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长沙县安沙镇兴龙麻石厂“10•20”高处坠落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18日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06年10月20日8时左右,按照矿长马清的安排,二组矿工张卓、张伟、余辉伟、爆破员任尚志和三组矿工常柱、黄浩等6人先后到达采矿场作业,其中二组四名矿工在西向坡面作业,三组矿工在坡底作业,安全员常刚强当天请假。9时30分,股东熊导根据马清安排送炸药、雷管到采矿现场,安排由二组放炮,嘱咐任尚志放大炮时要发出警告,要注意安全就离开采场。现场无负责人负责安全工作。10时,按惯例,由张卓送药,由余辉伟和张伟打炮眼和装炮,张伟点火,在采石场西向坡面高处放了一大炮和二个小炮。放完炮,几人发现山顶出现一大块险石,就决定排完险后再回家吃饭。10时30分,余辉伟叫任尚志下山将打风钻的常柱、黄浩喊开,自己和张伟、张卓一起到山顶准备人工将险石凿下。当时张卓走在第一,当张卓走到险石上方危险区域时,险石突然坍塌,张卓随之从50多米高处坠落。

  (二)事故抢救过程

  事故发生后,余辉伟等人立即下山把被乱石压着的张卓抢救出来,抬到安全的空地上,任尚志马上赶到厂部打电话通知厂长马清,马清在接到事故电话后立即打电话到安沙医院,可安沙医院没急救车,马清又电话通知了120救人。120急救车在40多分钟后赶到现场,经医务人员确认张卓已死亡,后将尸体运走。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爆破作业后形成大块险石,险石附近岩体松动失稳。

  2、死者安全意识淡薄,未系安全绳违规站在险石上人为加重险石压力,导致险石坍塌。

  (二)间接原因

  1、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经常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默许非爆破员违规从事爆破作业,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安全管理混乱。爆破作业时,无专职安全员或其他负责人在场指挥,由非爆破员领取火工品,在非放炮时间放炮,专职爆破员年事已高未及时更换,由非爆破员从事爆破作业,高处排除险石时作业工人未系安全绳等,安全管理相当混乱,工人违规违章作业现象严重。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全矿从业人员进行正规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虽然以前在召开会议时讲过安全,但在近二个月没有再召开过安全会议,不能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安全素质低。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确认,本次事故是一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的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一)建议不再追究责任的人员

  张卓,长沙县安沙镇太兴村先锋组人,兴龙麻石厂矿工,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安全常识和安全防范技能,未系安全绳违规站在存在坍塌危险的岩石上准备排除险石。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或责令企业给予严肃处分的个人

  马清,长沙县安沙镇兴龙麻石厂矿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经常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默许工人违章作业,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安监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任尚志,长沙县安沙镇兴龙麻石厂爆破员兼当班安全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默许非爆破员从事爆破作业,对工人未系安全绳即上山排险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缺乏必要的安全常识和安全防范技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企业根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不宜再担任爆破员和兼职安全员。

  六、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强安全管理,禁止工人违规作业,配备符合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经常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强化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技术素质和自保互保能力。

  (二)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到举一反三,长沙县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矿山企业,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惨痛教训,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职工对本次事故进行全面分析,做到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力度,长沙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尤其是对安沙镇等在武广铁路建设沿线的乡镇区域内的非煤矿山要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对无证照或证照不齐和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该停产的停产,该关闭的坚决关闭。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