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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企业在生产方面的通用安全要求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13日

 1.地方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国务院令第302号《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明确指出,地方政府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应由政府主要领导出面,亲自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取缔非法的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制止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单位继续生产,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及时发现和取缔非法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的活动。对那些有合法资质的生产企业,也要进行全面安全整顿。整顿中采用安全评价或危险评估的方法,对厂址、布局、厂房、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进行全面的评价分析,凡是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或无法进行安全整改的,坚决予以关闭。
  
  2.主管部门应强化对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和安全技术教育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企业生产工人应纳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范畴。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特种作业是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工人的作业符合这一定义,而且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多数属于乡镇企业,技术力量较薄弱,有相当多的企业经营人安全法制观念淡薄,难以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落实。因此,有必要将烟花爆竹生产工人纳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范围,采取集中培训、统一考核的方法,取得操作证者才能上岗操作。
  
  3.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编制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对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编制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是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均有明确规定。特别是今年年初颁布的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该条例第六条指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有13项,其中第十项是“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第十一项是“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二项是“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中第8款也指出:“加快全国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国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由此可见,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编制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是高危企业必备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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