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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安沙镇兴龙麻石厂“10•20”高处坠落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18日

 2006年10月20日10时30分,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兴龙麻石厂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长沙县安监局牵头,长沙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安沙镇派出所和安沙镇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了事故联合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对本次事故进行调查,有关成员先后2次前往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察(事故勘察报告见附件2,事故现场图见附件3)和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其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1、事故发生时间:2006年10月20日10时30分。

  2、事故发生单位:长沙县安沙镇兴龙麻石厂。

  3、事故发生地点:长沙县安沙镇兴龙麻石厂采矿场西头。

  4、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5、死亡人数:1人(见附件4:伤亡人员情况表)。

  6、直接经济损失:18.3万元(见附件5: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企业慨况:长沙县安沙镇兴龙麻石厂位于长沙县安沙镇太兴村,距县城约25公里,矿区东南方向有一条4公里村级公路与107国道连接。该矿1982年2月正式成立,属于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马清(从2005年起开始承包,两名股东,另一股东熊导)。该厂有从业人员8人。矿区面积0.2248平方公里,采用露天开采,生产规模3万立方米/年。

  2、矿山生产情况:采矿场山坡为露天矿,开采矿石为坚硬稳固的花岗岩,年生产能力2万吨,一天二组作业,每班作业人员3-4人。矿场分为北、西连线开采面,目前在西向面开采。该矿基本按照开采设计方案开采,作业面行成的台阶、坡度基本符合要求;作业面西向破面有少量危石未排。

  3、持证情况:长沙县安沙镇兴龙麻石厂于2006年8月2日取得长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证号为4301211000708);2006年5月29日取得长沙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4301210630042);主要负责人马清于2005年6月21日取得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证号为安全资格证长安监字第1333号);专职安全员常刚强于2005年6月21日取得长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证号为安全资证CA字第02488号);爆破员任尚志于2004年1月5日取得长沙县公安局颁发的爆破证(证号为长县公爆字3118号),爆破员刘志强现未在该厂从事爆破作业;2004年6月6日取得长沙县公安局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证号分别为长县公爆字3015号和长县公爆字3009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各项申办资料已上报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正在办理中。

  4、安全管理情况:该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较齐全,但安全管理较混乱。该厂分3组作业,对每名工人的具体工作职责没有进行安排,只有1名专职爆破员,且年事已高,平时基本由非爆破员从事爆破作业,矿长马清和股东熊导对此违法行为默许并未制止,主要负责人马清一个星期才检查一次采矿场,平时一般不去采矿场现场督促检查安全,对员工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事故当天,专职安全员常刚强请假,采矿场没有一名负责人在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培训流于形式,没有按国家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只在出事故前二个月每月1号召开过会议进行简单的日常教育,这两个月因为修路生意不好,该厂没有召开过安全会议。

  (二)事故地点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采石场西向坡面作业区,距矿场水平通道西侧10米,边坡高度50米,坡面角在70度左右。事故始发点位于坡面顶部处一悬浮大块矿岩,岩体上方留有坍塌过的新土层;坡底有从高处坠落留有大概4平方米的乱石和少量泥土、树枝。

  (三)死者基本情况

  张卓,男,汉族,小学文化,43岁,长沙县安沙镇太兴村先锋组人。死前系长沙县安沙镇兴龙麻石厂矿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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