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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要点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4月09日

        12、开钻前对使用的机具详细检查,既能充分发挥机具效率,又能保证施工安全,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符合要求者应予修理或更换。
        13、为防止电击事故,开钻前必须详细检查各部的绝缘装置,配戴必需的绝缘防护用品。电钻转速快,用手导引回转钢易被击落伤。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钢钎极易增大电流,烧坏电钻以发生电击事故。
        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和防止电缆脱落的装置是否良好。电钻工必须手戴绝缘手套,脚穿绝缘胶鞋,并不得用手导引回转钢钎,不得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钎子。
        14、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残眼中可能留下残药,继续在残眼中钻孔会发生爆炸事故。
        15、钻孔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过25m/Mmin。台车在行走或待避时,应将钻架和机具都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刹住车轮,放下支柱,防止移动。
        16、在喷射混凝土作业中,在喷射开始前,应详细检查围岩受喷面的情况,彻底清理危石、浮石,应根据喷射方式(湿喷)、混凝土配合比等,采用合适的降尘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空气中粉尘含量,以保证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
        17.安装钢支架,应遵守有关起重和高处作业等安全规则,选用适宜的小型机具进行吊装。
        四、隧道爆破作业安全监理要点
        1、监理工程师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洞内爆破统一指挥系统,检查爆破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
        2、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爆破器材加工房的布置,其位置应设在洞口以外至少50m远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的有关规定。
        3、监理工程师应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场巡查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严禁火种。
        4、进行爆破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场监督所有人员撤离现场,安全标志的布置应醒目,其安全距离为:
        a.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b.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c.相邻的平行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d.单线上半断面不少于300m,单线全断面与双线上半断面不少于400m;
        e.双线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f.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余留8倍循环进尺时,应停止另一端工作,将人员及机具撤走,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5、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起爆技术方案和安全交底记录。
        6、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7、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是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泥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隧道内各工种交叉作业,施工机械较多,故放炮次数宜尽量减少,放炮时间和次数应有明确规定。为减少爆破药包潮引起“盲炮”,放炮距装药时间不宜过久。
        8、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9、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如一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的爆破工必须撤离工作面。
        10、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可进入工作面。
        11、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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