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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6·12”沟槽坍塌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06月26日

1.事故简介

2015年6月12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翔二街

DN600给水管道过东风渠工程项目工地发生一起较大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

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65万元。

2015年6月9日,施工进度到达九如东路与东风渠桥口桥北路东侧。按照施

工组织计划,9日上午开始挖沟槽。施工中沟槽未进行放坡,未按照施工组织设

计要求把沟槽土堆放到距沟边1.5m以外。当天下午沟槽挖好后,劳务队班组长

安排工人开始铺设管道,10日继续铺管道,11日开始对管道接口处进行焊接,

当天下午完成。11日7时17分左右,监理员到工地巡查,发现沟槽未按要求进

行放坡且沟槽两侧有大量土方堆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就向正在沟槽内作业的

民工下令停止施工,但未向施工单位项目部和总监及时报告,也未下达停工通知

书。11日20时左右,班组长赶到该工地安排工人第二天早上做管道防腐。

6月12日8时左右,在施工方、监理方人员都不在施工现场,班组长也未到

场进行监护的情况下,分包单位4名工人在未采取支护措施的情况下到沟槽内做

管道防腐。9时30分左右,沟槽突然发生坍塌,将4人掩埋。下午14时左右,

被埋的4名工人全部救出,有3名工人当场死亡,1名工人受伤。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劳务分包单位未按照《郑州市龙翔二街DN600给水管道(过东风渠工程)

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沟槽开挖未放坡,紧邻沟槽堆土,且高度在2m以

上,沟槽开挖宽度不符合方案规定,工人下沟槽施工前未对沟槽进行支护。

(2)间接原因

1)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审;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对施

工.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自我

保护能力;下沟槽施工前没有安排人员进行监护,施工现场监管缺失。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履行职责,项目部组织机构不健全,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对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审查把关不严。

3)监理单位未成立监理项目部;现场作业时未旁站监督;监理人员发现重

大安全隐患后未及时通知施工、建设单位并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未能按照安全

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

4)建设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项目开工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导致政府监管缺失。

5)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对所属企业办理规划、建设施工手续的督促不到位,对市政工程的监督检查不到

位,采取措施不力。

6)郑东新区龙湖办事处有关人员没有认真落实郑州市网格化管理的要求,

对辖区建设工程存在的问题发现制止不力,未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全覆盖,

出事乡村地域的安全工作及违法建设工作无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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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基坑事故案例分析及预防措施

3.事故处理

(1)对事故人员的处理意见

1)对劳务分包单位施工班组长,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队长,监理单位副经理,建设单位供水工

程管理部副主任、科员,建设单位生产安全部主任,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公用事业

处处长,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湖办事处党工委委员,给予撤职、留用察看、警告等

行政处分。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湖办事处主任,对此负有领导责任,作出深刻

检查。

3)对劳务分包单位施工队负责人、施工单位经理,由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4)对监理单位监理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监理员资格证书。

(2)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

1)对劳务分包单位,由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2)对施工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招标投标60天。

3)对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招标投标90天。

4)对建设单位,由市城管局对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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