不到位。

11.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衢宁铁路浙江段IV标工程总承包单位,未全面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混乱,爆破从业人员擅自离岗,致使无证人员冒险违规实施爆破作业,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从业人员冒险违法违规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死者刘安全在未取得爆破作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爆破作业,爆破时,爆破点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人未撤离至安全区域,被爆破出的飞石砸中,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查田大桥现场施工负责人赵旭浩,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制止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人员外,对于其他人员是否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后确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衢宁铁路浙江段(IV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爆破员廖箭未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规定,在明知蒋俊江未取得爆破作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其违法违规运送民爆物品,中途擅自离岗,致使爆破作业现场由无证人员违规实施爆破作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龙泉市公安局已于2017年4月15日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2.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衢宁铁路浙江段(IV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爆破安全员张军法未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规定,未随车领取并押运民爆物品至爆破作业点,爆破作业现场未及时确认保管人员以及领取使用人员,致使不具备爆破作业从业资质的房关正、刘安全等人违法保管、使用民爆物品,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龙泉市公安局已于2017年4月15日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3.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衢宁铁路浙江段(IV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民爆保管员李振玉未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规定,在明知爆破作业点无民爆保管员的情况下,未前往爆破点行使保管员职责,致使该批民爆物品由未取得爆破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保管,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龙泉市公安局已于2017年4月15日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4.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衢宁铁路浙江段(IV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房关正明知自己未取得爆破作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违规接收、保管民爆物品,违法违规将民爆物品发放给现场作业人员,致使爆破作业现场由无证人员违法违规实施爆破作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龙泉市公安局已于2017年4月15日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5.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衢宁铁路浙江段(IV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蒋俊江明知自己未取得爆破作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违规运送民爆物品,并将该批民爆物品交由无资质的房关正保管,致使爆破作业现场由无证人员违规实施爆破作业。龙泉市公安局已于2017年4月15日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6.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衢宁铁路浙江段(IV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经理赵武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备新增爆破点情况(查田大桥衢州台),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作业现场发生的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失察,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安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7.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衢宁铁路浙江段(IV标)项目经理部经理周睿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二分部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情况督促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安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8.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衢宁铁路浙江段IV标工程总承包单位,未全面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混乱,爆破从业人员擅自离岗,致使无证人员冒险违法违规实施爆破作业,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安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公安部门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四)责令企业内部处理的人员

1.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衢宁铁路浙江段(IV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物机部部长吴伟虎,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从业人员违规作业,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责成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2.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衢宁铁路浙江段(IV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副经理柳治国,分管物机部,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爆破作业现场组织管理不规范,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责成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责成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衢宁铁路浙江段(IV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暂时停工整顿,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全体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爆破作业场所安全管理,严禁无证上岗作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责成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衢宁铁路浙江段(IV标)项目经理部深刻汲取“4.14”物体打击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强化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的教育培训,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禁爆破作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作业,强化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责成北京瑞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衢宁铁路浙江段(IV标)标监理项目部深刻汲取“4.14”物体打击事故教训,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项目安全的监理检查力度,加大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查,切实履行监理职责。

(四)建议九景衢铁路浙江有限公司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本起事故相关情况。

(五)建议市公安局加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力度,加强审批许可后的跟踪监管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涉爆违法违规行为。

(六)建议市发改局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深入排查和有效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和风险,并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七)建议查田镇党委、政府深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的属地监管,认真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八)建议衢宁铁路龙泉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加强对衢宁铁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细致排查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