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3日18时54分许,在双流区九江街道成都市双流某实业有限公司镀锌车间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现场监护管理责任不落实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13日14时许,成都市双流某实业有限公司镀锌车间班组长梁某伟发现该车间1台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小车不能移动,便通知机修工兼电工程某其进行维修。7月13日18时20分许,程某其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通过金属斜梯爬上起重机北侧轨道工字梁,沿工字梁走至酸雾棚与架体支撑柱连接处正上方,借助起重机三相电源母排(三根圆形钢筋)为梯步踏棍下到酸雾棚顶部,以此为平台对起重机故障小车进行维修。程某其维修作业期间叫镀锌工李某明在地面协助,李某明主要工作是负责电源总开关断路器的开启、关闭和传递维修工具。18时52分许,李某明因事离开维修现场时,让除锈工刘某祥继续协助程某其。18时53分许,程某其维修完毕需原路返回。因维修期间多次开启、关闭电源总开关断路器,记不清电源正处于关闭状态,便叫协助人员关闭电源。刘某祥不熟悉控制电源总开关断路器,误将已关闭的电源开启。18时54分许,程某其准备借助起重机三相电源母排为梯步踏棍,从酸雾棚顶部上到起重机北侧轨道工字梁上时触电,身体扑在三相电源母排上,并发出叫声。18时54分16秒许,刘某祥关闭电源后,程某其从酸雾棚顶部坠落到地面。
(二)检验检测情况
1.根据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死亡原因:综合分析程某其倾向于电击死亡。
2.2025年8月29日,四川民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检测和技术鉴定报告》。报告指出:经技术分析,死者程某其存在两种触电方式,即单相触电和两相触电。对两种触电方式计算通过人体的电流:(1)单相触电,对地电压(注:任一相线与大地之间的电压)取平均值220V,由于人体处于干燥状态,人体电阻值取值1500Ω。计算为:220V/1500ΩX1000≈147mA。(2)两相触电:线电压(注:两根相线之间的电压)取平均值380V,人体电阻取值1500Ω。计算为:380V/1500ΩX1000≈253mA。通过两种触电方式的计算,流过程某其身体的电流均远大于致命电流。同时,排除因设备漏电导致间接电击事故。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程某其,男,63岁,四川双流人,成都市双流某实业有限公司机修工兼电工。根据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死亡原因为倾向于电击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36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班组长梁某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厂长刘某兴向公司和属地政府报告了有关情况。19时许,“120”到达现场对程某其进行抢救,并宣布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接区委、区政府值班室电话通知,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经信局、九江街道等相关人员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协助处理相关善后工作。综合判断,事故应急处置得当有序,符合应急救援规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程某其未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维修桥式起重机电气设备,在返回途中未进行验电操作,直接触碰起重机三相电源,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直接原因分析:
1.现场监护责任不落实,未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监护,电源总开关未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导致不熟悉操作的非电气操作人员误将电源总开关打开。
2.程某其违反电工岗位操作规程,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起重机维修作业,未执行“停电、验电”工作程序,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成都市双流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对程某其等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发现程某其无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安排专人进行电气设备维修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未督促员工严格落实电工岗位操作规程,作业时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执行“停电、验电、放电、挂牌”要求;在日常管理中,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公安机关通过调查,暂未发现他杀、自杀有关证据。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有关责任人员
1.程某其,成都市双流某实业有限公司机修工兼电工,违反电工岗位操作规程进行起重机维修作业,未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未执行“停电、验电”工作程序,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刘某祥,成都市双流某实业有限公司除锈工,未经过电气专业技术培训,操作电气设备开关,误开电源总开关,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成都市双流某实业有限公司按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3.梁某伟,成都市双流某实业有限公司镀锌车间班组长,未向公司报告镀锌车间起重机故障,自行通知程某其维修起重机,未安排固定监护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成都市双流某实业有限公司按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4.刘某兴,成都市双流某实业有限公司厂长,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未对程某其等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检查发现程某其无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工作业,未发现并制止员工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由区应急局予以罚款。
5.陈某,成都市双流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督促程某其等员工参与安全教育培训,未检查发现电气设备维修作业长期未审批,员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由区应急局予以罚款。
(二)有关责任单位
成都市双流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对程某其等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发现程某其无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安排专人进行电气设备维修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未督促员工严格落实电工岗位操作规程,作业时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执行“停电、验电、放电、挂牌”要求;在日常管理中,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由区应急局予以罚款。
五、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成都市双流某实业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层层落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电气设备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强化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区经信局要进一步加大全区金属制品加工企业的安全巡检巡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电气设备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坚决杜绝违章作业、冒险作业行为,有效防范事故风险。
(三)九江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危险作业安全宣传引导,持续开展检查巡查和隐患排查整治,督促辖区企业切实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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