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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村镇居民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16日

 一、问题的提起

  多年来居民火灾在火灾损失中所占的份额逐渐上升,据2002年全国火灾统计,居民火灾损失已占火灾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三点五,2002年祖国香港居民火灾占火灾统计起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在实际工作中还难免有小火未报、未统计的情况。如此看来居民火灾同样不可忽视,做好居民防火安全也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同样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战略目标。不妨让我们做个粗略的计算。就城市居民火灾来说,如果一户三居室发生火灾,家中的财产损失至少在3-6万元以上,间接损失也在2万元以上。分别估算如下:

  1、固定家具损失按1万元;2、家用电器如冰箱、洗衣机、电视机、音像设备2万元;3、厨房灶具、炊具、橱具,等损失1万元;4、服装、被服鞋帽等损失也在2万元以上;5、照相机、微机、图书资料1万元;6、门窗、桌椅、灯具损失2万元;7、墙面、地面、顶部等屋面损失1万元。处理火灾及其遗留问题的时间耗费5人两个月时间,每人每月按2000元计算合计2万元;其中不包括人员的伤亡及其治疗的各种损失和火灾蔓延到邻居而带来的损失,以上仅以普通家庭为例,合计损失12万元。在农村发生火灾扑救不及时,轻则房屋及其财产烧毁,当日变穷,重则危急生命、殃及四邻。这是因为农村的建筑结构基本以砖木结构为主,耐火等级较低,向1984年哈尔滨道外区的居民大火;1999年11月1日石家庄某厂居民楼火灾均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失。如果说2002年全国火灾损失19.8亿的话,那么去年居民火灾的损失为19.8×33.5÷100=8亿元。8亿元是10万个大学生三年的费用!

  因此说:做好村镇居民、城市社区的火灾防范工作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村镇居民和城市社区防火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更是我们当代消防官兵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

  二、当前居民火灾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

  1、有关的安全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安全法规的制定落后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缺乏对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制约,政府及其部门在火灾防范、灭火救援抢险救灾方面的责、权、利不够明确。地方政府领导的升迁与经济效益挂钩密切,却与社会利益、安全利益结合较少,造成了许多地方政府领导重经济、轻安全。在安全工作的实际操作上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事实上,那一届政府工作报告中客观的报告和评价了自己在安全方面的作为?有许多代表会议没有吸收消防或安全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报告普遍存在的报喜不报忧,总结经验成绩多,总结缺点失误少,汇报困难多,开拓创新精神少,缺乏对安全工作的指导是造成火灾发生频繁的舆论和报告导向。有鉴于此2000年国务院制定了《重大责任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为补充法律的不足,于2002年通过了《安全生产法》,但是仍然没有规范公民个人、居民家庭、村镇组织、社区管理单位及基层群众组织如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活、生产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2、安全法规的宣传普及教育不够经常规范。全党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上来之后,国内国际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我国的消防事业以《标准化法》为基础,先后借鉴国内外的经验逐步起草,不断修订,逐步形成了有中国特点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如1956颁布的《消防监督条例》,198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了第一部《消防法》。自1984年以来我国消防界、科技界的专家学者先后编撰了GB16—87等几十部消防规范等和消防安全有关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划法》均有消防法规的体现。但是,由于安全法规、安全常识普及教育不够广泛、深入,广大的工人、农民、甚至知识分子和国家干部、政府领导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安全常识了解不够、知之甚少,造成许许多多的安全盲点,如村镇的建设规划很少向消防部门申报,只是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土地部门及其下属的乡镇一级业务机构操作自行规划、设计,几乎没有考虑消防的问题。还有部分我们的公安派出所将消防通道栽上铁桩子,锁上铁大门等堵塞消防车通行的违法做法,作为创建安全文明小区的先进经验。时至今日,还有相当多的公务员向消防官兵询问救火是否收费,很少了解火灾中的避难与逃生的方法。还有打工姐妹兄弟不懂安全操作方法就地丧身火海的如唐山1993年林西百货大楼火灾;2003年2月2日的哈尔滨天潭酒店火灾就很有代表性。第二:实践证明《消防法》的制定、颁布缺乏基层的普遍意见和充分确实的调查研究,质量不高,逻辑不够严谨,有着较大的局限性。如行政处罚前置条件过多;处罚约束机制和措施不够;政府的消防职责不够明确;没有形成对政府不作为的有效制约和监督。仍然未脱离计划经济条件下消防行政命令的管理模式。作为《消防法》的补充,公安部于2002年5月颁布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既公安部61号令。而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均不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比较确切的定格也只能称谓“城市居民社区和村镇”。其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严格意义上的区别和操作上的不同。做好城市居民社区及村镇的消防工作也不可能靠一道命令就能推得出去,而需要宣传、组织、发动等多种有效措施,去规划、实施、监督、落实。依靠法律的、行政的、走现代科学与村镇特点相结合的群众路线。填补这方面的空白不只是消防机构、公安机关一家的独角戏,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就意味着必须以立法的形式对城市居民社区、村镇的消防工作做出相应的法律、法定。建议在《消防法》修改中尽量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将这部分专列一章或一篇。用法律的形式确定管理机构,规定管理机构以及公民法人在履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方面的权利、责任、义务;规范法定公安机关及消防监督机构的责任、权利、义务;规范相关的土地、规划、建设、工商、设计、及施工单位的在落实消防法规方面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市场准入机制为突破口,审核建构筑物的合理合法性,督导村镇和城市社区组织建设好维护好相应的消防基础设施,配备必要的移动消防设备;从公民法人的消防常识入手引入上岗培训机制,作为劳动就业的前提条件,就象特种工种人员一样必须取得上岗消防资格才能就业。规范和明确居民在个体防火和社会救助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形成分工职责明确,管理规范,宣传监督到位,相互制约,协调联动,救助及时的现代消防管理监督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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