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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5月0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更好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和更好的消除施工建设中的安全隐患,促进我项目施工任务计划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项目所编制项目管理办法相关法规、规定,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项目范围内职工、合同工、农民工。
        第二章  奖励
        第三条 根据我项目管理文件中安全生产奖罚办法中相关规定,凡坚持原则,遵章守纪避免了事故发生,挽回经济损失的有功人员,遇重大事故积极参与抢救,减少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由项目经理部审批给予奖励。
        第四条 每季度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队伍)和个人,并分别给予通报表彰。项目经理部在进行年终总结评选先进时,同时进行安全生产先进评比。
        第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队伍)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国家、华达公司、业主、监理处及各上级颁发的各项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在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和现代化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的创造和成绩。
        第六条 个人评选条件:
        (1) 各部门(队伍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责,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法规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坚持“五同时”成绩突出者。
        (2) 在安全生产中有重大革新、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有明显效果者。
        (3) 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勇于探索制止他人违章,积极主动解决所属部门(管辖范围)不安全隐患有贡献者。
        (4)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发现重大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者。
        (5) 专职或兼职技安人员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权,成绩突出者。
        第七条 奖励标准:
        先进部门(队伍)奖励1000-2000元;先进个人奖励500-1000元。
        第三章  惩罚
        第八条 凡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惩罚如下:
        (1)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并取消其当年评先的资格;
        (2) 对事故发生部门(队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罚款1000元,实行安全生产否决权,取消该部门(队伍)当年先进部门的资格。
        第九条 凡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对该部门(队伍)负责人罚款1000-20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800-1500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之事故的,追究部门(队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从重罚款。
        (1) 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执行的;
        (2) 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3) 不参加安全技术教育,或不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而上岗操作的;
        (4) 由于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的;
        (5) 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规范的;
        (6) 未执行施工计划与安全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追究事故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从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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