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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制浅述

作者:王宏旗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22日

责任制是指各项工作由专人负责,并明确规定责任范围的管理制度。开展任何工作,无论是设置合理的组织结构,还是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中心问题是要解决任务分工和权力分配的问题,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效能,实现最佳效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而要使任务分工和权力分配落到实处,必须建立和健全严格而科学的责任制。列宁曾经说过,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定的人对所管理的工作完全负责。邓小平同志也明确指出,恢复和健全规章制度,关键是建立责任制。

    消防工作也是如此,落实责任制不仅是多年消防管理工作的有效做法,也是众多火灾当中暴露出的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据有关部门分析,近10年来全国共发生火灾数十万起。从火灾的直接原因看,80%以上是由于违章用火、用电、用气及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引起的。深层次地剖析原因,主要是一些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淡薄;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明确、不具体、不落实;相当多的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管理、侥幸心理严重、违章冒险作业等,最终酿成重特大火灾事故。大量事实证明:尽管火灾事故频发的原因是很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是许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没有树立起来,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真正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流于形式。

    对于消防安全责任制,我们进行了多年的尝试和努力。198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细则就明确规定“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并严格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1998年,消防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在天津召开了现场会,其基本精神也是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具体体现。“谁主管,谁负责”对消防工作而言,就是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法人受权负责某项工作的领导人,要对自己主管工作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各班组负责人以及每个职工都要对自己管辖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1990年,北京市制定了《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更加详细具体地确定了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并要求单位内部建立逐级防火责任制度。1998年,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第二章“火灾预防”中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六条消防安全职责和重点单位需要加强的四条消防安全责任。2001年,公安部颁布实施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其核心内容就是明确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各自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由此可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根本性、方向性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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