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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0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大型养路机械是用于线路修理作业的重要施工设备。为加强铁路总公司大型养路机械管理工作,保证大型养路机械技术性能稳定和运用安全,充分发挥大型养路机械的社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大型养路机械司机是操纵大型养路机械对铁道线路进行检测、修理,并维修保养机械的机组人员,根据岗位特点,由运行司机和作业司机组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大型线路机械司机》相关规定。
        第1-0.3条本规则适用于在铁路局内配属、使用的各种清筛机、捣固车、动力稳定车、配砟整形车、打(铣)磨车、大修列车、路基处理车、焊轨车、物料运输车、轨道作业测量车、轨道吸污车、除雪车、除沙车、连续式起道车、快速换轨车等大型养路机械的管理工作。
        第1.0.4条大型养路机械管理工作贯彻“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养修并重”的方针,坚持“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专业检修”的原则。
        第1.0.5条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大型养路机械规划、选型、购置、国产化、调试、验收、使用、保养、检修、更新改造、报废等环节实施技术管理;对大型养路机械进行全面规划、择优选购、合理配置、正确使用、精心养护、安全运行、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大型养路机械效能
    第二章  设备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2.1.1条大型养路机械实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局、段三级管理,各级应指定领导分管大型养路机械工作,落实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2.1.2条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工务部为大型养路机械的主管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大型养路机械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大型养路机械管理工作。
        二、掌握大型养路机械的装备情况,负责大型养路机械年检合格证审核、发放工作。
        三、组织交流和推广大型养路机械管理的先进经验、维修新技术及作业新工艺,制定大型养路机械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大型养路机械设备大检查工作。
        五、组织大型养路机械国产化工作,指导大型养路机械监造、验收工作。
        六、负责大型养路机械的选型、转配属、报废工作及封存审核,确定购置计划建议,组织制订购置技术条件,参与采购工作。
        七、掌握大型养路机械主要安全生产信息,参与大型养路机械事故调查工作。
        第2.1.3条铁路局工务处是铁路局大型养路机械的主管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大型养路机械管理细则和办法,监督、检查、指导局内大型养路机械管理工作。
        二、掌握大型养路机械数量、技术状况、使用动态、安全情况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按时呈报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的有关报表。
        三、编制大型养路机械装备购置计划建议,参与大型养路机械选型和采购工作;负责落实配套行车安全装备、起复设备、配套机具以及设备检修、进口配套费用等工作。
        四、组织大型养路机械技术状态检查、鉴定和年检合格证申请工作,办理大型养路机械调拨和报废申请,并负责审核出租、封存事宜。承担管内工务受托作业路外大型养路机械的运用管理工作,并对其技术状态、运行状态及岗位状态进行检查指导。
      五、编制大型养路机械更新改造、大修理及高价互换配件计划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大型养路机械检修和配件管理工作。
        六、参与大型养路机械施工组织、施工工艺编制和作业技术的研究,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大型养路机械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七、掌握大型养路机械事故情况,参与大型养路机械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八、组织参加铁路总公司大型养路机械技术培训,负责大型养路机械专项技能培训工作。
        第2.1.4条工务机械段、大型养路机械运用检修段(统称机械段)是大型养路机械运用、检修管理的实施单位,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大型养路机械操作和保养规程,组织大型养路机械运用工作。
        二、合理配置机组,挖掘机械潜力,按时完成作业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做好运用统计、分析工作,按时填报有关报表。
        三、编制、落实检修计划和检修工艺,提高检修能力;合理使用设备维修费用;开展修旧利废、成本分析和单机核算工作,提高设备完好率。
        四、负责大型养路机械检修后的质量检验工作。
        五、负责大型养路机械配件及各类油脂、油料的管理工作。
        六、掌握大型养路机械事故和故障情况,呈报有关报告;参加大型养路机械故障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七、按时参加大型养路机械技术状态检查和设备鉴定工作。
        八、负责大型养路机械管理、运用和维修人员的日常技术业务培训及技术交流工作。
   
    第二节  基础管理
   
        第2.2.1条大型养路机械需要落成验收后方准正常使用,落成验收工作由铁路局组织机械段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落成验收过程中发生事故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六十四条办理。验收合格后,全部验收记录和技术文件(包括说明书、合格证、开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由机械段建档保管。在质保期内,有质量问题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索赔。
        第2.2.2条大型养路机械运用、维修、安全及质量应纳入信息化统一管理,机械段应做好日常数据录入、整理、汇总运用工作,铁路局做好分析工作。
        第2.2.3条机械段应建立健全《大型养路机械履历簿》(见附件1),并按规定对大型养路机械进行编号和喷涂标志,做好大型养路机械台账登记。大型养路机械总成及重要部件应进行编码管理。
        第2.2.4条大型养路机械的出租、封存和启封等事宜应经铁路局批准,其中封存设备报总公司核准。机械段应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记录和证件。
        第2.2.5条铁路局应定期组织开展大型养路机械完好技术状态检查评定活动,对优秀机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2.2.6条铁路局应按照《大型养路机械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2)每年对机械段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机械段应做好统计和计算工作。
        第2.2.7条铁路局应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养路机械及时进行报废处理工作。
        一、使用年限达到25年及以上,且状态不良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主要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良好技术状态的;
        三、配件来源不足,无法修复的;
        四、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采购现价60%的;
        五、发生事故或遭遇意外灾害,主要配件破损严重,不能恢复基本性能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
        第2.2.8条办理大型养路机械报废时,应填写《大型养路机械报废申请核准书》(见附件3)和《大型养路机械报废明细表》(见附件4)。由机械段提出申请,铁路局工务、财务处核准,经铁路局鉴定委员会做出结论,铁路局签署审核意见后,一并报铁路总公司审核批准。对已批准报废的大型养路机械,由铁路局在收文后30日内完成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第2.2.9条处置已报废大型养路机械时,机械段应在大型养路机械取消配属后90天内由驻段验收室监督完成对可利用零部件的拆解,经验收合格后按相关规定入库:铁路局应在大型养路机械取消配属后120天内填写《报废大型养路机械拆解情况表》(见附件5),并报铁路总公司备案。铁路局有特殊处理意见时,应在《大型养路机械报废申请核准书>“铁路局审核意见”中说明处置建议。报废大型养路机械整车不得出租、销售、转让,并不得自轮或编入列车运行。
        第三节  使用管理
    第2.3.1条机械段应建立健全大型养路机械使用和保养制度,制定大型养路机械操作规程,规范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
        第2.3.2条机组人员应按照“管理好、使用好、养修好”和“会使用、会养修、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的要求使用大型养路机械。
        第2.3.3条铁路局应每年按《大型养路机械检查鉴定表》(附件6)对每台大型养路机械进行鉴定,对鉴定合格的大型养路机械,填报《年检合格证申报表》(附件7),向铁路总公司申领年检合格证。
        第2.3.4条大型养路机械严禁超负荷或带病运转,单次连续作业时间不应超过6h,避免因设备长时间运转加速设备损坏。
        第2.3.5条机组人员应按照《大型养路机械作业记录》(见附件8)规定,详细记录每日的作业内容。
        第2.3.6条机械段应按时做好《大型养路机械运用统计表》(见附件9)的统计填报工作。铁路局和机械段应做好《大型养路机械运用统计季(年)报》(见附件10)的统计汇总工作,并按时报送。
        第四节  检修保养
        第2.4.1条大型养路机械采用以检查保养为基础,计划性修理和状态监测修理相结合的检修保养制度,并针对不同部件的运用特点,采用不同的检修保养方式。
        第2.4.2条大型养路机械的修程分为:日常检查保养、定期检查保养、年修、全面检修(总成大修)和整车厂修。
        第2.4.3条达到整车大修年限或大修作业里程的大型养路机械应及时安排整车厂修,由取得维修合格证的承修单位实施,送修大型养路机械应完整,并随车提供设备履历簿。
        第2.4.4条  日常检查保养、定期检查保养、年修、状态监测由机械段组织实施,全面检修由机械段或由取得认证资质的单位实施。在年修、全面检修过程中,承修部门应详细填写《大型养路机械年修(全面检修)记录》(见附件11),并妥善保管。
        第2.4.5条  经年修、全面检修和整车厂修的大型养路机械,应经验收或监造合格。年修、全面检修的大型养路机械由驻段验收室负责验收;厂修的大型养路机械由工务机械车监造部门负责监造。
        第2.4.6条大型养路机械年修应采用轮修方式,配置一定数量的大型养路机械用于备用检修,做到均衡检修。机械段应设置检修车间,按机组定员的15%配备专业检修人员,并合理配置检修检测设备。
        第2.4.7条大型养路机械各修程的检修周期、检修项目及技术要求应执行大型养路机械检修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2.4.8条重要部件经检修后,应按要求在专用试验台上进行试验并合格。复杂总成应逐步实行专业化检修,确保检修质量。
        第2.4.9条对于驻地转移、临时停放、长期封存的大型养路机械应定期进行针对性检查保养。在转移驻地前、后,大型养路机械均应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检查保养。对停放时间超过一个月或长期封存的大型养路机械,每月应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检查保养。
        第2.4.10条大型养路机械每日作业后应进行日常检查保养,保养时间应不少于2h。单次计划作业时间较长时,应按3h左右的时间间隔,对设备进行一次不少于20min的润滑保养。
        第2.4.11条机械段应充分利用状态监测和检测设备开展状态修工作,不断积累经验,完善判定标准、技术条件及分析软件。
        第2.4.12条机械段应及时处理、分析大型养路机械故障,并对检查保养、检修质量和故障处理情况按《大型养路机械检查保养及故障处理记录》(见附件12)的内容详细记录,做好对保养和检修质量的检查工作。
   
    第三章  作业管理
   
    第一节设备运行
        第3.1.1条大型养路机械除作业自轮运行外,严禁用作其他用途牵引车使用。
        第3.1.2条大型养路机械自轮运行或由重型轨道车牵引运行时,按列车办理。
        第3.1.3条综合作业时,大型养路机械可以编挂其他作业车辆运行。
        第3.1.4条大型养路机械大修机组跨区间运行、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机组驻地转移运行应采用机车或大功率轨道车牵引。在机车或大功率轨道车牵引条件下可编挂大型养路机械附属车辆。
        第3.1.5条大型养路机械成组专列长途运行应采用机车牵引,并按货物列车办理。
        第3.1.6条大型养路机械按重型轨道车运行时,必须全列通风;由机车牵引或编挂在其他工程列车中一起运行时,大型养路机械必须处于无动力状态,且应加入全列车的制动系统。
        第3.1.7条大型养路机械无动力回送时,必须编挂在列车尾部,自动制动机必须状态良好,按路用车办理。对有走行分动箱的捣固车、稳定车等机械,编挂列车前应拆除传动轴。
        第3.1.8条大型养路机械必须取得年检合格证方准投入运用。
        第3.1.9条大型养路机械应配设轴温监控装置。自轮运行的大型养路机械必须装设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 GYK)、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根捃需要配备GSM-R手持终端(OPH),还应配备防护信号用品、防溜器具、灭火器具、复轨设备等,且各项设备技术状态必须完好。
        第3.1.10条大型养路机械必须设置项灯照明及尾部红灯标志。
        第3.1.11条对新造和厂修出厂的大型养路机械,应经工务机械车监造部门监造合格,方准编挂列车运行,返厂修理的大型养路机械应经车辆部门办理过轨手续,进行过轨技术检查合格后,方准编挂列车运行。
    第3 .1.12条大型养路机械禁止溜放和通过驼峰。   
    第3.1.13条大型养路机械运行前应按规定将运行揭示正确输入GYK设备,正确选定CIR设备的运行线路、通信模式,注册车次功能号。
        第3.1.14条大型养路机械连挂运行时,具有相同牵引特性的机械可同时用作动力,由第1位车担当本务车。
        第3.1.15条在满足大型养路机械技术性能、作业需要和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大型养路机械编挂数量及顺序由机械段自定,但应尽量将功率大、轴距大或较重的机械编在前部。
        第3.1.16条大型养路机械附挂运行时必须符合运行技术性能规定,每台大型养路机械必须有运行司机随车值乘。
        第3.1.17条大型养路机械运行实行司机双岗值乘。当大型养路机械运行司机不熟悉运行区段(站)的有关行车规定及线路、信号设备时,应请求熟悉行车区段设施设备路况的运行司机带道。
        第3 .1.18条机械段应制定大型养路机械运行安全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大型养路机械的其他运行要求应纳入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第3.1.19条高铁运行的大型养路机械还应满足:
        一、司机必须配备GSM-R作业手持终端;按规定配齐有关安全备品,携带有关资料,备品必须按期鉴定,保证正常使用。
        二、运行司机应熟悉高铁运行区段内的设备情况及线路、道岔的允许速度以及外轨超高大于125mm、线路坡度大于12‰等特定区段及有关运行、作业安全控制措施;熟练掌握GYK、CIR、GSM-R等有关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以及应急设备使用和维修保养等知识。
    三、由铁路局主管专业部门按有关标准对车辆及GYK、CIR等设备逐台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大型养路机械一律不准上线运行。
        第二节  维修作业
        第3.2.1条大型养路机械维修作业的主要内容包括:线路和道岔的起道、拨道、捣固,道床砟肩夯拍,边坡清筛,道床稳定、配砟、整形和钢轨、道岔打(铣)磨、作业检测等。
        第3.2.2条大型养路机械维修作业天窗时间,普速线路每次应不少于180min,高速线路每次应不少于240min。
        第3.2.3条大型养路机械的驻地与作业地段的距离,普速线路不宜超过25km,高速线路不宜超过50km(视线路区间确定)。
        第3.2.4条维修作业一般要求
        一、作业计划由工务段(含桥工段、高铁工务段,以下同)负责申请,无缝线路地段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应避开高温时段,作业轨温应符合铁路线路修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作业命令下达后,大型养路机械按规定进入封锁区间。大型养路机械在封锁区间内作业时,各机械间隔不得小于l0m。
        三、步进式捣固车的捣固频次不宜超过18次/min,连续式双枕捣固车的捣固频次不宜超过22次/min,连续式三枕捣固车的捣固频次不宜超过20次/min,其他机型捣固车捣固频次按产品性能及作业要求掌握;动力稳定车的作业速度应控制在0.8~1.8km/h,配砟整形车的作业速度应控制在2~5km/h。各车应形成流水作业,确保作业后的线路迅速得到稳定。
        四、双线区段邻线未封锁,且线间距不足4.2m时,配砟整形车靠邻线一侧的侧犁禁止作业;线间距不足4.9m时,边坡清筛机在两线间的工作装置不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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