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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江滨商务中心项目“1·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2月26日

2021年1月2日13时50分许,丽水市江滨商务中心项目23幢楼东侧,17号塔吊北侧第4个承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名人员死亡。

事故发生后,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10号)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监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丽水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心、紫金街道办事处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死亡人员、事故相关单位以及工程概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死者汪*,男,汉族,45岁,户籍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浙江蓝泰建设有限公司普工。

(二)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丽水银泰置业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沈*,注册资本:贰亿元整,成立日期:2019年06月27日,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东路99号427室,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室内外装修、房屋租赁;商业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柜台租赁;房地产经纪;企业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调查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E1Q6M8Y。

2.施工总承包单位:正达建设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整,成立日期:1982年06月26日,住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永宁星座1701室,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消防设施、建筑机电安装、电子与智能化、防腐保温、建筑防水、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11658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33029837,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安许证字【2005】110019,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0年01月14日至2023年01月13日。

3.土方挖运分包单位:浙江蓝泰建设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时*,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9年08月01日,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惠民街202-A号,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设备租赁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E1WYQ5X。

4.监理单位: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蒋*,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整,成立日期:1999年11月19日,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168号二楼,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园林绿化工程监理、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机电安装工程监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审计、概算编审的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04750918G。

(三)发生事故工程概况

1.总工程的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丽水市江滨商务中心地块项目总承包工程;工程地点:丽水市莲都区江滨商务中心地块工地;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019-331102-70-03-818394;工程内容:本项目包括酒店、自持办公、集中式商业、集中式商业、地下商业、地下室等,具体施工根据最终图纸进行划分。工程承包范围:主要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机电预留埋工程;电梯、幕墙工程、精装修工程、通风空调工程、消防工程、弱电工程、室外市政工程、景观绿化工程由甲方指定分包;电力、燃气、网络、有线电视等甲方独立分包。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12月18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12月18日;签约合同价为:柒亿肆仟柒佰叁拾玖万玖仟壹佰伍拾元整。

2.土方挖运分包工程的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丽水银泰江滨商务中心地块,工程地点:大洋路以东,卢镗街以南,紫金路以西,大猷街以北,工程内容:场地平整、回填、围护桩完成后压顶梁土方开挖、地下室土方开挖、外运、卸土、消纳处置及清运证的办理、各类路基板的租赁及运输、人工修土(包括地梁、承台、电梯井修土、基底砖胎模成型后外侧土方回填、地下室外侧基坑外壁机械回填、车辆进出场地道路铺设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月2日,丽水市江滨商务中心地块项目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金*、安全员周*在对工地进行巡查时,发现位于23幢楼东侧、17号塔吊北侧第4个承台位置有三根水泥桩已经破桩好(破桩的意思是已经由工人用空压泵把水泥桩表面的水泥打掉露出一圈钢筋,再用切割机把钢筋切断,留着里面的水泥桩让机械(挖掘机)进行施工),因考虑到第4个承台的位置基坑比较深,三根水泥桩较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加之破桩好的承台在未进行机械(挖掘机)施工前也无法进行其他施工,金海军就打电话给负责挖掘机调度施工的负责人丁*让其抓紧安排对第4个承台的机械(挖掘机)施工。下午丁*到达第4个承台的位置对承台内需要施工的情况进行查看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在符合安全施工条件后,就打电话给挖掘机驾驶员张嘉乐让其到第4个承台进行机械施工作业,张嘉乐到达第4个承台施工地点后,进行了喇叭鸣笛警示,查看机械(挖掘机)施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情况后,就对第4个承台第一根水泥桩进行施工,就在水泥桩被推倒的一瞬间,突然从承台其他的位置跑出一人,奔跑的过程中被倾倒的水泥桩压住。

(二)救援情况

情况发生后,金*、丁*马上跑到第4个承台查看,发现一人倒地水泥桩压在其头部,随后金*立即组织人员救援,将被压工人拉出送到工地门口平地上,丁慧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同时金海军向项目部进行汇报,项目部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120到达现场后对工人进行检查宣布其已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2021年1月4日,浙江蓝泰建设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赔补协议书,死者遗体于2021年1月5日在丽水市殡仪馆火化,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三、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结合对各类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判断如下:

1.经调查询问及相关证据材料,2021年1月1日,死者汪*的工作任务是对4、5、6、7号承台进行修土施工作业,工作任务是浙江蓝泰建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安排的,具体的任务分配是由泥工班组长章*红负责,当天施工结束后,死者汪东山对章*讲自己身体有点不舒服(头晕乏力),明天要请假休息一天,当时章*同意了汪*的请假要求,之后也向现场负责人张*进行了汇报。因此,2021年1月2日,死者汪*无施工任务安排,请假在宿舍休息,可以认定其职责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范围内。

2.经调查询问及相关证据材料,2021年1月2日12时10分许,泥工班组长章*回宿舍查看汪东山身体情况时,汪*告知章*自己的一串钥匙不见了,宿舍没有找到,可能是昨天下午干活的时候掉在工地,要去工地查找一下。事后经调查确认,死者汪东山于2021年1月2日13时06分进入工地。因此,死者汪*2021年1月2日进入施工工地可以认定其不是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

3.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及相关证据材料,2021年1月2日,第4个承台当天机械(挖掘机)施工任务主要是将已经破好的三根水泥桩推倒并钩到平地位置,未安排其他班组施工任务,在机械(挖掘机)施工作业前现场负责人也对施工内容、施工环境、施工安全进行检查,符合桩头凿除施工方案,检查后其也未离开过施工区域,挖掘机驾驶员张*在到达施工位置后,施工前也进行了喇叭鸣笛警示,对挖掘机施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4.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及相关证据材料,死者汪*安全意识淡薄,忽视自身安全。在请假休息、无工作任务、未汇报的情况下,私自进入施工区域内处理个人事务,同时未严格遵守施工作业现场管理规定,进入机械施工作业场所。

四、事故性质认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的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目的”是构成生产经营活动的三个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认为汪*物体打击身亡的事故并非在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是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并且第4个承台机械(挖掘机)施工过程中未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最终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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