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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鹏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5.6”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9月04日

2016年5月6日上午10时50分左右,浙江鹏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在位于正仪的环城西路东侧(正仪环城西路君子亭路路口北100米)进行树木吊装作业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导致1名作业人员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昆山市安监局事故调查人员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会同公安部门展开现场勘察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要求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安抚好死者家属情绪,确保社会稳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有关规定和昆山市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以市安监局局长为组长,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市安监局副局长为副组长,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及市供电公司为成员的“5.6”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勘察,对有关人员进行详细询问及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查明了事故原因。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浙江鹏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2.事故发生时间:2016年5月6日10时50分左右

3.事故发生地点:正仪环城西路君子亭路路口北100米路东侧

4.事故类别:触电

5.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6.直接经济损失:95万元

7.伤亡人员概况:

姓名年龄性别籍贯工种伤亡情况
钱惠荣58岁江苏昆山普工死亡

8.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环城西路(马鞍山路-312国道)景观绿化改造工程

发包方: 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方:浙江鹏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昆山市刚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朱兴林

合同价格:427.4488万元

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鹏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双方签订了环城西路(马鞍山路-312国道)景观绿化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开工日期:2015年11月10日,于2016年2月8日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约定工程的养护期为一年,本次事故发生在工程的养护期内。

9.事故单位概况:

浙江鹏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良荣,住所:北仑区新碶宝山路515号(北仑金融大厦)2幢2601室,成立日期:2000年11月10日,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园林古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工程、桥梁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

10.事故关联吊车的相关情况:

事故吊车驾驶员孙宝龙(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孟兴庄镇西南村三组204号,现住昆山市巴城镇正仪绰墩山村56号,驾驶证准驾车型C1M),吊车车牌号苏G26878,8吨,车主是汪威,系孙宝龙的妹夫。

11.事发时高压电线情况:

事发时高压线为111正壹线、145仪镇线,电压等级10千伏,采用规范电杆同杆架设,对地距离符合技术标准。

电力设施保护区: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可认定,事发时作业的范围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

12.相关行政许可情况: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浙江鹏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取得相应许可。

二、事故经过

浙江鹏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在环城西路(马鞍山路-312国道)景观绿化改造工程养护期间,雇佣孙宝龙、钱惠荣等人对已死亡的树木进行替换,并明确丁卫明为项目负责人。

2016年5月6日上午10时50分左右,孙宝龙操作汽车吊车正仪环城西路君子亭路路口北100米路东侧高压线(111正壹线、145仪镇线,电压等级10千伏)下进行树木吊装作业,吊车大臂与上方高压线安全距离不足,造成线路放电,导致在地面配合作业的钱惠荣触电,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孙宝龙操作汽车吊车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树木吊装作业,未保持吊车与10千伏高压线的安全距离,汽车吊车大臂靠近上方的高压电线,造成线路放电,导致钱惠荣触电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浙江鹏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丁卫明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未取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安排孙宝龙、钱惠荣等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树木吊装作业。

2.浙江鹏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未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使用汽车吊车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未对其雇佣的员工孙宝龙、钱惠荣等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确保孙宝龙、钱惠荣等人熟悉和掌握正确的操作规范和事故预防措施。

3.浙江鹏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林良荣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4.浙江鹏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朱兴林,对项目部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和教育培训措施管理不力。

5.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浙江鹏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在养护期内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浙江鹏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5.6”触电事故是一起因汽车吊车司机违规作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孙宝龙操作汽车吊车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树木吊装作业,未保持吊车与10千伏高压线的安全距离,汽车吊车大臂靠近上方的高压电线,造成线路放电,导致钱惠荣触电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孙宝龙刑事责任。

2.浙江鹏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丁卫明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未取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安排孙宝龙、钱惠荣等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树木吊装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丁卫明刑事责任。

3.浙江鹏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未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使用汽车吊车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未对其雇佣的员工孙宝龙、钱惠荣等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确保孙宝龙、钱惠荣等人熟悉和掌握正确的操作规范和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规定,对浙江鹏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建议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浙江鹏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4.浙江鹏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林良荣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规定,对林良荣进行处理;建议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林良荣实施行政处罚。

5.浙江鹏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朱兴林,对项目部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和教育培训措施管理不力,建议昆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规定,对朱兴林进行处理。

6.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浙江鹏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在养护期内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建议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7.建议浙江鹏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和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相关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上报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发生原因,提出如下意见:

1.浙江鹏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要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同时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要做好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预防措施,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尤其是在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时,要提前制定预案,并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浙江鹏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林良荣应确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各项目部确实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执行。

2.市园林局、市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要针对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巡查,及时掌握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依法取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的行政许可;对发现未取得作业许可,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及时制止,防止同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将项目发包后应履行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应定期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督促承包单位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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