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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和问责前置实施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05日

            第十三条  学校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张挂警示标语、悬挂防护绳及灯光警示等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整改过程中发生各类事故。
        第十四条  学校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第五章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安全隐患整改分级挂牌督办制度。下达《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州、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对所检查出的较大以上安全隐患建立台账,进行挂牌督办。挂牌方式可视情况采用发文公示、网上公示、宣传媒体公示等方式。各隐患排查机构应及时验收学校整改情况,直至隐患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方可取消备案。
        第十六条  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对学校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做好督查记录。对于整改不及时或可能危及安全的较大以上隐患,应按照问责前置的要求立即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台账,科学管理。要具体记录隐患项目名称、地点、隐患描述、可能影响的范围及危害程度、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等情况,定期检查督促。
        第十八条  学校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各类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对隐患排查、整改不力者,按照问责前置的要求予以问责。
       
        第六章   安全隐患问责前置
            第十九条  凡学校发现自身存在安全隐患而整改不及时、继续发展可能发生危及师生安全事故的;或学校自身存在安全隐患而未能及时发现、经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并告知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的;或学校二次及以上被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检查告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未作整改的,均按照问责前置的要求启动安全隐患问责程序。
            第二十条  对学校无法独立完成整改、上报其直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而未及时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如安保经费拨付不到位、校园周边环境存在安全隐患、违规接送学生车辆等,将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该学校直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问责。
            第二十一条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问责时,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下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问责;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学校问责时,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学校主要负责人问责。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可免于问责:(一)被投诉或举报的隐患在调查核实前学校已经自行整改完毕的;(二)学校发现的安全隐患依靠自身力量无法整改,已经书面上报其直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该教育行政部门长时间既未协助解决又不予答复的;(三)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安全隐患依靠自身力量无法整改,书面上报当地党委、政府,或书面协调有关部门协助解决,当地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长时间既未解决又不予以答复的;(四)因不可抗力(地震、洪水、雷击等)造成安全隐患一时难以整改的。上述第二、三款均需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书面报告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问责时应当明确规定安全隐患整改的期限;被问责的部门或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隐患整改结果及处理决定上报问责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问责前置实施细则。
       
        第七章  安全隐患整改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发现的安全隐患依靠自身力量无法整改的,书面上报其直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由学校安全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按照《黔南州学校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责任和任务督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整改,对整改不及时、继续发展可能发生危及师生安全事故的或二次及以上被告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未作整改的,均按照问责前置的要求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启动安全隐患问责程序。
        第二十六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学校的校园及周边每半年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整改落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黔南州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表》(附件一)每年需进行一次重新审议或修改完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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