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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佳木斯市“1·31”特大火灾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7日

    关于佳木斯市“1·31”特大火灾事故的批复

    (国经贸安全[1998]76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佳木斯市“1·31”特大火灾事故处理意见的请示》黑政发[1998]44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商有关部门,批复如下:

    一、 1998年1月31日,你省佳木斯市华联商厦一楼中山路工商银行储蓄所发生火灾,殃及华联商厦,造成死亡1 人,直接经济损失3638万元的特大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这起事故的调查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

    二、 同意《请示》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华联商厦一楼中山路工商银行储蓄所3号柜员处的木质地板上放置的电热器长时间通电,以致引燃地板及附近可燃物,蔓延成灾。另外,华联商厦在消防管理上存在的严重问题,是造成重大损失的重要原因。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 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请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理,请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人员,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请公开宣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四、 请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防止发生同类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对黑龙江省监察厅《关于佳木斯市华联商厦特大火灾

    事故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的批复

    (监办函执字[1998]61号)

    黑龙江省监察厅:

     你们《关于佳木斯市华联商厦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收悉。经监察部1998年第28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你们提出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对责任人员的党纪处理,执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请你们将处理决定和有关材料报监察部备案(材料请径寄执法监察司)。

     监察部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佳木斯市“1·31”特大火灾事故处理意见的请示

    (黑政发[1998]44号)

    国务院:

     1998年1月31日凌晨2时零5分,佳木斯市华联商厦一楼中山路工商银行储蓄所发生火灾,殃及华联商厦,造成当场死亡1人(更夫),直接经济损失3638万元的特大火灾责任事故。火灾发生后,佳木斯市委、市政府领导迅速直到火灾现场指挥灭火救灾工作。

     省委、省政府对这起事故极为重视。省委书记徐有芳、省长田凤山、省委副书记韩桂芝、副省长王先民、王东华等领导都对此事故做了重要指示。省政府派出了由省安全办牵头,省公安厅、劳动厅、监察厅、消防局、总工会等单位主管领导组成的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副省长王东华亲临现场听取汇报和指导调查工作。公安部派防火专家前来对火因进行复查并重新给予技术鉴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确认这是一起特大责任事故。火灾的直接原因是,华联商厦一楼中山路工商银行储蓄所3号柜员处在木质板上放置的电热器长时间通电,以致引燃地板及附近可燃物向上蔓延,又引燃天棚,从而酿成这起特大火灾。另外,华联商厦在消防管理上存在诸多漏洞和严重问题,是这场火灾造成如此重大损失的重要原因。

     佳木斯市委、市政府于火灾发生后的当天下午,召开了全市领导干部紧急会议,通报了火灾情况,对全市安全防火做出了具体部署,并抽调公安、消防、市直有关部门人员组成8个检查团,分别由五大班子领导带队,对重点单位和部位进行了全面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同时,通过宣传教育,出台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举措施,安置受灾职工和个体业户,安定市民情绪,重建化联商厦,收到了良好效果。

     这起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教训是深刻的。对此,省政府负有责任。这起事故反映出我们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的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等诸多问题。我们一定要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措施,真正把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坚决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的意见,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有关责任者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 曲延荣,女,40岁,佳木斯市工商银行中山路储蓄所副所长。

    二、 许柏青,男,27岁,团员,佳木斯市工商银行中山路储蓄所储蓄员。

     以上2人1月30日下午3时30分最后离开储蓄所,是这起火灾事故的重大嫌疑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 石密祥,男,36岁,党员,佳木斯市工商银行中山路储蓄所所长。石密祥是该储蓄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所职工安全教育不够,安全管理不严,下班时电热器的插头未拔离插座,所内人员违反“人走拉闸”的规定,导致这次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给予行政撤销所长职务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 穆景一,男,36岁,佳木斯市工商银行营业部安全科科长,具体负责营业部所属各储蓄所安全保卫工作。穆景一对中山路储蓄所使用的电热器管理不严,监督检查不力,以致酿成这场火灾,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得政撤销科长职务处分 。

    五、 鲍立敏,男,46岁,党员,佳木斯市工商银行营业部副主任,分管该营业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鲍立敏对营业部所属各储蓄所使用电热器安全教育不够,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这场特大火灾。对此,鲍立敏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销营业部副主任职务处分。

    六、 黄金贤,男,60岁,党员,佳木斯市工商银行营业部主任。黄金贤是该营业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黄金贤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这场特大火灾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销营业部主任职务处分。

    七、 李建国,男,41,党员,佳木斯市工商银行保卫科科长。李建国具体负责全行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对全系统使用电热器安全管理不严,监督检查不力,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八、 徐立峰,男,41岁,党员,佳木斯市工商银行副行长。徐立峰分管该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由于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该行所属中山路储蓄所发生火灾,殃及华联商厦,造成特大火灾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后果极为严重,徐立峰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销副行长职务处分。

    九、 王东来,男,55岁,党员,佳木斯市工商银行行长。王东来是该行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该行所属中山中储蓄所发生火灾,殃及华联商厦,造成特大火灾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后果极为严重,王东来对引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 王志杰,男,40岁,华联商厦保卫科护场队员。

    十一、 李国华,男,45岁,华联商厦保卫科护场队员。

    十二、 安殿全,男,47岁,华联商厦保卫科护场队员。

     以上3人1月30日晚值班,负责巡回检查大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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