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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0月25日


        第4.6.9条清筛机作业中,应严格遵守各道工序启动与停机的顺序。非正常停机后需要重新启动时,需先清除污土带上堆积的污土与道砟(电气化区段需停电),避免满负荷启动机器。在收放左右导槽时严禁下方钻入人员。
    第4.6.10条严禁非机组人员扳动大型养路机械各种操作手柄、紧急按钮等装置.  
    第七节保养检修安全
        第4.7.1条大型养路机械在作业前后的保养工作应在驻地停留线上进行。保养时应
    采取防溜措施,按规定防护。
        第4.7.2条保养工作应分工进行,注意相互配合与协调,穿好防护服、戴好安全帽。当进入车体内擦拭机器或调整更换零部件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注意防止磕碰头部和手脚。
        第4.7.3条需要登踏车体上部时,电气化区段应申请办理接触网停电手续,手要紧握扶手,挂好安全带,不得穿带钉鞋或塑料底鞋登高。
        第4.7.4条  登高人员与车下人员同时作业时,尽量避免垂直上下作业,遇特殊情况时,上部人员应防止物件下落击伤他人,下部人员也应避开有危险的位置。
        第4.7.5条加注燃油时,应注意防火,严禁在油箱附近及加油作业中吸烟。
        第4.7.6条严禁在车上或附近使用明火,必须就地使用电焊或气焊时,应尽量远离油箱,并应准备足够的灭火器具,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
        第4.7.7条在作业现场处理临时故障时,应采取防溜措施,视情况停止发动机运转、关闭电源,并在邻线一侧设专人防护。在检修人员清除故障部位及轨面油脂并全部撤离至安全区后,方准重新启动发动机。
        第4.7.8条在现场拆卸较大零部件时,应根据拆装的条件事先制定安全措施,防止砸伤手脚,损坏机件及影响行车安全。
    第4.7.9条使用过的油脂及棉线应妥善保管,严禁乱扔乱放,以防发生火灾。
    第4.7.10条返回基地检修时,在布置检修工作的同时,应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当拆卸较大或较复杂的零部件时,技术人员应在场指导,严禁蛮干。
        第4.7.11条需要在库内动车时,应检查并确认各工作装置的位置正确、车上车下无障碍物,就位后应放置止轮器防溜。
        第4.7.12条使用起重机械吊装物件时,应由专人指挥,吊车司机与司索工应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捆、挂应牢固平稳,起落应缓慢,严禁吊钩下站人。
        第4.7.13条使用叉车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有操作证方能上岗驾驶。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装卸物件应起落平稳,严禁在车间内高速行驶。
        第4.7.14条使用架车机或千斤顶架车时,应有专人指挥,步调一致,同起同落,防止受力不均造成偏斜。支撑物应牢固可靠,支撑物的承载能力必须大于被支撑物的重量,其所在地面应坚硬无下沉。用枕木垛时,应搭成井字形,并用扒钉固定。
        第4.7.15条各种试验设备应由专人负责保养与使用,使用规则与技术要求应明文写出并挂在设备附近的墙上,以利提醒和监督。
        第4.7.16条清洗配件一般使用清洗剂,清洗油槽应有铁盖。清洗过的废油及各种油脂、线头应妥善处理,不准随意泼洒或丢弃。使用刺激性或有毒化学溶剂时应在室外或通风环境良好时进行,并做好防护。
        第4.7.17条检修库内应按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并严禁运用明火。需使用电焊或气焊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由相应人员在场监督。
        第4.7.18条在检修、保养带有回转输送带的大型养路机械后,必须将回转输送带可靠落位、锁定后,方准进行调车作业或连挂运行。
        第4.7.19条每天工作结束后必须清扫保养检修现场,清理油脂及易燃物,按要求清点各种工、机具。
        第八节  作业驻地安全
        第4.8.1条机械段应选派胜任人员负责作业驻地巡守工作,巡守人员在岗期间严禁擅离职守。
        第4.8.2条机械段应建立严格的巡守人员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应对设备及备品进行全面检查并填写交接记录。
        第4.8.3条巡守人员当班时应严格遵守巡视制度,做到定时、定点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4.8.4条巡守人员在巡视时,不得在邻线道心或枕木头上行走与坐卧,跨越邻线时应注意嘹望,夜间应有照明以防跌倒摔伤。
        第4.8.5条各种车辆在无人时应锁好车门,防止车上设备或物品丢失。
        第4.8.6条停留车辆两端的防溜设施及防护红牌(夜间为红灯)由巡守人员负责安放与撤除。
        第4.8.7条作业驻地应确保存放油品的安全。存放的油品与辅属车辆间应按规定保持距离,设置安全隔离措施,并加强人员巡守。
        第4.8.8条转移至新驻地时,应事先根据驻地站情况选定职工上下班及人员行走安全通道,竖好安全警示牌。严禁邻线开门上、下车。
        第九节  应急管理
        第4.9.1条铁路局、机械段应结合大型养路机械运用情况,制定应急处置管理办法、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专家库。
        第4.9.2条应急处置工、机具实行“定人、定置”管理,不得挪作它用,缺损或遗失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充到位。
        第4.9.3条大型养路机械成组作业应至少配备一套液压起复设备,每台设备配备人字形复轨器一套、止轮器四个、手拉葫芦(不小于3吨)两个、枕木头及撬棍若干等用于脱轨及工作装置复位的应急救援起复设备,所有设备必须状态良好。
        第4.9.4条铁路局应每年至少组织棿未笮脱坊涤逼鸶囱萘罚菔导时浠榭黾笆弊芙幔薅┩晟朴痹ぐ浮?
第4.9.5条机械段应定期对机组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每个机组应每月进行一次故障应急处置实作演练,按应急处置预案规定步骤、方法逐项开展,提高故障应急处置能力,同时运用新装备、新技术不断优化和完善细化应急处置预案。
   
    第五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5.0.1条担任大型养路机械运行司机和作业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技能鉴定、考试考核,取得大型养路机械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5.0.2条驾驶大型养路机械的运行司机必须取得大型养路机械驾驶证。实习或学习驾驶大型养路机械的人员,必须在大型养路机械运行司机指导和负责下,按相应申请考试机型进行实际驾驶操作训练。
        第5.0.3条持有大型养路机械驾驶证的人员每年应按规定参加资格年鉴工作,鉴定不合格者,不准驾驶大型养路机械。
        第5.0.4条运行司机需要转换驾驶车型的,应由机械段按照转驾车型的技术性能、运行特点、装运要求进行培训后,方可担当驾驶工作。
        第5.0.5条大型养路机械运行期间,运行司机必须按日填写《大型养路机械运行日志》(见附件14),详细记录设备运行情况。
        第5.0.6条大型养路机械实行定人、定机使用制度。作业司机应按取得的岗位资质操作设备。未经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作业司机不得跨机型操作。
        第5.0.7条每台大型养路机械应设司机长、运行司机、作业司机等岗位;每个维修车间或大修车间应配备机械工程师、电气工程师、机械师和指导司机;钢轨打磨机组还应设专职的粉尘清理人员。
        第5.0.8条大型养路机械机组人员为:三枕捣固稳定车6人,双枕捣固车5人,道岔捣固车6人,动力稳定车3人,配砟整形车3人,边坡清筛机7人,48头钢轨打磨列车8人,96头钢轨打磨列车12人,道岔打磨车6人,钢轨铣磨车7人,路基处理车20人,大修列车17人,清筛机9人,道岔清筛机9人,带式物料运输车1人,焊轨车5人,高精度测量车5人。具体定员标准由铁路局按照生产、轮休和各种预备率的需求确定,并根据生产实际优化调整劳动组织。新型车机组人员按车型岗位需要配置。
        第5.0.9条在高速铁路上运行和作业,机组人员必须经过高速铁路基本知识、行车规章、施工(维修)管理办法等内容的理论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5.0.10条大型线路机械司机应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对健康状况确实不宜担任大型养路机械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其岗位。
        第5.0.11条  机械段应配备技术教育人员,负责机组人员的日常技术教育工作
   
    第六章   油料及配件管理
   
        第一节  油料管理
        第6.1.1条机械段应设专职化验员,按要求对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的液压油、润滑油类等各种石油类及电解液、冷却液等进行质量检验。
        第6.1.2条化验人员应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必要的物理、化学及机械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认真的人员担任。
        第6.1.3条化验人员的职责是:
        一、对新购进的液压油、润滑油类等进行质量检验。
        二、对储存的油料定期进行检验。
        三、按要求对使用中的润滑油类定期进行油质检验,为换油提供科学依据。
        四、定期使用光谱仪、铁谱仪、污染度测试仪等对使用中的润滑油类等进行监测,对机械的磨损及运行情况进行诊断,掌握机械的技术状态,提出修理建议。
        五、按要求对机械所使用的电解液、冷却液等进行质量检验。
        六、掌握机械各运动部件和传动系统的磨耗、润滑情况及柴油机积炭等运用状态,针对液压油、润滑油类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七、对机组人员及维修人员进行科学加注润滑油类方法的指导。
        八、检查指导机组人员定期取采油样作业。
        九、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采用新技术和新油料。
        第6.1.4条对新购进的液压油、润滑油类,应由材料部门采集油样,及时交化验人员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入库和发放使用。检验方法和质量指标执行石油产品化验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6.1.5条库存液压油及其他油脂每半年进行一次质量检验,其检验项目、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同于新油。
        第6.1.6条对新购进的润滑油类,在使用之前应进行清洁度检验,其清洁度等级应符合相应机械的使用要求,并应使用专用的加油设备,防止加油过程污染。
        第6.1.7条对使用中的液压油等应定期监测其颗粒度、黏度、水分、闪点和pH值超过规定者应及时予以过滤或更换。
        第6.1.8条对使用中的柴油机润滑油的黏度、闪点、水分、机械杂质、pH值、酸值应定期进行化验。增压柴油机除上述项目外,加做碱值(不做酸值)。
        第6.1.9条柴油机润滑油、液压油等经化验部门检验不合格时,方可进行更换。
        第6.1.10条油料必须设专库存放,库房应通风、干燥,符合防火安全的要求。
        第6.1.11条加注柴油时,必须经装有200目滤芯的过滤器过滤。
        第6.1.12条油料入库后,应妥善保管,防止混杂和污染。储存油料的器皿应清洁并加盖,不得露天存放。
        第6.1.13条油库内必须配备标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油库管理人员应加强油料的计量管理,发放油料时应做好记录,并定期对发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6.1.14条机械段必须采购和使用符合规定牌号、质量合格的油料,变更牌号时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并经段总工程师批准。
        第6.1.15条对回收的废油,机械段必须分类用专用油桶存放,且油桶上必须有明显标志。
        第6.1.16条机械段应加强油料的消耗管理,做好日常油料消耗记录,根据机械运转台时计算月、年的油料消耗定额,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使之接近实际消耗。
        第6.1.17条抽取、加注油料时,应使用专用加注设备和容器,严禁混用。
        第二节  配件管理
        第6.2.1条使用大型养路机械配件应具备高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耐久性性能,以提高大型养路机械少维修、免维修的程度,满足方便检修,通用互换要求。
        第6.2.2条各级大型养路机械管理部门应加强大型养路机械配件管理工作,做好配件的采购、修复及其供应工作。
        第6.2.3条大型养路机械各总成及部件按其质量特性,对整机行车安全、使用安全和作业性能的影响程度,分为A类配件、B类配件和C类配件。A类配件是指其质量特性不合格有可能对大型养路机械运行、使用造成重大安全影响或导致作业性能丧失的零部件;B类配件是指其质量特性不合格有可能对大型养路机械运行、使用造成较大安全影响或导致作业性能显著降低的零部件;C类配件是指除A、B类配件以外的其它零部
        第6.2.4条机械段应根据大型养路机械数量和需要,对检修难度较大、检修时间较长、检修费用较高的总成大部件,如柴油机、变速箱、液力机械变速箱、捣固装置、稳定装置、车轴齿轮箱、轮对、分动箱、发电机组等,按需要储备,并实行总成互换修。
        第6.2.5条机械段应积极反馈运用情况,促进整机造修和配套企业不断提高大型养路机械配件质量、配件供应能力及售后服务水平。
        第6.2.6条大型养路机械的配件应设专库存放。库房应明亮,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和防火设施,保持干燥、清洁,并配备足够的货架和一般常用的计量检验工具。
        第6.2.7条配件的储备应以成品为主,并根据设备的数量和技术状态以及年度检修计划制定合理的库存量。
        第6.2.8条配件库应设专人管理。管库员应具有一定的技术基础知识和物资管理知识,了解大型养路机械的构造和性能,熟悉各类配件的存放方法。
        第6.2.9条配件入库必须按装箱单进行清点,并建立账卡。存放配件时,应根据其体积、重量、材质、性能要求及型号等合理分类和存放,并设置料签。
        第6.2.10条管库员应经常检查和循环盘点库存配件,每月不得少于物资管理规定的自点率,确保账、卡、物相符;应按月填报配件库存动态表,以便于设备技术管理人员及时提报配件采购计划,合理使用配件购置费用。
        第6.2.11条配件发放时,应严格执行如下规定:
        一、检查物资的数量、质量、包装等是否齐备完好;检查领、发料凭证是否正确无误;检查应附技术证件和有关单据是否齐全。
        二、实物与账卡相核对;账卡与发料凭证相核对;发料凭证与发放实物相核对。
        三、一般配件必须经有关技术人员签认,较大部件必须经主管领导签认方可领取,做到领发料手续齐备。
        第6.2.12条领取配件时,应注明机械设备编号、配件名称、型号、图号、规格、数量及领取日期,以便进行分类统计和单机核算,并以此总结消耗规律。
        第6.2.13条机械段应积极开展修旧利废活动。对经修复能够再用的零配件,应建立旧件回收制度,坚持以旧换新。对回收的废旧零部件必须经技术人员检查并出具检验手续,管库员据此填写入库状态档案,并将其分门别类,妥善保管。
        第6.2.14条用于日常维修保养的随车配件应严格控制在低值易耗件的范围内。管库员应按机械台数逐一建立台账。消耗后,由司机长按规定手续领取补充。对随车配件应严加管理,防止损坏和丢失。
        第6.2.15条领取配件时,必须由领料人填写领料单,并按第6.2.11条的规定进行签认。配件更换情况,必须由司机长及时整理,并按期填写《大型养路机械备件消耗月报》(见附件15),由车队审核后报段。
        第6.2.16条对更换下来的重要零部件,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后方可报废。
        第6.2.17条对选用的国产代用件、自制的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的配件,其技术性能指标必须达到原件的规定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分类别验收认证后方可装车使用。
   
    第七章   委托作业管理
   
        第7.0.1条铁路局大型养路机械为委托作业的铁路局或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或路外单位大型养路机械为委托作业的铁路局提供大型养路机械施工的,按委托施工管理。大型养路机械所属方为承担方,委托作业的铁路局或工程建设单位为委托方。
        第7.0.2条委托方和承担方应根据大型养路机械施工计划,商定所需大型养路机械种类和设备数量。承担方为铁路局时,其使用的设备种类和数量需报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工务部)备案,用于局管内工程建设的大型养路机械由铁路局自行掌握。
        第7.0.3条委托作业应由出发地所属铁路局发挂运电报,主送双方及沿线铁路局有关部门和单位,抄送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工务部、调度部);铁路总公司安排委托作业的大型养路机械由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发挂运电报。
        第7.0.4条委托路外大型养路机械承担铁路局作业时,承担方应在大型养路机械出发地铁路局办理过轨运行手续;到达委托作业地后,由属地铁路局组织对大型养路机械的技术状态检查,合格后出具准予作业临时运行证明。作业期超过1年的,属地铁路局应对大型养路机械组织年鉴并发放作业运行证明。
        第7.0.5条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前,由委托方和承担方指定的单位完成委托作业合同和安全协议签订。委托作业计划由委托方和承担方双方协商确定。
        第7.0.6条大型养路机械在委托方管内自轮运行时,委托方应向承担方提供有关区段列车运行监控数据、无线列调频率、列车信号制式等与行车有关的技术资料,同时委托方负责安排带道司机。
        第7.0.7条承担方附属车辆在委托方管内运行的技术检查由委托方负责。
        第7.0.8条委托方应向承担方提供与大型养路机械有关的行车、作业、安全等规章制度,承担方应制定和完善在委托方作业的各项措施和办法。施工作业过程中因机械故障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担方负责。
        第7.0.9条委托方负责组织主持召开施工协调会和技术交底会,协调和明确施工组织、作业方案、行车组织方案、重点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配合单位的安全责任及配合任务,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发布。
        第7.0.10条委托方负责为承担方大型养路机械及附属车辆停靠车站提供便利,无偿提供停留股道,协助解决燃油就近供给及接水、接电、通信联络等生产、生活问题。
        第7.0.11条委托方应在天窗时间、机械返回驻地运行、转场衔接、作业配合等方面为承担方创造条件。委托方对承担方驻地的安全保卫提供协助。
        第7.0.12条在承担方为委托方提供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期间,由委托方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配合作业要求。
        第7.0.13条需夜间作业时,承担方和委托方配合单位应自备各自所需的照明设备。
        第7.0.14条作业中,由委托方和承担方共同对作业线路进行检查,确认线路质量达到验收标准后,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第7.0.15条工程建设调用大型养路机械对线路进行整治,线路作业条件应满足本规则第4.5.20条规定。
        第7.0.16条作业结束后,承担方和委托方应及时进行费用清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8.0.1条铁路局应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报铁路总公司备案。
    第8.0.2条本规则由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8.0.3条本规则未定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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