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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50313-2000
替代情况: 被 GB 50313-2013 替代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起草单位: 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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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11月30日

【发布日期】2000-02-22
【实施日期】2000-08-01

 1总则

  1.0.1本来说明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是现代城市消防不可缺少的重要技术装备,也是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民经济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各种火灾因素也不断增加,城市中的火灾,特别是重大恶性火灾频繁发生,给消防通信指挥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和更高的要求,现代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仅仅依靠传统的方法和手段己经远远不够了。近年来,在消防实践中,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越来越多地应用现代通信、计算机、信息处理等高新技术和设备,建立起技术先进、性能优良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大大提高了消防队伍技术装备水平和灭火作战的效能。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作为一种现代消防技术装备,在现代城市消防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直至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可供遵循的、全国统一的、科学合理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的国家标准。本规范的制定对于合理设计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保证系统设计质量,增强系统的快速反应、科学决策和跨区域、多兵团联合作战指挥能力,保障城市灭火救援,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计。

  1.0.3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的共性要求。即:一是,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如有关基本建设、技术引进、能源政策,“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消防法》等,不得与之抵触。二是,应适应扑救现代火灾、处置特种灾害事故通信指挥的需要,针对系统服务范围、消防信息量大小、相关环境技术条件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系统的结构形式、设备性能及系统整体功能等。三是,应同电信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相协调,避免单枪匹马不配套。四是,应做到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上述四条要求是系统设计最基本的要求,必须达到。

  1.0.4本条规定是保证系统可靠工作首要条件。如果系统中所用设备未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系统可靠性就无从谈起。因此,这一条必须严格执行。

  1.0.5本条说明按本规范进行系统设计时应与配套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如:有关建筑电气设计、建筑防火设计等国家现行的强制性标准协调一致,不得相矛盾。

  2术语

  本章所列术语是理解和执行本规范应于解释的基本术语,着重从组成及功能方面定义。其他有关消防通信的基本术语在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己有定义或解释,本规范不再重复。

  2.0.1~2.0.5这五条术语对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及其所含城市、省两类系统,以及系统中心环节给出了定义。

  2.0.6~2.0.12这七条术语对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技术构成中的七个子系统给出了定义。其中2.0.6、2.0.10两条为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所特有;2.0.7、2.0.8、2.0.9三条为城市、省两类系统所共有;2.0.11、2.0.12两条为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所特有。

  3系统的技术构成

  3.0.1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由五个子系统构成。系统技术构成主要按照功能子系统划分,与第4章的系统功能要求相对应,以便能够较清晰地了解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完成主要功能所需的软硬件设备、网络、线路等。

  3.0.2本条规定了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由五个子系统构成。并分别规定了五个子系统应包括的主要软硬件设备、网络、线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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