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工作延期:
1)工作任务不能按批准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负责人应在批准完工期限前2h向工作许可人申明理由。经值长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2)日及以上的工作应在批准期限前一天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需要延期,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注明理由。
3)工作许可人对即将到期的工作票应提前通知工作负责人,若工作负责人接到通知后仍不按期办理延期手续或终结手续,值班员应将过期的工作票作废。
(13)检修设备试运:
1)对需要经过试运检验施工质量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需启动检修设备时,如不影响其他工作班组安全措施范围的变动,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并上交该项作业的工作票。
2)工作许可人认为可以进行试运时,应收回工作票,并将需试运设备的有关检修安全措施撤除。检查工作人员确已撤离检修现场,联系恢复送电,在确认不影响其他作业班组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试运。
3)试运行工作的操作均由运行值班人员根据检修工作负责人的要求进行,检修工作人员不准自己进行试运行的操作。
4)试运后尚需检修工作时,工作许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方可通知工作人员继续工作。
5)工作许可人应将试运工作详细记录清楚,如果试运后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时,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14)工作终结:
1)工作负责人按批准作业工期持工作票到工作许可人处办理工作终结,如作业尚未结束应办理延期或重新签发工作票。
2)工作许可人或值班负责人每班应认真核对工作票情况,必须按批准作业工期通知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3)工作完工后,工作许可人应会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检修现场检查作业现场确已按照“标准化作业”要求工完场清,标志清楚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工作终结。
4)工作许可人将工作负责人持有的工作票收回,双方签字,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左上方盖上“已执行”章,并将终结后的工作票整理后送交分场安全员处保存以便备查。
(15)可不填写或暂不填写工作票的工作:
1)事故检修工作(指生产主、辅设备等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立即恢复的检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必须经值长同意。
2)预计抢修工作时间超过4h的仍填写工作票。
3)夜间如找不到工作票签发人,可先开工。至第二天白班上班时抢修工作仍需继续进行的则应办理工作票手续。
4)对上述可以不填写工作票的事故抢修工作,包括运行人员排除故障工作,仍必须明确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按“安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终结手续。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负责人姓名,采取的安全措施,工作开始和结束时间记人值班记录。
5)在生产现场进行不填写工作票的其他一切工作应根据直接领导人的口头命令或得到其同意后进行。若工作由非运行值班人员进行的,在开工前还必须得到当值运行值班人员的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