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9日10时许,在新都区成都某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车间厂房内,拆除/安装的单位在开展成套饲料加工设备拆除作业时,烘干系统中的环流烘干机发生倾倒致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8.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授权,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相关单位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根据调查需要,事故调查组聘请了安全专家对本起事故进行技术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月19日,拆除/安装单位益阳市某安装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汤某组织庄某(死者)、周某(伤者)等共6名作业人员到成都某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二楼平台进行成套饲料加工设备中烘干系统的环流烘干机拆除作业。2名工人负责拉固定在大梁上的手动葫芦(承载约3吨、每节机身约3吨),其他4名工人负责拆除该设备的连接螺栓和支脚,然后逐节将环流烘干机的机身平放于地面。
10时许,已完成3节机身的拆除,在拆除第4节机身时,剩余未拆除的机身突然倾倒,压伤地面作业的庄某、周某2名工人。
现场的涉事烘干设备共8节机身,每节机身用2根支脚作为支撑,离地高度约1.1米,每节机身之间有螺栓连接,事发前16根与地面连接支脚上的固定连接点已被切割开。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发接报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值班区领导及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等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同开展现场管控、伤员抢救、情况核查、善后处置等工作,同步启动事故原因调查与舆情引导机制,保障救援有序、社会稳定,减少事故影响。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1.拆除/安装施工单位。益阳市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法定代表人:姚某。
2.拆除/安装承包单位。江苏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扬州市邗江区;法定代表人:孙某。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涉事设备业主单位。乐山某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乐山市夹江县。法定代表人:张某。
2.涉事设备所在单位。成都某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张某。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成都某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1·1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48.6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被拆设备环流烘干机支脚被全部切割与地面的固定连接后,设备的不稳定状态及安全技术措施的不力,导致剩余未拆除的机身突然倾倒,压伤地面作业工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及技术措施不到位,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被拆设备不稳定的事故隐患;未针对被拆设备的生产技术工艺特征制定专项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仅以口头形式开展;事发作业现场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脱岗缺位。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成都某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1·1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汤某。益阳市某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未能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制定施工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理。
2.吴某。江苏某装备有限公司销售总经理,作为涉事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员,未能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益阳市某安装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缺乏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安全管理技术措施不到位,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被拆设备不稳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理。
2.江苏某装备有限公司。将拆安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未对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益阳市某安装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包、承揽工程或维修作业应与自身资质能力相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施工作业前必须对施工环境和各个环节岗位全面辨识安全风险,制定管控措施,主动做好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隔离防护设置等基础安全工作,严格按规范组织开展建设施工,坚决禁止盲目蛮干、随意施工等行为,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
(二)江苏某装备有限公司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严格审查承包单位和施工人员的资质和操作资格,对施工现场和承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违规违章作业行为,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各相关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各类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严厉打击违法转包、违法建设行为,从源头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各相关部门要厘清部门监管职能与责任,相互协调沟通,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安全监管,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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