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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文档

标 准 号: GB 20101-2006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江苏省化工研究所、扬州琼花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苏州捷能有机废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06-01-23
实施日期: 200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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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09月23日

  4.11  净化装置的隔热、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保温层外壁温度宜不高于室内温度15℃。

  4.12  净化装置前设置风机正压操作时,风机与电机均应选用防爆型。通过风机的气体温度应低于风机运行时的规定温度。风机前应设风量调节阀。

  4.13  净化装置、辅助装置及风机等应采取减振、隔音措施,运行时的噪声应符合GBJ87的规定。

  4.14  净化装置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具有安全疏散通道或空间。

  4.15  净化装置设置场所严禁烟火,并应按GBJ140的要求设置灭火器材。

  4.16  净化装置设置场所宜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

  4.17  净化装置设置场所应按GB7691-2003第14章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5  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

  5.1  用蒸汽脱附的活性炭吸附器和管式冷凝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应符合GB150中的有关规定。

  5.2  活性炭吸附器的顶部应设置压力计、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或爆破片装置)。安全泄放装置的设计、制造、运行、检验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第七章安全附件和附件五安全阀和爆破片的设计计算”的规定。

  5.3  活性炭吸附器内应设置自动降温装置。

  5.4  活性炭的性能应符合相应有关标准的规定。

  5.5  活性炭吸附器气体进出口和吸附器内部应设有多个温度测定点和相应的温度显示调节仪,随时显示各点温度。当温度超过设定最高温度时,立即发出报警信号,并且自动开启降温装置。两个温度测试点之间距离宜不大于1m,测试点与设备外壁之间距离宜不大于60cm。

  5.6  活性炭吸附器气体进出口应设置气体浓度检测仪,定时检测气体浓度。当出口有机气体浓度超过设定最大值时,应停止吸附,进行脱附。

  5.7  活性炭吸附器气体进出口的风管上应设置压差计,以测定经过吸附器的气流阻力(压降),从而确定是否需要更换活性炭。

  5.8  用蒸汽脱附时,在冷凝器、气液分离器、贮液槽等设备上应设置安全排气管。

  5.9  在用于脱附的蒸汽管道上应设置蒸汽减压阀和蒸汽流量计、温度计、压力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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