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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50313-2000
替代情况: 被 GB 50313-2013 替代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起草单位: 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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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11月30日

  4系统功能及主要性能要求

  4.1系统功能

  4.1.1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六项基本功能。可以概括为:火灾报警、火警受理、消防通信、火场指挥、训练模拟和消防信息综合管理。

  本条文中第1款即火灾报警功能,不仅包括119火警电话报警,也包括以其他形式传送到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火灾报答。

  第2款即火警受理功能,包括从接警开始到出动命令下达这段时间内的信息处理和辅助决策以及火场(含灾害事故现场,下同)增援期间的信息处理和辅助决策等一系列业务流程。

  第3款即消防通信功能,主要指消防部门使用的最基本、最常用的有线(无线)通信方式,其他通信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或技术发展趋势,在安全实用的前提下,也不排斥使用。

  第5款即训练模拟功能,是指对公安消防机构的通信指挥人员进行火警受理、调度指挥等灭火救援方面的战术技术训练。

  第6款即消防信息综合管理功能,是指与火警受理、通信指挥业务有关的消防信息管理。

  4.1.2本条规定了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五项基本功能。可以概括为:消防管理、火场指挥、消防通信、消防信息综合管理、消防培训。

  本条文中第1款即“消防管理”功能,是指对全省消防业务的宏观管理。

  本条文中第2款即“火场指挥”功能,与上述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火场指挥”不同,本条文中“火场指挥”是指在重大恶性火灾中跨区域、多兵团联合作战时的全省消防实力调度和通信指挥功能。

  第3款即“消防通信”功能,与4.1.l条所指相同。

  第4款即“消防信息综合管理”功能,是指对全省消防业务信息的管理。

  第5款即“消防培训”功能,是指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防火、战训、装备、警务、宣传、科技等消防专项业务方面的培训。

  4.2系统主要性能要求

  4.2.1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要求。

  从消防实践经验看,直辖市、省会市、国家计划单列市以及地级市的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火警受理应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计算机操作座席,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其余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火警受理可以设置一个计算机操作座席和一个电话调度操作座席。无论设置几个受理座席,系统都必须保证能够实现所有119火警电话的呼入并显示。

  设立119火警应急接警电话,是为了保证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不能工作情况下,也能接收到119火警电话报警。

  为免受非消防通信网络的影响。保证消防通信系统通信的畅通、可靠,系统的通信网应相对独立,常年畅通。由于设备型号、组网方式、线路质量等原因,对传输速率和接口标准目前暂不作具体规定。

  系统应具备处理重大恶性火灾和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即编制非预案多队联合作战出动的能力,调度非责任区消防车辆的能力,根据气象、实力、单位性质、火灾特点修改作战方案的能力,现场调度消防车辆的能力,在火场提供各类支援信息的能力等。

  4.2.2本条规定了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要求。因为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不直接受理火警,所以只对通信网、数据共享性等方面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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