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是参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对保证电业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结合
XX 热力公司的现场设备操作和设备安全管理等,为了使规程
更能适应当前生产的具体条件,凡从事热力和机械工作的人员
都必须遵守本规程,并据以修订现场规程。企业各级领导人员
必须督促检查并带头贯彻执行,确保安全生产。本规程如有不
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地方,可在不降低安全水平的条件下,
制订相应的规定,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
第1 条: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工
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任何工作人员除
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如
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
止。
第2 条: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
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
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
必须恢复原状。
第3 条: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
设不低于1050 毫米高栏杆和不低于100 毫米高的护板。如在
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
时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1000 毫米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第4 条: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
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第5 条: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
以免阻碍通行。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
以免妨碍通行。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
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灰浆泥污,应及
时清除,以防滑跌。
第6 条: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
足够的亮度,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
记录仪表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
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的照明,尤须光亮充足。在操作盘、重
要表计(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
故照明。此外,还应在工作地点备有相当数量的完整手电筒,
以便必要时使用。
第7 条: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
油、酒精等。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
枪,必须存放在地点的储藏室内。
第8 条: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
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室内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
度一般不超过50℃。
第9 条: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
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
闭。
第10 条:新录用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工
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
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做
其他工作。
第11 条: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转动的机器绞隹
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
戴围巾和穿长衣服。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
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
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穿
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
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防护工作服。
第12 条: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
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禁止
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第13 条: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修
理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电动
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
下);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所有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
上述地点都挂上警告牌。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
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
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13 条: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
移动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栅栏内。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
分时,不准把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只有转动部分对工
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
里加油。
第14 条: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
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需在管道上坐立才能
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第15 条: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
烫伤的地方,例如: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盘、阀门,煤粉
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及检查孔和防爆门、安全门、除氧器、
热交换器、汽鼓的水位计等处。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处所
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在
停止运行前除必须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清扫、油漆等作业
人员以及参观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逗留。
第16 条: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
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第17 条: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外,
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第18 条:湿手不准去摸触电灯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安
全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外)。
第19 条: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
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第20 条: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
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
空坠落。
第21 条: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
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
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211 灭火
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
1211 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
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
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
员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第22 条: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不完整的工具不准使
用。
第23 条:大锤和手锤的锤头须完整,其表面须光滑微凸,
不得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情形。大锤及手锤的柄须用
整根的硬木制成,不准用大木料避开制作,应装得十分牢固,
并将头部用楔栓固定。锤把上不可有油污。不准戴手套或用单
手抡大锤,周围不准有人靠近。
第24 条:砂轮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砂轮应无裂纹及其他
不良情况。砂轮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罩,其强度应保证
当砂轮碎裂时挡住碎块。防护罩至少要把砂轮的上半部罩住。
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
除外)。
使用砂轮研磨时,应戴防护眼镜或装设防护玻璃。用砂轮
磨工具时应使火星向下。不准用砂轮的侧面研磨。
无齿锯应符合上述各项规定。使用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
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准用力过猛。
第25 条:使用钻床时,须把钻眼的物体安设牢固后,才
可开始工作。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
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使用钻床不准戴手套。
第26 条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六个月须由
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
有无接地线;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
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电工
修理。
第27 条: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
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
全措施。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
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第28 条使用行灯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 伏。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
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在汽鼓、凝汽器、加热器、蒸发器、
除氧器以及其他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
12 伏;
(2)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
变压器不准放在汽鼓、燃烧室及凝汽器等的内部;
(3)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
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4)行灯变压器的外壳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最好
使用三线插头。
第29 条: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
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第30 条:在汽、水管道上进行长时间的检修工作时,检
修管段应用带尾巴的堵板和运行中的管段隔断,或将它们之间
的两个串联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两个串联阀门之间的疏水门
或放水门应予打开。关闭的阀门和打开的疏水门或放水门应上
锁并挂警告牌。
第31 条:管道检修工作前,检修管段的疏水门必须打开,
以防阀门不严密时漏泄的水或蒸汽积聚在检修的管道内。拧松
管道或阀门的法兰盘螺丝时,须先把法兰盘上离身体远的一半
螺丝松开,再略松近身体一半的螺丝,使存留的汽、水从对面
缝隙排出,以防尚未放尽的汽、水烫伤工作人员。附近如有电
器设备,应加以遮挡以防汽、水喷到上面。如果管道上没有疏
水门,则须在检修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由熟练技工进行松螺丝
工作。
如果检修的管段上没有法兰盘而需要用气割或电焊等方法
进行检修时,应开启该管段上的疏水门,必要时尚应小心地慢
慢松开疏水门上的格兰,证实内部确定无压力或存水后,方可
进行气割或焊接工作。
第32 条:检修工作完毕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应会同运行
值班人员检查工作确已完结,加装的堵板已经拆除,管道已恢
复常态,工作场所已经清理完毕,所有检修人员已经离开,然
后才可取下警告牌和锁链。拆除堵板时,必须先把堵板的另一
侧积存的汽、水放尽。
第33 条不准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任何检修工作。上
打卡子以消除轻微的漏泄,但必须经分场领导批准并取得值长
同意,并由分场领导人熟悉的人员,在工作负责人的指导和监
护下进行。在工作中还要特别注意操作方法的正确性(如螺丝
不要紧得过度,紧度要均匀,注意操作位置,防止汽、水烫伤
等)。
第34 条:在地下维护室内进行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必须
检查室内有无有害气体,检查的方法是可用仪器测量,也可使
用绳子吊下专用的矿灯或小动物作试验,但禁止用燃烧着的火
柴或火绳等投进地下维护室内来检查,以防止发生爆炸。在有
害气体的维护室内不准吸烟。
第35 条: 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或沟道内
进行工作的人员,除必须戴防毒面具外,还必须使用安全带,
安全带绳子的一端紧握在上面监护人手中。如果监护人必须进
入维护室作救护,应先戴上防毒面具和系上安全带,并应另有
其他人员在上面作监护。
预防一氧化碳及煤气中毒,须戴上有氧气囊的防毒面具。
第36 条在有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内工作,工作人员
应轮班倒换工作。
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的温度超过50℃时,不准进入工作。
在40~50℃温度内工作,也应适当地轮换工作和休息。
第37 条凡在容器、槽箱内进行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具
体工作性质,事先学习必须注意的事项(如使用电气工具应注
意事项,气体中毒、窒息急救法等),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其中一人在外面监护。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情况下,则工作
人员不得或听到容器内工作人员的地方,以便随时进行监护。
监护人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
第38 条:凡在离地面2 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
应视作高处作业,应按照本规定执行。凡能在地面上预先作好
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作,尽量减少高处作业。在架空线路
杆塔上工作时,除应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外,应遵照《电业安
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规定。
第39 条: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是工作,
高度1.5 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40 条: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6
个月)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225 公斤,试验时间为5
分钟,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试验记录。
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第41 条: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
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
上。
第42 条: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
绳拴在牢固的物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从高空坠落发生事
故。
第43 条:在进行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
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
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
第44 条: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
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第45 条: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
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第46 条:禁止将脚手架直接搭靠在楼板的木楞上及未经
计算过补加荷重的结构部分上,或将脚手架和脚手板固定在建
筑不十分牢固的结构上(如栏杆、管子等)。
第47 条:脚手板和脚手架相互间应连接牢固。脚手板的
两头均应放在横杆上,固定牢固。脚手板不准在跨度间有接头。
第48 条:脚手架接近带电体时,应做好防止触电的措施。
第49 条:脚手架上禁止乱拉电线。必须安装临时照明线
路时,木竹脚手架应加绝缘子,金属管脚手架应另设木横担。
第50 条:安装金属管脚手架,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或者
有裂缝的管子,各个管子的接连部分要完整无损,以防倾倒或
移动。
第51 条:当移动脚手架时,脚手架上所有工作人员必须
下来,上面有人工作的脚手架禁止移动。
第52 条:移动式脚手架已位于工作地点后,应即将活动
部分可靠地绑牢固定,然后将脚手架本身与建筑物绑住。工人
上下应使用固定的梯子。
第53 条:悬吊式脚手架与邻近的悬吊式脚手架,严禁在
中间用跳板跨接使用。
第54 条:用来吊拉吊篮所用的钢丝绳和大绳,应保护其
不与吊篮的边缘、房檐等棱角相摩擦。
第55 条:使用吊篮工作时,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拴
在建筑物的可靠处所。
第56 条:梯子的支柱须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
的总重量。梯子的横木须嵌在支柱上,不准使用钉子钉成的梯
子。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 厘米。
第57 条:在梯子上工作时,梯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 度
左右。工作人员必须登在距梯顶不少于1 米的梯蹬上工作。
第58 条:在工作前须把梯子安置稳固,不可使其动摇或
倾斜过度。在水泥或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时,须用绳索
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住(有条件时可在其下端安置橡胶套或
橡胶布)。
第59 条:靠在管子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须有挂钩或用
绳索缚住。
第60 条:禁止把梯子架设在木箱等不稳固的支持物上或
容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
第61 条: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
围栏。梯子不准放在门前使用,有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
开启的措施。
第62 条:人在梯子上时,禁止移动梯子。
第63 条:在转动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时,为了避免机械转
动部分突然卷住工作人员的衣服,应在梯子与机械转动部分之
间临时设置薄板或金属网防护。
第64 条:在梯子上工作时应使用工具袋;物件应用绳子
传递,不准从梯子或梯下互相抛递。
第65 条:拆除脚手架的各部分应按顺序进行,当拆某一
部分时,应不使另一部分或其他的结构部分发生倾斜倒塌现象。
第66 条:拆除脚手架,必须由上而下地分层进行,不准
上下层同时作业,拆下的构件用绳索捆牢,并用起重设备、滑
车或卷扬机吊下,不准向下抛掷。拆除脚手架时不准采取将整
个脚手架推倒,或先拆下层主柱的方法。
第67 条:脚手架的栏杆与楼梯不应先行拆掉,而应与脚
手架的拆除工作同时配合进行。
第68 条: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
第69 条:起重物品必须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上,
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用吊钩斜着拖吊重物。在吊钩
已挂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作旋转动作。
第70 条:起重机的荷重在满负荷时,应尽量避免离地太
高。起吊重物提升的速度要均匀平稳,不宜忽快忽慢、忽上忽
下,以免重物在空中摇晃发生危险。放下时速度不宜太快,防
止吊物到地时碰坏。
第71 条:起重机传动装置在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应经过
停止稳定后再开始逆向运转,禁止直接变更运转方向。运转速
度不宜变换过大,加速或减速应逐渐进行。
第72 条: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
停留。起重机正大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
行走。
第73 条: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
悬在空中时,严禁严禁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第74 条:重物放到地上应稳妥地放置,防止倾倒或滚动,
必要时应用绳绑住。
第75 条:钢丝绳上的污垢及干固的润滑油,应用抹布和
煤油将其清除,不准使用钢丝刷及其他锐利的工作清除。
第76 条:用管子滚动搬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应由专人负责指挥;
(2)管子能承受重压,直径相同。
(3)管子承受重物后两端各露出约30 厘米,以便调节
转变。
(4)在重物滚动搬运中,放置管子应在重物移动的前方,
并应有一定距离。禁止用手去拿受压的管子,以防压伤手指。
(5)重物上坡时应用木楔垫牢管子,以防管子滚下;下
坡时,必须用绳子拉住重物的重心,防止下滑过快。
第77 条: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电动车、铲车、翻斗车等)
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由专人驾驶和保养,驾驶人员经考试合格,发驾驶
许可证,方可驾驶。
2、开车前应检查煞车、喇叭、方向机构是否正常,铲车
还应检查升降架、倾斜机构、铲架动作应正常。
3、不准超载。装运物件应用绳子扎牢或用木块垫稳,乘
车人员应拉牢把手,身体不准越出车子两侧,无关人员不准搭
车。车未停妥,禁止上下车。翻斗车、铲车不准载人。
4、车辆行驶时,他人不准和驾驶员闲谈。起动车辆应先
鸣喇叭。遇到路面狭窄、不平和重车时,车速每小时不准超过
5 公里,空车时不准超过10 公里。在十字路口交叉转弯时应
减速鸣号靠右行,并做好手势或预报信号,要注意保持车距,
做好煞车准备。停车离开时应切断电源或取下手柄。
5、电瓶车充电时应距离明火处5 米,并加强通风。
6、铲车运输时,铲架应放低行驶。工作完毕铲架应收起
绑好。
第78 条:挖掘石方应该自上而下施工。在挖掘前应将斜
坡上的浮石或在斜坡上工作时发现的松动浮石或单块大石头,
全部清除。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挖掘土石,防止坍塌事故。
第79 条:在接近地下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的地方施工时,
不准使用铁镐、铁撬棍或铁楔子等工具进行挖土,也不准使用
机械挖土。
第80 条:在挖掘地区内发现有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设备
或其他不可辨别的东西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上级领导
处理,严禁随意敲击或玩弄。
第81 条:在交通拥挤地点、广场或施工区域进行挖掘沟
道、井坑、基坑工作,应在其周围设置围栏或警告标志,夜间
设红灯示警。
第82 条:当发现土壤有可能坍塌或滑动裂缝时,所有在
下面工作的人员必须离开工作面,然后组织工人将滑动部分先
挖去,或采取防护措施再进行工作。在雨季和化冻期间,更应
该注意土方坍落。
第83 条:在铁塔、电杆、地下埋设物及铁道附近进行挖
土时,必须在其周围加固后,方准进行工作。
第84 条:禁止一切人员在基坑内休息,防止土方坍落伤
人。
第85 条: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员间应保持适当的
间隔距离,以防所用工具脱落伤人。
第86 条:每班开始工作前,应详细检查挖土的边坡是否
有松动、断裂、虚软和悬土层等现象,如有上列现象,应立即
设法防止土坡坍落。
第87 条:当挖土机械正在工作或行走时,应遵守下列规
定:
1、禁止在举重臂或吊斗下面有人逗留或通过;
2、禁止工作人员上下挖土机和挖斗内载重或传递东西;
3、禁止进行各种辅助工作和在回转半径内平整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