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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迁安机械修理分公司“8·16”物体打击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27日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李玉善,男,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迁安机械修理分公司一期厂房胶辊包胶班组硫化工,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公司内部处理人员。

  2.鲍庆宇,男,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迁安机械修理分公司一期厂房胶辊包胶班组班长,负责包胶班组生产、安全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7项之规定,建议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迁安机械修理分公司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依据公司内部奖惩办法给予 3000元的经济处罚。

  3.闫超,男,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迁安机械修理分公司项目经理,负责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迁安机械修理分公司生产及协调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7项之规定,建议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迁安机械修理分公司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依据公司内部奖惩办法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

  4.贺长海,男,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迁安机械修理分公司安保部部长,负责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迁安机械修理分公司的安全日常管理。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认真开展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7项之规定,建议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迁安机械修理分公司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依据公司内部奖惩办法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

  5.裘伟峰,男,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迁安机械修理分公司副经理,负责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迁安机械修理分公司的生产、安全。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认真开展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责令其向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迁安机械修理分公司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依据公司内部奖惩办法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6.祝恩海,男,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迁安机械修理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迁安机械修理分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责令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迁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迁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2.08万元。

  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建议由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迁安机械修理分公司依据公司内部奖惩办法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迁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迁安机械修理分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严格要求作业人员落实相关操作规程。未对现场作业实施有效地安全管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迁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迁安机械修理分公司15万元的经济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迁安机械修理分公司,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要在全公司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和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立即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坚决不允许作业,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迁安机械修理分公司要加强安全管理,特别是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完善安全设施,对危险作业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三)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迁安机械修理分公司要切实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尤其要加强重要岗位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对危险危害因素的认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杜绝违章作业,从本质上提升职工安全意识及安全素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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