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施工现场架设临时线路和电器设备的安装、维修等作业必须由电工进行,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任何人不准私拉乱接临时线,不准架设裸导线,不准直接用导电材料绑扎在金属支架上,不准用铜丝或其它金属材料替代保险丝,防止引发电器火灾。
13、施工现场使用的大功率镝灯,整流器必须加装防护罩,安放部位应当安全可靠,避免与易燃物直接接触。禁止使用灯具烘烤衣物和取暖。
14、施工现场严禁生活用电炉,严格控制非生产使用电热器。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电热器者,使用人应提出申请,经项目经理同意,在指定地点集中使用,禁止无证使用石油液化气。因施工需要使用石油液化气,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禁止无证使用和先用后审。
15、施工现场木工操作间必须按规定设置禁火标志,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每天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做好"落手清"。禁止将切割、打磨机具安装在木工间内使用。
16、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效证件方可上岗作业。电焊工和监护人员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防火安全交底,明确责任,相互监督,安全作业。
17、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和"两证一器一监护"制度。签发动火证,应当按照施工性质和部位确定动火等级,节假日应提高一个等级,并相应落实防护措施。
18、严格执行动火证使用有效期限:一级动火证1天,二级动火证3天,三级动火证7天。电焊工动火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证和特殊工种操作证。施工现场使用切割机具作业时,视同明火作业,应开具动火证,并落实防护措施。
19、施工区域动用明火作业时,应当清除周边易燃物,并落实防护措施,严防火花、焊渣、切割熔块坠落,监护人员要做好立体监护工作。
20、情况不明的地下隐蔽工程和易燃易爆等化工企业改扩建工程施工,明火作业前必须做好对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检测工作,确保安全后方可动火作业。
21、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分开存放。使用时相互间距不准小于5米,距明火不准小于10米。气瓶应有防震圈和防护帽。存放和使用时不准平放。
22、执行建设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处,不准吸游烟。
23、针对高温、严寒等季节特点和施工过程中不同阶段的防火要求,施工项目部应当制定和落实相应的防火方案和安全措施。
24、24米高度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消防水泵,用2英寸立管随层做消防水源管道,每层设有消防水源接口,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要求,增设临时消防水箱,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消防水泵电源应单独设置。
25、施工区域按每100平方米配置灭火器2只,生活区和其他活动场所也应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施工现场和生活区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做到摆放有序、易于识别,防止随意摆放,并落实专人保养、维修和管理。
26、经维修后的消防器材和手提式灭火器,应当统一使用上海市消防局印制的《合格证》标签,注明维修时间和有效讫止日。
27、现场施工人员有责任自觉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任何人不准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准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准埋压、圈占消火栓或消防水源接口;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和堵塞消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