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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山县乔老至加方三级公路“1•5”道路施工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马山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12月22日

2022年1月5日上午11时许,马山县乔老至加方三级公路第一标段发生一起1名工人在排险作业时被落石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50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1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马山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6日成立了马山县乔老至加方三级公路“1•5”事故调查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小组),事故调查小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古零镇政府等相关人员组成,同时邀请检察院一名同志参加。事故调查小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分析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形成了《马山县乔老至加方三级公路“1•5”道路施工事故调查报告》。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广西威壮交通建筑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于2002年1月23日成立,注册资本壹亿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6X(11-6),公司住所为南宁市双拥路**号“绿城画卷”*座**层*****号房。经营范围:公路交通设施(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建筑装饰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木材)、水溶性涂料(除危险化学品)的销售;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园林绿化工程。

(二)项目基本情况。

马山县乔老至加方公路一期工程(乔老至古寨段)(1标段),标段由K0+000至K5+000,长约5.0km,公路等级为三级,设计时速为30KM/h,水泥混凝土路面。建设施工单位为广西威壮交通建筑设施有限公司,工程中标价为壹仟捌佰柒拾万柒仟伍佰壹拾壹元整(¥18717511.00),施工工期为540天。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22年1月5日上午9时左右,蓝**与工友潘*扬、潘*军、潘*勇等4人,前往马山县乔老至加方公路一期工程1标段(乔老至古寨段)K4+400M处(古零镇古统村)进行山体上边坡排险作业,中午11时许,蓝**及其他2名工友在原地休息,适时休息处上方有一危石滚落正好砸中正在休息的蓝**。

事故发生后,工友潘*军立即呼叫其他人员一起将蓝**抬下山,项目负责人陆*及时打电话叫救护车接走伤员前往马山县人民医院抢救。约中午13时许,蓝**经马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工作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相关工作。

(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古零镇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积极组织广西威壮交通建筑设施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商讨善后相关事宜,事故善后工作平稳有序。目前双方已达成事故赔偿协议,家属无过激行为。

三、事故造成人员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蓝**,男,61岁,壮族,家庭住址为马山县古寨瑶族乡**村**屯,在事故中被落石砸伤,经马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蓝**安全意识淡薄,在进行危石排险作业时,没有按操作规程从上往下逐步排险,未消除安全隐患就盲目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被上部危石崩落砸中,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广西威壮交通建筑设施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一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排险作业前未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辨识与分析,未制定相应的排险方案和相关措施,在事故隐患未排除情况下,就让工人进场施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二是现场管理不到位,排险作业时未安排专人在现场指挥,对工人违章作业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安全管理流于形式。

(三)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马山县乔老至加方三级公路“1•5”道路施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广西威壮交通建筑设施有限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不力,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造成蓝**在排险作业过程中被落石砸中导致事故的发生,在本次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马山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蓝**,生产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岗位操作规程,对施工过程存在的危险因素辨识不足,因此在排险作业过程中被落石砸中导致事故的发生,在本次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其生产安全责任。

2.陆*,作为广西威壮交通建筑设施有限公司马山县乔老至加方三级公路第一标段项目负责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本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广西威壮交通建筑设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马山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3.陆*,作为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检查不彻底,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在本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广西威壮交通建筑设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马山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广西威壮交通建筑设施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施工工程项目进行全面、彻底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切实加强对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专项检查,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马山县交通运输局要严格执行“一岗双责”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辖区内的道路施工项目进行全面、彻底的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持续稳定好转。

(三)马山县交通运输局要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原则加强安全监管,严把安全质量关,对类似施工项目竣工后,未消除事故隐患的不予验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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