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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炼铁厂高炉炉前“5.17”砸伤事故的分析通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6月20日

一、事故经过
2013年5月17日凌晨2:30左右,炼铁厂2#高炉炉前工唐荣开与龙满江在处理炉前铁口渣铁过程中,因铁口处结渣需用钢钎、大锤敲打进行清理,唐荣开手扶钢钎,龙满江打大锤,在龙满江用力打大锤过程中,锤头从锤柄上松脱,坠落的锤头正好砸在唐荣开左手手臂上,导致手臂桡骨骨裂。
二、原因及分析
(一)直接原因
1、作业工具(大锤)存在缺陷,在正常作业时出现锤头和锤柄分离现象;
2、炉前工唐荣开和龙满江一同作业,在使用大锤前及作业过程中,未按作业要求未对锤头、锤柄连接是否牢固进行检查,安全意识淡薄。
(二)间接原因
1、炼铁厂高炉一车间2#炉炉前大班对日常检修维护工作监管不到位,未对作业工具进行经常性检查,未及时发现工具存在的缺陷。
2、炼铁厂日常安全管理存在不到位,违纪违规查处、打击力度不够。
三、防范措施
(一)要求炼铁厂举一反三,进一步规范大锤使用作业行为,在使用大锤前必须进行检查,在确认完好的情况下,才能按规定要求使用,严禁不经检查违规使用。要求炼铁厂落实相应的确认方式,并对作业指导书进行重新修订、学习和考试,确保人人过关。(6月10日前完成)
(二)炼铁厂应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自保、互保意识,坚持“四不伤害”原则,做好安全防范,并对此次事故案例组织所有班组进行学习。(6月5日前)
(三)炼铁厂应加强对日常检修维护工具使用过程的监管,对检查人员职责、检查内容、频次等做出明确要求。
(四)炼铁厂应从人、物、环、管四个方面对打大锤作业过程风险进行重新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6月5日前完成)
四、责任划分及处罚
(一)当事人唐荣开与龙满江一同作业,在使用大锤前,未对大锤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在存在隐患的情况下违章使用,安全互保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高炉一车间炉前班大班长、主管2#炉炉前班长在日常作业过程安全监管不力,平时对员工要求不严,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三)炼铁厂厂部、高炉一车间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对日常检修维护过程的作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一定管理责任。
(四)根据《九江萍钢钢铁公司2013年安环考核方案》,考核如下:
1、考核当事人龙满江2000元、互保人唐荣开1000元
2、考核高炉一车间2#炉炉前班组人均200元;
3、考核炼铁厂高炉一车间原主任冯波2000元、主管2#炉副主任(兼炉长)彭海宏1500元、车间兼职安全员邹青山500元、大班长孙太如1000元、副班长林元军500元;
4、考核炼铁厂厂长2000元、主管副厂长1500元、安环主办王湘萍1000元、分厂挂靠安全员易攀500元;
5、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由炼铁厂参照相关考核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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