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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标准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07日


        6.14.4 当基坑深度超过6米,又不能按照标准放坡时,可选用单支点和多支点的支护结构。支护结构的选型应考虑结构的空间效应和基坑特点,选择有利支护的结构型式。
        支撑安装必须按设计位置、要求进行,施工过程严禁随意变更。支撑的安装和拆除顺序必须与设计工况相符合,并与土方开挖和主体工程的施工顺序相配合。分层开挖时,应先支撑后开挖;同层开挖时,应边开挖边支撑。支撑拆除前,应采取换撑措施,防止边坡卸载过快。
        6.14.5 从事石方爆破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按照批准的允许经营范围并严格遵照爆破作业的相关规定进行。
        6.14.6 人工挖孔桩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⑴ 人工挖孔桩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施工许可证,应由熟悉人工挖孔桩施工工艺、具有相应资格、遵守操作规定、并经过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挖孔。
        ⑵ 开挖桩孔应自上而下逐层进行,挖一层土及时浇筑一节混凝土护壁,严禁一次性超深挖孔、混凝土护壁一次浇铸。
        ⑶ 孔口应设安全盖板,孔口周边1米范围内不得有堆土和其他堆积物。井内照明应用安全矿灯或12V防爆灯具。
        ⑷ 每次下井作业前应检查井壁和抽样检测井内空气,当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时,应进行处理和用鼓风机送风。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6.14.7 水电工程的土石方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 作业区应有足够的设备运行场地和施工人员通道。
        ⑵ 悬崖、陡坡、陡坎边缘应有防护围栏和明显警告标志。
        ⑶ 施工机械设备颜色鲜明、灯光、制动、作业信号、警示装置齐全可靠。
        ⑷ 凿岩钻孔宜采湿式作业,干式作业必须有捕尘装置。
        ⑸ 在高边坡、滑坡体、基坑、深槽及重要建筑物附近开挖,应有可靠的防坍塌的安全防护监测措施。
        ⑹ 土石方填筑坡面碾压、夯实作业时,应设置边缘警戒线。设备、设施必须锁定牢固,工作装置应有防脱、防断措施。
        ⑺ 水下土石方填筑:截流填筑应设置水流流速监测设施;向水下抛掷石块、石笼的起重设备,必须锁定牢固,人工抛掷应有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和应急施救预案。
        ⑻ 隧洞口施工: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应及时清理洞脸和锁口。在洞脸边坡外侧应设置挡渣墙或积石槽,或在洞口设防护棚,其顺洞轴向伸出洞外长度不小于5米;洞口以上边坡和两侧岩壁不完整时,应采用喷锚支护或砼永久支护。
        ⑼ 洞内施工:松散、软弱、破碎、多水等不良地质条件下施工,对洞顶、洞壁应采用锚喷、预应力锚锁、钢木构架或砼衬砌等围堰支护措施;当地质构造复杂、地下水丰富的危险地段和洞室关键地段,应根据围岩监测系统设计和技术要求,设置必要的监测仪器;进洞深度大于洞径5倍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凿岩钻孔必须采用湿式作业,爆破后有降尘设施;定期检测粉尘、噪声、有毒气体。
         临边和洞口防护
        6.15.1 工作边沿无维护设施或维护设施高度低于800毫米时,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如: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拦板的阳台及楼梯段,框架结构各层楼板尚未砌筑维护墙的周边,坡形屋顶周边以及施工升降机与建筑物通道的两则边等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归结为一句话叫做“有边必有栏”。
        6.15.2 在现场所有平面上的孔与洞口上必须设有临时或永久的孔洞盖板,盖板的强度必须经过计算,满足安全要求;对较大的孔洞周边或不宜设置盖板的孔洞可用栏杆封闭,但要用可靠措施防止孔洞坠物。包括因施工工艺形成的深度在2米及以上的桩孔边、沟槽边和因安装设备、管道预留的洞口边等。墙面处的竖向洞口(如电梯井口、管道井口),应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归结为一句话叫“有孔必有盖、或有孔必有栏”。
         攀登作业
        6.16.1 用于登高的攀登的设施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攀登用具必须牢固可靠。
        6.16.2 大量人员上下的垂直交通,除采用电梯外,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设置马道,人员从马道上下,不得攀登脚手架以及任意利用升降机架体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上下。
         脚手架
        6.17.1 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脚手架使用管理制度。各种脚手架应根据建筑施工的要求选择合理的构架形式,并制定搭设、拆除作业的程序和安全技术措施,当搭设高度超过免计算要求的搭设高度时,必须按规定进行设计计算。脚手架在搭设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中必须遵守搭设规定,使用前必须进行验收和使用安全交底,使用中加强监督检查。
        6.17.2 对脚手板的使用要求:
        ⑴ 木脚手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板宽宜为200~300mm,两端应用镀锌钢丝扎紧。材质不得低于国家Ⅱ等材标准的杉木和松木,且不得使用腐朽、劈裂的木板。
        ⑵ 竹串片脚手板就使用宽度不小于50mm的竹片,拼拉螺栓间距不得大于60mm,螺栓孔径与螺栓应紧密配合。
        ⑶ 各种形式金属脚手板,单块重量不宜超过0.3kN,性能应符合设计使用要求,表面应有防滑构造。
        ⑷ 脚手板必须按脚手架宽度铺满、铺稳,脚手板与墙面的间隙不应大于200mm,作业层脚手构的下方必须设置防护层。脚手板的两端必须同支撑杆进行牢固绑扎,防止出现探头板。
        6.17.3 脚手架搭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结构用脚手架禁止用木脚手架或竹脚手架作为支撑;砌筑用脚手架、安装用脚手架、装修用脚手架可以用木手架或竹脚手架,但脚手架材料钢木杆件不得混用。
        ⑵ 不论是采用那种脚手架形式,脚手架必须是双排以上,单排脚手架禁止使用。
        ⑶ 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规定要求。立杆、水平杆、斜撑或剪刀撑材质、直径、间距等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一般情况下,最大间距不得大于2米。
        ⑷ 结构、砌筑、装修、安装用脚手架的外皮架应沿全高设置纵向和横向剪刀撑,纵向剪刀撑于水平面夹角不得大于60度。
        ⑸ 结构、砌筑、装修、安装用双排或多排脚手架,必须及时与混凝土框架或墙体进行可靠拉结,不能进行可靠拉结时应用杆件支撑,或用钢丝绳与地面固定点拉结,防止脚手架倾倒。特别注意砌筑、装修、安装用脚手架上的堆载不得规定要求。
        ⑹ 在通道上的砌筑、装修、安装脚手架,首层水平杆的高度一般情况为2米,以方便行走。通道外可适当加强。通道上方有人作业处应采取隔离措施。
        ⑺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架体结构和附着支撑结构应进行设计计算。荷载标准值应分别按使用、升降、坠落三种状况确定。
        ⑻ 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按要求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填充闭严密,脚手板底部应用安全平网及密目网双层网兜底,脚手板与建筑物的间隙不得大于200mm。单跨或多跨提升的脚手架,其两端断开处必须加设栏杆并用密目网封严。
        ⑼ 附着升降脚手架组装完毕后应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升降作业。且每次升降到位,架体固定后,必须进行交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时,方可继续作业。
        J.附着脚手架在升降、使用时,附着体结构强度必须达到要求,禁止在结构体强度未达到使用强度前强行进行升降和使用。
         焊接作业
        6.18.1 电焊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电焊机露天放置应有防雨设施。每台电焊机应有专用开关箱,使用断路器控制,一次侧应装设漏电保护器,二次侧应装设空载降压装置。焊机外壳应与PE线相连接。
        ⑵ 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超过5米,且不应拖地,与焊机接线柱连接牢固,接线柱上部应有防护罩。
        ⑶ 焊接电缆应使用防水橡皮护套多股铜芯软电缆,且无接头,电缆经过通道和易受损伤场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严禁使用脚手架、金属栏杆、钢筋等金属物搭接代替导线使用。
        ⑷ 焊工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操作,并按规定穿工作服、绝缘鞋、戴手套及面罩。
        ⑸ 大型电焊作业宜进行隔离,设置电焊防护屏,屏高不低于1.8米。
        ⑹ 焊接现场配备足够的通风、排烟设施,有害烟尘浓度应符合规定。
        ⑺ 高处焊割作业点的周围及下方地面上火星所及的范围内,应彻底清除可燃、易爆物品并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6.18.2 气焊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严禁氧气瓶和其它可燃气瓶(如乙炔、液化石油等)同车运输和在一起存放。
        ⑵ 氧气瓶距明火应大于10米,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尽,应留有0.1Mpa以上的余压。
        ⑶ 夏季应防止爆晒,冬季当瓶阀、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发生冻结时可用热水解冻,严禁用火焰烘烤。
        ⑷ 气焊作业应使用乙炔瓶,不得使用浮筒乙炔罐。乙炔瓶存放和使用必须立放,严禁卧放。乙炔瓶的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夏季应防止爆晒,冬季发生冻结时,应采用温水解冻。
         垂直运输机械
        6.19.1 各类垂运输机械的安装及拆卸,应由具备相应承包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其工作程序应严格按照原要械图纸及说明书规定,并根据现场环境条件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水电工程中使用的门式、塔式、桥式、塔式、塔带式、缆式运输设备的安装、运行、拆除作业等,除应遵守本节要求外,还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DL5162-2002)等有关规程、规范。
        6.19.2 转移工地重新安装的垂直运输机械,在交付使用前,应按有关标准进行试验、检验并以各安全装置的可靠及灵敏度进行测试,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试验资料应纳入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6.19.3 垂直运输机械的基础必须能承受工作状态的和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载荷,并应满足起重机稳定性的要求。
        6.19.4 除按规定允许载人的施工升降机外,其它起重机严禁在提升和降落过程中载人。
        6.19.5 司机及信号指挥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6.19.6 必须按照垂直运输机械出厂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使用条件正确操作,严禁超载作业或扩大使用范围。
        6.19.7 作业中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交给非本机的司机操作。工作结束后应将所有控制手柄扳至零位,断开主电源,锁好电箱。
        6.19.8 维修更换零部件应与原垂直运输机械零部件的材料、性能相同;外购件应有材质、性能说明;材料代用不得降低原设计规定的要求;维修后,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试验合格;机械维修资料应纳入该机设备档案。
        6.19.9 塔式起重机安装与拆卸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轨道铺设,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和说明书进行。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应对路基及轨道进行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⑵ 安装及拆卸作业前,必须认真研究作业方案,严格按照已审批同意的作业方案程序分工负责,统一指挥。顶升作业必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
        ⑶ 安装塔式起重机必须保证安装过程中各种状态下的稳定性,必须使用专用螺栓,不得随意代用。
        ⑷ 塔式起重机附墙杆件的布置和间隔,应符合说明书的规定。当塔身与建筑物水平距离大于说明书规定时,应验算附着杆的稳定性 ,或重新设计、制作,并经技术部门确认,主管部门验收。在塔式起重机未拆卸至允许悬臂高度前,严禁拆卸附墙杆件。
        ⑸ 塔式起重机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及说明书规定,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幅度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回转限制器、行走限位开关及夹轨器等安全装置。
        6.19.10 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塔式起重机作业前,应检查轨道及清理障碍物;检查金属结构、连接螺栓及钢丝绳磨损情况;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空载运转,试验各机构及安全装置并确认正常。
        ⑵ 塔式起重机作业时严禁超载、斜拉和起吊埋在地下等不明重量的物体。
        ⑶ 吊运散装物件时,应制作专用吊笼或容器,并应保障在吊运过程中物料不会脱落。吊笼或容器在使用前应按允许承载能力的两倍荷载进行试验,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
        ⑷ 吊运多根钢管、钢筋等细长材料时,必须确认吊索绑扎牢靠,防止吊运中吊索滑移物料散落。
        ⑸ 两台及两台以上搭式起重机之间的任何部位(包括吊物)的距离不应小于2米。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调整相临塔式起重机的工作高度、加设行程限位、回转限位装置等措施,并制定交叉作业的操作规程。
        ⑹ 轨道式塔式起重机的供电电缆不得拖地行走;沿塔身垂直悬挂的电缆,应使用不被电缆自重拉伤和磨损的可靠装置悬挂。
        ⑺ 作业完毕,塔式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起重臂转到顺风方向,并应松开回转制动器,起重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
        6.19.11 施工升降机(人货两用电梯安装与拆卸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施工升降机处于安装工况,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GB10053及说明书的规定,依次进行不少于两节导轨架标准节的接高试验。
        ⑵ 施工升降机导轨架随接高标准节的同时,必须按说明书规定进行附墙连接,导轨架顶部悬臂部分不得超过说明书规定的高度。
        ⑶ 施工升降机吊笼顶部应装设安全开关,当人员在吊笼顶部作业时,安全开关应处于吊笼不能启动的断路状态。
        ⑷ 有对重的施工升降机在安装或拆卸过程吊笼处于无对重运行时,应严格控制吊笼内载荷及避免超速刹车。
        ⑸ 施工升降机安装或拆卸导轨架作业不得与铺设或拆除各层通道作业上下同时进行。当搭设或拆除楼层通道时,吊笼严禁运行。
        ⑹ 施工升降机拆卸前,应对各机构、制动器及附墙进行检查,确认正常时,方可进行拆卸工作。
        6.19.12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及说明书规定,施工升降机应安装限速器、安全钩、制动器、限位开关、笼门联锁装置、停层门(或停层栏杆)、底层防护栏杆、缓冲装置、地面出入口防护棚等安全防护装置。
        6.19.13 凡新安装的施工升降机,应进行额定荷载下的坠落试验。正在使用的施工升降机,按说明书规定的时间(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额定荷载的坠落试验。
        6.19.14 施工升降机操作、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每班使用前应对施工升降机金属结构、导轨接头、吊笼、电源、控制开关在零位、联锁装置等进行检查,并进行空载运行及制动器试验。
        ⑵ 施工升降机额定荷载试验在每班首次载重运行时,应从最低层开始上升,不得自上而下运行,当吊笼升高离地面1~2米时,停机试验制动器的可靠性。
        ⑶ 施工升降机吊笼进门明显处必须标明限载重量和允许乘人数量,司机必须经核定后,方可运行。严禁超载运行。
        ⑷ 施工升降机司机应按指挥信号操作,作业运行前应鸣声示意。司机离机前,必须将吊笼降到底层,并切断电源锁好电箱。
        ⑸ 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不得任意拆检调整,应按规定的期限,由生产厂或指定的认可单位进行鉴定或检修。
        6.19.15 物料提升机应有图纸、计算书及说明书,并按相关标准进行试验,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6.19.16 物料提升机设计、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物料提升机的结构设计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有关规定。
        ⑵ 物料提升机设计提升机结构的同时,应对其安全防护装置进行设计和选型,不得留给使用单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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