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2 分别检验
分别检验是对检材采用多种分析鉴定方法,通过各种指标的测定,从不同侧面对火灾物证进行分析鉴定的过程。火灾物证的分析鉴定几乎用上了所有的分析手段,包括化学分析、物理分析、近代仪器分析的各种方法。各种分析鉴定的结果是综合评断的客观依据, 因此分析鉴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分析鉴定时一般要采用目前公认的标准分析鉴定方法,并且要采用多种方法进行检验,以便相互验证,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2)为使分析鉴定结果更可靠,应做空白试验和对照试验等质量控制试验。
(3)要合理地使用检材,同一种检材要求尽可能多地检验几种物质,并且前一步试验不影响后一步试验的进行。
(4)样品不能一次用完,至少保留三分之一,以备复检。
5.3.3 比对检验
比对检验是将待检试样与标准试样在相同鉴定条件下,比较其痕迹特征或比较某些性能参数,以认定其同一性。在比对检验中要特别注意操作条件的一致,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可比性。
5.3.4 综合评断
根据各种理化检验结果,在对各种测试结果合乎逻辑解释的基础上,结合火灾现场情况做出综合鉴定结论,包括审查、评断和结论三部分。
5.3.4.1 审查
(1)审查所采用的分析鉴定方法可靠程度,哪些物质对分析鉴定有干扰,干扰物质是否已经除去,是否采用了多种分析方法,检验结果是否一致。
(2)审查全部的操作过程和操作条件是否正确。
(3)当检验结果是负性时,要审查检材用量是否够,提取的方法是否恰当。
(4)审查检验人的检验经验是否丰富,是否忽略了某些特殊现象。
5.3.4.2 评断
对检样和标样的外部特征的差异进行本质和非本质的评断。评断这种差异是由于不同品种反映出的不同特征,还是由于同一品种受外界条件的影响或使用过程中引起变化而反映出的差异。
火灾物证受到火作用后会发生组成、性质或表面现象的变化。因此,要分析判断发生的是本质的还是非本质的变化,检验结果是由本性反映出来的还是非本性反映出来的。
5.3.4.3 结论
结论用语应简明扼要,客观准确,不能模糊不清或模棱两可。
(1)“相同”。当检材与标样之间主要成分或主要特征一致,而其它一些外部特征的差异可根据案情做出合理的解释时,可作“相同”的结论。
(2)“不相同”。如果检材与标样之间的一个或几个主要特征存在本质的差异,即使外部某些特征偶尔相符,也要做“不相同”的结论。
(3)“同一”。如果检材与标样之间的成分、理化性质相同,其它的特征(如特殊的杂质、痕迹等)也相符时,可做“同一”的结论。如果考虑到火灾物证的组成十分复杂,某些偶然性难以排除时,可不做“同一”的结论,而做“一致”的结论。
(4)“检出”。若对检材的某一组分进行鉴定时,若检样与标样之间的理化性质相同,可做“检出某组分”的结论。
(5)“未检出”。对检材的某一组分鉴定时,若鉴定结果呈现“负性”,可做“未检出”的结论。并不能说那种组分一定不存在,很可能是该组分含量低或分析方法的灵敏度不够或有干扰等而未能检出。
6 火灾物证鉴定书
鉴定单位对火灾物证分析鉴定后要出具火灾物证鉴定书或火灾物证检验报告。火灾物证鉴定书是火灾事故调查的证据之一。主要内容包括绪论、检验、论证和结论四部分。
6.1 绪论
在绪论中写明收检日期,送检单位、送检人、简要案情、检材名称、种类、数量、提取方法,载体及包装,运输情况、鉴定目的和要求。
6.2 检验
写清检材和标样的形态、色质、大小、分析鉴定的步骤、方法、手段、数据等内容,并附特征图谱和照片。
6.3 论证
对检材呈现的特征、分析数据进行综合评断,论述结论的科学依据。
6.4 结论
在结论部分明确写出分析鉴定结果。
火灾物证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注明技术职称,并加盖“鉴定专用章”。将鉴定书连同图谱、照片交送检单位。送检单位或火灾责任方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应及时送上一级技术鉴定部门复核或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