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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的政府之责

作者:邓聿文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3月07日

北京密云灯展事故、吉林中百大火以及浙江海宁火灾,在不到10天的时间里,相继发生的这三起特大事故,以死亡130多人的代价,将过去隐藏在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公共安全问题,凸显在世人面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生产安全越来越重视,却相对忽略了公共安全。其实,这些年公共安全事故也发生了不少。特别是今年以来,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披露,截至2月15日,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特大事故28起,其中工矿企业仅1起,其余27起皆为消防、交通等公共安全领域事故。
公共安全事故的增多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关系。市场的本质是交换,市场经济越发展,人们对交换的需求就越多,于是,交往的半径就越大,参与的领域和事务就越多,公共生活的质量就越高,从而,对公共安全的需要也就越高。但是,这是以政府的管理职责到位为前提的。问题在于,公共安全不像企业生产安全那样,其责任主体只是企业,它一般涉及消防、交通、民政等多个部门的工作,需要各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和配合,显然,这是有成本的。而作为具有外部性的公共产品,公共安全只能由政府来提供。由于政府多年来更多地将资源配置给生产安全,从而也就造成政府在公共安全上的有效供给不足以及供给上的低效率。再加上人们的公共安全意识并未随着经济发展而同步提高,才酿成了近段时间公共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
从上述三起特大事故来看,尽管原因不一,但其背后都存在一个共同的因素,即政府责任的缺席。以密云事故为例,虽然是由一游人在桥上跌倒而引起的,但在举办像灯展这样的大型公共活动时,应该考虑到这种情况的发生。也就是说,必须要有预案。像密云此次发生事故的灯展,平日观灯游人约3000人,可事故那天来了3万多人,一下子骤然增加10倍,这么多人如何通过那个只能容纳3000人的桥?如果没有预案,或者说有预案而执行不力,稍有意外,就会酿成大祸。可惜的是,我们没有看到主办方有这样的预案。
海宁大火也一样。火灾是由部分老年村民从事迷信活动时失火引起的。根据海宁方面的事后解释,有关部门是应该清楚那个从事迷信活动的场所,即村民私自搭建的草棚是不安全的,极易发生事故。何况参加迷信活动的都是些上了年纪的中老年妇女,一旦遇上失火,她们怎么逃生?事实上,这次火灾事故死亡者平均年龄72岁,其中80岁以上的就有10名,最大的84岁,年龄最小的是一名40岁的弱智妇女。但是我们看到,在长达几年的时间里,有关部门既没有取缔非法的迷信活动,对不安全的草棚,也是建了拆,拆了建。监管责任的缺席,最终酿成了这次惨剧。
再往前看,年前发生的重庆开县天然气井喷事故,按理说,在气井附近1公里之内不应有常住居民。因为,这种大型矿产、油气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实际上也与公共安全密切相关,因此,事先的安全评估以及完整的应急预案对于保障周边居民的公共安全具有特殊的重大意义。然而,有关部门并没有这样做。
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之一。面对着越来越多的公共安全事故,需要加强对危机的“事先预防”,把应对各种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置于政府职能配置的突出地位,健全机制,提高政府的紧急处置能力。这也就意味着政府事先必须强化和完善公共安全管理措施,创新管理模式,研究发生公共危机的各种可能性,事先介入,事先建设,力图避免可能的危机以及不必要的损失。
在最近国务院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特别强调,对已经发生的重大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或许这种铁的纪律,能够促使地方政府职责到位,如果这样,也算是死难者的鲜血没有白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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