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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1月17日
                 工程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为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手册》及本工程具体情况,特对本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进行如下交底:
一、安监办的交底内容
(一)安监办的职责和权利
任丘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监办)是受任丘市建设局的委托,依法行使任丘市辖区内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执法机构。安监办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宏观监督管理。通过抽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督导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保证体系。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所涉及的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发现责任主体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的,按照执法程序提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建议,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安监办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的权力;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行为的权力;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的权力;
5、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权力。
(二)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1、安监办监督检查的范围:各方责任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各方相关人员应做好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安监办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一是听取汇报;二是检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相关资料;三是抽查施工现场,核查其安保体系建立和运转情况、责任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条件的保持情况等。
3、发生事故后,施工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安监办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有关人员及时到事故现场,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协调联系等工作,并按规定时间、程序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具体要求:
      (1)施工现场达到沧州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手册》要求;
      (2)施工现场安全资料达到沧州市《沧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资料手册》要求;
 (3)对工程分四个阶段(基础回填之前、主体二层、主体封顶、装饰装修阶段)进行安全验收。每次验收前由施工单位自检、评定,填写《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经监理公司核查认可后在2个工作日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上报安监办;同时按照分阶段验收情况拨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且必须经过沧州市专家组论证。
      (5)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如果施工现场不能满足施工放坡要求的必须做支护处理。
      (6)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顶升、附着、拆卸之前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安监办。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应注意事项: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竣工综合评定申请表,对施工单位建筑安全技术资料和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资料进行审查,对安全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安监办结合历次检查记录、日常监管情况和施工现场分阶段验收情况,出具《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竣工综合评定报告书》,同时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同时返回相关证书原件。
二、建设单位的安全交底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职责做好并协调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配合安监办进行安全生产监管检查。
(一)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
1、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违法分包,违法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2、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中列支的安全技术、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等用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费用,不得违期支付或克扣,对于支付施工单位的款项应保留支付凭证和相关资料备查。
3、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尤其是地下管线、高压电缆、煤气输送管线等资料。对施工活动中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应组织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职责及安全监理专项费用。应将安全监理的委托范围、内容及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授权,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6、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及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并履行签字手续。
7、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关于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8、接到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停工整改的报告,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应及时书面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9、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法律法规涉及建设单位的主要罚则条款
1、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单位的。
2、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3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1)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安全措施的;
2)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交底内容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按照有关程序完善勘察、设计的资料,认真配合安监办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一)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
1、设计单位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要部位和环节,如深基坑处理、施工顺序、预留和开凿剪力墙空洞位置等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针对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设计的修改和完善,满足施工安全作业要求。
4、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作业时,应当按照勘察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勘察作业方案,保证作业安全生产要求。勘察作业队伍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施工项目作业安全管理程序进行勘察施工。
(二)法律法规涉及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罚则条款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
四、监理单位的安全交底内容
工程监理单位应遵守有关安全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监理规程。按照职责约定做好安全监理工作,认真配合安监办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监理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
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监理人员,所设监理人员与委托监理合同的服务内容、期限、工程环境、工程规模等因素相适应,满足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需要。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
2、当发现勘察、设计文件有不满足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
3、核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4、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5、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6、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理等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7、巡视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设施的搭设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设施的验收手续进行核查。
8、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9、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10、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控制工作。
11、做好安全监理的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和保管。
(二)法律法规涉及监理单位的主要罚则条款
1、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的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2条的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以下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2)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方案情况;
4)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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