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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安全行为梳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7月12日
3.1.2.3 带班队长、班组长要加强现场作业行为的安全监管,及时纠正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对不安全行为的处罚处理执行连带责任,当班人员发生不安全行为,带班队长、班组长负连带管理责任,其他人员负连带监督责任。
3.1.2.4 继续深入开展班组建设活动,通过创星级班组,激发员工保班组、班组保区队、区队保全矿的热情。把安全管理的重心下移到现场,使安全压力传递到每个作业人员,形成主动制止不安全行为、积极消除安全隐患的良好安全氛围,实现员工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能安全”、“我会安全”的根本转变。
3.1.2.5 将个人的经济利益与安全挂钩,通过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安全责任承包及加大安全在结构工资中的比例等方式,推动安全工作健康发展,促使员工关注安全。
3.1.2.6 各级管理人员以身作则,带头不违章生产、不违章指挥,以“榜样”激励员工不违章作业。
3.1.2.7 合理安排工作,注意劳逸结合,避免长时间加班加点、超时疲劳工作。
3.1.2.8 充分发挥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保安全作用,牢固筑起干部监管、员工自保互保、家庭协管的三道防线,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抓安全的强大合力。
3.1.3 科学地选用人员,做到人机最佳匹配
3.1.3.1 各工作岗位和工种都有其特定的要求,要根据岗位设置要求科学地选择和配备人员,做到人机匹配。
3.1.3.2 积极开展岗位技术比武,从中发现优秀的岗位工,充实配备到重要、需要的岗位上。
3.1.3.3 鼓励员工加强岗位技能学习,确保业务上精一门、会几门。
3.1.4 改善作业环境
3.1.4.1 作业环境舒适,主要是使环境改善,员工操作设备时与周围环境、高低、前后、站、坐等能满足最佳状态,达到并保持作业人员能适应的状态。
3.1.4.2 各种作业空间的尺寸和机电设备的安设都要严格按设计要求合理布局,充分考虑不同高低、胖瘦人员情况,做到可调整、可改变,并与环境舒适匹配。
3.1.4.3 作业地点的照明要保持合理的光照度。
3.1.4.4 噪声大的设备要采用消音设备及相应措施。
3.1.4.5 作业现场要保持环境整洁、设备卫生、标识清晰。
通过以上措施要使作业环境达到作业人员不因环境而产生不良的心理和生理反应,使操作者身心愉快地去工作,从而避免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3.1.5 做好思想和情绪调解工作
员工因思想情绪的变化而影响正常工作的事件突出表现在:工资和福利待遇问题、工作晋级问题、与领导矛盾问题、家庭和个人生活中发生的问题等等。
3.1.5.1 各级领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解。要切实关心职工生活,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员工家庭和个人生活中出现问题和困难,有关领导和部门要妥善解决,使操作者注意力集中,一心一意做好本职工作。
3.1.5.2 要加强员工政治思想工作,经常和员工交流思想,了解掌握思想动态。教育员工热爱本职工作,随时掌握其心理因素的变化状况,排除外界的不良刺激。
31.5.3 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要公平、合理,并按时发放。
3.1.5.4 员工的晋级要公正,不徇私情。
3.1.5.5 员工与领导者发生矛盾,领导者要理性对待,通过互相交流和谈心等方式加以化解。
3.2  有痕无痕不安全行为的控制措施
行为痕迹主要是看不安全行为发生后是否可追溯。有痕不安全行为的特点是:人员发生不安全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会留下一定的行为痕迹;无痕不安全行为的特点是:只有在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才能发现,而不会留下可追溯的痕迹。针对上述行为的特点,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利用相应的管理手段推断出不安全行为发生的原因,对于发现的有痕不安全行为重点要对其进行及时的责任认定和相应的处罚。对于无痕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必须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控制无痕不安全行为。
3.2.1有痕不安全行为控制措施
3.2.1.1 各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不安全行为发生的痕迹,必须要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并对不安全行为造成的隐患及时落实整改。
3.2.1.2 对于一般性质的不安全行为,对照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不安全行为,要组织相关管理部门、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于此类责任追究通报必须要下发通报全矿各单位,以此达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3.2.2无痕不安全行为控制措施
3.2.2.1 专检人员把定期与动态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周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增加检查频率时具体调整;动态检查实行24小时不定时的对各作业点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巡回检查。
3.2.2.2 安监处负责牵头,机动性的组织有关业务人员以“小分队”的形式,进行不定期的夜间突击抽查不安全行为。
3.2.2.3 各单位第一责任人每周牵头组织一次本区队定期的不安全行为的纠正巡查。
3.2.2.4 当班的值班、跟班矿领导、机关业务部门跟班人员、班组长、群监员进行跟班巡查。通过上述四种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检查,记录所发现的问题,并进行仔细分析、判断,按照《不安全行为矫正实施程序》,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矫正。
3.2.2.5 各工作面均设置有“矿领导、业务部门安全检查记录”、“安监员巡回检查记录”,对于检查存在的不安全行为,除立即纠正并对不安全行为人员给予必要的处理外,还要通知现场带班队长,现场检查情况要详细记录在工作面的检查记录上。
不同频率不安全行为的控制措施
通过对不安全行为的分析分类,在具体工作中应重点对发生频率高的不安全行为予以高度关注,并及时进行纠正。对于发生频率低的不安全行为也要力求杜绝。
对于不同频率不安全行为要建立不安全行为人员管理台帐,对不安全行为除罚款、停职待岗培训等处理外,实行扣分积分考核。
3.3.1 低频率不安全行为控制措施
3.3.1.1 对于低频率不安全行为的管理,重点由区队带班队长、班组长加强现场作业监管,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3.3.1.2 各级管理人员要提高安全管理的责任意识,对于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必须给予必要的处理。
3.3.2 高频率不安全行为控制措施
3.3.2.1 对于发生频率高的不安全行为,要特别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关键的作业环节、重点的施工作业过程布置专人进行重点的盯防。
3.3.2.2 加大对高频率不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强化安全培训教育,对于重复发生不安全行为人员处罚处理在原基础上加倍。
3.3.2.3 对于通过待岗培训、罚款处理后仍反复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人员,给予强制长期待岗或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予以开除等行政处理。
3.4 不同风险等级不安全行为的控制措施
对于人员不安全行为风险等级划分参照本质安全管理中危险源的风险等级划分,划分了特别重大风险、重大风险、中等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5个等级。
3.4.1 中等及中等以上风险不安全行为的控制措施
3.4.1.1 中等风险以上的不安全行为,均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和多人伤亡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安全管理要加强基础教育,从应知应会、自保互保开始培训,养成遵章守纪的良好工作作风,树立在岗一分钟、负责60秒的敬业精神。
3.4.1.2 各级管理人员、安全专检人员突出重点地监督检查可能发生中等以上风险的不安全行为,加大对此类不安全行为人员的查处力度。对于屡教屡犯,可能造成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行为要做到铁的制度、铁的手腕、不留情面,经济处罚不能奏效时必须给予严肃的行政处分。
3.4.1.3 安全监察部门、业务保安人员、各级管理干部要抓住关键环节重点盯防,对于中等风险以上不安全行为如发现以上人员假检、漏检、失职、通人情私了现象,一律调离本岗位,特别严重的人员给予经济和行政双重处理。
3.4.2 一般风险、低风险不安全行为控制措施
3.4.2.1 一般风险、低风险的不安全行为,在特定的环境下也易引发零敲碎打的人身事故,因此在安全监督检查中也应予以必要关注,力求在矿井生产作业中消除各类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3.4.2.2 加强日常安全监督控制,力求把安全监督检查防止不安全行为发生的重点放在现场,把主要对象放在控制人的行为规范上,发挥班组长、群监员、安监员的特定作用,不断纠正习惯性不安全行为和错误操作方法,各级管理人员、专检人员要身先士卒,用自己的行为表率教育员工,用关心爱护去帮助员工,以谈心走访形式感化员工。
4 员工不安全行为矫正办法
4.1 不安全行为的矫正
4.1.1 有意不安全行为矫正
4.1.1.1对于有意做出不安全行为的人员由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分析做出停职、待岗决定,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做出罚款处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决定。对于有意不安全行为人员的停职待岗培训,必须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强制培训。
4.1.1.2 对于停职待岗的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强制培训教育,必须先对其不安全行为进行分析认定,重点解决其侥幸心理驱动下有意做出不安全行为的思想意识原因何在,除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理外,结合其违章原因,有针对性的选择如下培训内容:
l)思想认识教育,由矿、处领导为其上好第一课,解决思想认识问题;
2)对不安全行为后果认识;个人写出书面检查,深刻反省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
3)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公司、矿相关安全生产文件及规程措施;
4)本岗位危害因素辨识;
5)相关事故案例;
6)关于不安全行为对国家集体、个人造成后果的有关材料。
4.1.2 无意不安全行为矫正
4.1.2.1不安全行为人员因习惯性行为或工作失误、思想麻痹等无意做出的不安全行为,重点加强规程、措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自保能力,经过不安全行为矫正,不重复发生者可不追究或不处分。对于无意不安全行为人员应重点培训如下内容:
1)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安全法律法规;
2)岗位危害因素辨识;
3)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4)有关事故案例等;
5)安全态度和安全思想教育。
4.1.3 违章指挥的矫正
4.1.3.1 一般的违章指挥矫正,重点对各级管理者(包括班组长)在不具备生产或设备运行、环境条件差的情况下,强令员工作业或强行要求启动设备的行为,由安监处对其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强制学习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并要求写出书面检查,同时给予500元的罚款。
4.1.3.2  严重违章指挥,重点是各级管理者(包括班组长)明知作业现场存在隐患、环境或设备对人身可能造成伤害的情况下,强制指挥员工进入现场作业行为。由安监处与矿分管领导共同对其进行强制培训,停职待岗期间发给规定的生活费。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根据违章行为情况,分别给予撤职、降职、调离等处分,同时给予1000元的罚款。
4.1.4 不安全行为矫正管理
4.1.4.1 对不安全行为人员待岗培训管理单位为驻矿安监处,具体由驻矿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管理。
4.1.4.2 对于不安全行为人员的待岗培训要按培训内容认真组织实施,严禁敷衍了事。必须严格考勤制度,培训结束后要针对培训内容出题考试,考试实行严格的闭卷考试。
4.1.4.3 待岗培训人员考核合格后经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安排重新上岗。待岗培训考试成绩不得低于80分,考试不及格给予一次的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继续接受停职待岗培训。停职待岗培训期间发给生活费,标准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1.4.4 培训完成后,受训人员要在个人技能和安全意识上有所提高,特别要消除不安全的错误认识,增强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心。
4.1.4.5 对一年内重复发生3次有意不安全行为的员工,在加倍罚款处理基础上,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1.4.6 对于不安全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要以文件或通报形式下发各基层单位,强制培训的人员由安监处进行不安全行为认定,通知其所属区队和家属。给予经济罚款人员由安监处下发罚款通知单交财务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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