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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14日

  七、沿公路、高速公路作业应遵守:

  1、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2、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白天 50米,夜间 80米提前设置施工标志、闪灯;施工现场围挡整齐,有专人维护交通,并按规定穿着反光背心。

  3、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4、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前驾驶员必须事先检查车辆的轮胎、燃料、润滑油、制动器、灯光装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灭火器等装置,保证齐全有效。

  5、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等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在距离作业地点的来车方向 1000米、500米、300米、100米处分别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牌,按国标规范高速公路施工标准设置 80公里\小时、60公里\小时、40公里\小时限速标志及三面 LED导向箭头灯,并有专人维护交通。夜间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条的警示工作服,并在作业路段两端增设交通警戒人员。

  6、作业人员在作业范围以外行走时,应当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八、在机房作业时,要按照机房管理要求严禁在机房内饮水、吸烟。按照指定地点设置材料区、工器具区、剩余料区。打膨胀螺栓孔、开凿墙洞应采取必要的防尘措施。机房设备扩容、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动用正在运行设备缆线、模块、电源等设备时,须经机房值班人员、或随工人员许可,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实施,本班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动用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并及时清理现场。

  九、在城镇和居民区施工使用发电机、空压机、吹缆机、电锤、电锯、破碎锤(炮)等有噪声污染扰民时,要采取防止和减轻噪声污染扰民措施,每日 22时至次日 6时禁止强噪声施工。需要夜间施工,应报请有关单位和部门同意或批准。

  十、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要根据建设单位意见,签订《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职责,对施工现场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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