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9日10时30分许,南京市高淳区比高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高公司)在组织车间屋顶光伏电站维修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
一、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4·9”高坠事故是一起在维修作业过程中因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所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现场作业人员卞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对高处作业风险认知不足,存在侥幸心理,在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品的情况下站在玻璃钢明瓦上作业,玻璃钢明瓦因强度不足以承受人体重量而断裂,致使卞某某坠落地面死亡。
(二)间接原因
1.事故单位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施工单位比高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未落实到具体人员。雇佣没有高处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高处作业,也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
2.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不清,意识不强。
现场管理人员杨某某接受过高处作业培训,清楚高处作业的危险,仍安排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受制于现场条件及当天天气炎热的影响,对未采取针对性安全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纵容了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三、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意见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卞某某在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2.现场带班杨某某雇佣没有高处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未督促现场施工人员采取防护措施,也未提醒施工人员佩戴防护装具,现场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仅口头交代未做书面提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处理建议:由区公安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依据《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比高公司为事故发生单位。比高公司作为施工方,未对工人的作业资格进行审核,雇佣无高处作业资格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交底不到位,未督促作业人员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处理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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