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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管理模式探微

作者:李艳 李锦华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04日

    安全保险制度完善。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前,业主和承包商必须办理有关的强制性保险,否则将无法从事相应的业务活动。承包商交纳安全保费的多少,和其安全施工的业绩与信誉密切相关。承包商若具有良好的安全业绩和信誉,往往保费低廉,施工利润较高;反之保费高,可能导致施工成本亏损,甚至出现保险公司拒保,最后失去主体施工资格。在这种法律规定的作用下,不仅承包商自己安全意识十分强烈,而且保险公司为自身利益,也对施工安全极为重视,积极参与到施工安全管理之中。
    在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投保意识普遍较差,这和我国建筑法律不健全,保险市场单一有很大关系。我国《建筑法》只在第48条强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而国际普遍通行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雇主责任险等强制险并没有明确规定要求。目前,我国保险市场条块分割,保险业务险种少,保费高,服务尚不如人意;建筑市场没有建立权威的安全统计信息,使得理赔时互相推诿,各自的合法权益无法保护。在执法不严、缺乏相互制约机制的情况下,必然造成某些施工企业的短期意识,抱有侥幸心理,不重视建筑安全生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市场经济的杠杆调节对我国建筑安全管理没有很好地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机制健全。在德国,每个州和大城市都设有由当地政府出资创办的涉及建筑等行业的职业学校。当某建筑公司需要招收新工人时,则与行业协会进行联系,由行业协会发布招工信息。年轻人若想从事建筑职业,需事先同一家建筑公司签订定向委托培养合同,并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的考试后,进入当地的建筑职业学校学习。此类学校学制3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付学费,由与学生签订合同的建筑公司每月付给每个学生600~2000DM不等。在我国,建筑业从业人员的低素质一直是我国建筑施工安全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大量农民工没有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就开始进行施工作业,一方面这些民工缺乏相应的安全施工知识;另一方面,民工的维权意识较弱,使得建筑业生产在施工事故频发的同时,不能引起政府、业主和承包商的足够重视,安全形势得不到改善。
    对加强我国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
    以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为重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本质就是依法行政,即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对安全生产主体实施监督管理和监察的行政行为。为此,应以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为重点,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创新。一是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基本法为主体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二是依法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机构,落实人员编制,使安全生产工作有制度保障;三是应根据新形势和安全生产特点及发展趋势,研究和制定我国建筑安全生产中长期安全管理规划,增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预测性和指导性;四是依法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察,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创新。为加强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需要进一步理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系,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同时,逐步改变以行业为管理对象的大包大揽管理方式,相互借用对方监管力量,形成合力,变成突出政府职能的社会管理方式,形成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淡化行业管理色彩,以建筑物为监管对象,重点抓好规划和质量这两个涉及公众利益的重要环节,把城市规划这一由政府组织的具体技术工作,和监督单个建筑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规划指标的工作区分开来,把后者和质量监管结合起来,逐步实现监管一体化。
    大力推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鉴于我国即将推行的工伤社会保险并没有覆盖建筑业的绝大多数从业人员(因为工伤保险是以在册员工为受益对象,而建筑业从业人员多为农民工),所以应大力推行《建筑法》规定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通过实施这一类似于雇主责任险的法定制度,一方面既保证从业人员的利益且有利于事故发生后的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利用市场经济手段着力加大对企业安全管理的引导力度。比如规定施工单位必须以工程为单位参加投保;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必须出具中标施工单位对此项目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当然,保险公司对施工单位安全业绩考核后也可以拒绝受理保险)。反过来则要求没有保险合同则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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