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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冀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3·20”物体打击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27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唐山市冀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3•20”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于海明,男,唐山市冀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新立庄回收拆解厂东部中段场地承租人王妍雇用的工人,负责报废汽车拆解作业,在未取得相关职业资质的情况下上岗作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此起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王妍,女,唐山市冀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新立庄回收拆解厂东部中段场地承租人,负责承租区域的全面工作,雇用不具备职业资质人员从事报废汽车拆解作业,对所雇用的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唐山市冀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按双方所签《承包协议书》对其进行处理,并责令其不得雇用不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的人员进行相关作业。

  3.陆维才,男,唐山市冀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副经理,兼新立庄回收拆解厂厂长,负责新立庄回收拆解厂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唐山市冀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给予其记过处分。

  4.赵元,男,唐山市冀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经理,负责中心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向唐山市商务局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对企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由唐山市冀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唐山市冀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15万元的经济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唐山市冀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东部中段场地承租人王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从本质上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要强化安全意识,不得雇用不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的人员进行相关作业。

  (二)唐山市冀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要在全公司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事故发生区域要全面停产整顿,全面排查和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立即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坚决不允许作业,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唐山市冀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要加强对承包经营单位的管理,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同时要严把从业人员的职业资质审核关,对不具备职业资质的坚决不允许上岗作业。

  (四)唐山市商务局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所属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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