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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划分依据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25日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安全监督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6、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间的事故责任认定,一般为: 1、建设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管理责任: (1)工程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2)建设单位违章指挥; (3)提出压缩合同工期等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 (5)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6)施工前未按要求向承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承包方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7)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与同一施工现场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交叉作业或建设单位直接将分包工程发包给分包施工单位(总承包方又不收取管理费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勘察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勘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勘察责任或主要责任: (1)在勘察作业时,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致使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破坏或坍塌; (2)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实或严重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3、设计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设计责任或连带责任: (1)未根据勘察文件或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提供的设计文件不实或严重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对涉及施工的重点部位、环节在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未注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意见; (3)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因素。 4、监理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监理责任或连带责任: (1)未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签字; (2)未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资格进行审查; (3)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或暂停施工; (4)施工企业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未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5)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5、施工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1)总承包与分包施工单位间的事故责任的认定 按下列不同情形认定: a 总承包方向分包方收取管理费用,分包方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连带管理责任,分包方负主要责任; b 总承包方违法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 c 总承包方在施工前未按要求向分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分包方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 d 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在同一施工现场发生塔吊碰撞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但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塔吊碰撞的,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负主要责任; e 作业人员任意拆改安全防护设施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拆改人员所在单位负主要责任; f 由于前期施工质量缺陷或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前期施工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2)非总包与分包关系,在同一施工区域的两个施工单位间的事故责任认定 按下列不同情形认定: a双方未履行职责有过错的,由双方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b 由于安管责任不落实或安全技术措施不当发生安全事故的,由肇事单位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c 发生塔吊碰撞的,由后安装塔吊的单位负主要责任。(二)安全责任人的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1)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安全事故;(2)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操作错误造成安全事故;(3)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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