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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 准 号: GWPB4-1999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起草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日期: 1999-12-03
实施日期: 200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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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4月28日

  3.3标准值

  3.3.1 2000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按表1执行。

  3.3.2 2001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本污染物的排放按表2执行。

  3.3.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

  3.3.4 排水量只计生产直接排水。

  4 监测与实施

  4.1废水量测定与采样

  在废水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排放口标志,必须安装废水边疆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4.2采样频率

  按24小时为一个生产周期,日常监测每4小时采样一次。

  4.3排污量的计算

  合成氨产品的产量以法定月报表为准,根据产品产量和测定的排水量及水污染物排放量,计算企业吨氨日均排水量和吨氨日均污染物排放量。

  4.4测定方法

  本标准的测定方法见表3。

  表3    标准指标值的测定方法

  注:1)暂采用《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二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9,等国家颁面目相应的分析方法标准后,执行国家标准。

  5 标准实施监督

  5.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5.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保证达到地方水环境功能要求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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