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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作者: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4月15日
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确保停产停建期间以及复工复产安全
近日,为切实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确保矿山企业停产停建期间以及复工复产时的安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通知。
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停产停建矿山工作程序。需要停产停建6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停产停建原因、期限和停产停建期间拟采取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等事项。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机关;对于停产矿山,还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
为加强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通知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地下矿山,停产停建期间所有不封闭井口必须安排专人值守。露天矿山,停产停建期间要采取划定警戒区域、切断场地电源、清除边坡危岩、完善排土场截排水设施等措施。尾矿库,停止运营期间,要强化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
通知强调,要认真做好复产复工检查验收工作。需要恢复生产经营或施工建设的停产停建非煤矿山,矿山企业必须组织复产复工检查验收,认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复产复工报告,说明复产复工时间、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并提供企业复产复工检查验收情况等材料。
通知提出,要积极探索创新停产停建矿山淘汰退出新思路,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标准、行政等手段,建立健全非煤矿山淘汰退出机制,进一步优化非煤矿山结构,提升矿山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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