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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安全责任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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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防护 
  (九)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但在规定时间及地点吸烟不在此限。
  (十)工场门户应向外开,工作时间不得下锁。
  (十一)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之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十二)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十三)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之状态,同时要熟练使用方法。
  (十四)电线不得接用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后,应确实关闭电源。
  (十五)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并应有监工人员在场。
  (十六)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台风、地震后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十七)炉灶、烟囱、煤气等易引起燃烧的设备应经常检查。下班时并应检查处理后始得离开工作场所。
  (十八)使用电器设备或易燃物发生故障时,或增接电器设备均应请示上级人员,后通知专门人员办理。
  (十九)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二十)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二十一)火灾时工作单位主管应一面参加抢救,一面沉着指挥救火,并速通知工厂的消防队,必要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抢救,并应通知其他单位戒备,如有大钟应即敲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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